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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B18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834—2019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能力建设2019-06-17发布2019-09-17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1/T1834—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卫、邹春辉、李颖、余卫东、刘忠阳、刘荣花、方文松、查菲娜、胡程达。DB41/T1834—20191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能力建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区域设定、建设要求和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能力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5221—2017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总则QX/T171—2012短消息LED屏气象信息显示规范QX/T329-2016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建设规范DB41/T885—2013高标准粮田建设标准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高标准粮田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深厚,土壤肥沃,水肥气热协调,无明显障碍因素,田间灌排设施完善,路、林、电等配套,技术集成到位,农机装备齐全,能够满足农作物高产栽培、节能节水、机械化作业等现代化生产要求,达到持续高产稳产、优质高效和安全环保,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农田。[DB41/T885—2013,定义3.1]3.2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以保障农业生产稳产高产为目标,集农业气象自动化观测、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及农业气象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示范园区。3.3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具备四要素(降水、气温、风向、风速)观测功能的自动气象站。3.4六要素自动气象站具备六要素(降水、气温、风向、风速、气压、空气湿度)观测功能的自动气象站。3.5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DB41/T1834—20192用高炮/火箭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永久性建(构)筑物、足够作业空间,配备相应观测和指挥设备的场所。3.6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由气象部门设立的专为农户、农业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户提供天气预报预警、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灾害防御等专业气象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气象信息服务场所。4建设区域设定根据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结合气象服务的规划、布局和实际需求,将气象保障能力建设区域分为以下三类:a)万亩方:高标准粮田耕地连片面积≥1万亩,<5万亩的高标准粮田;b)5万亩方:高标准粮田耕地连片面积≥5万亩,<10万亩的高标准粮田;c)10万亩方:高标准粮田耕地连片面积≥10万亩的高标准粮田。5建设要求5.1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5.1.1规划和选址万亩方以上高标准粮田可规划建设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示范园所在的万亩方在农业、地理和气象条件应在当地具有良好的代表性,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和气象台站布局,并可与当地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建设相结合。示范园内应按以下要求建设自动化观测设施:a)10万亩方:应布设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六要素自动气象站、农田小气候观测站、图像及视频采集设备;可选配便携式土壤水分速测仪、叶面积仪、便携式叶绿素仪、红外温度计等观测设备。b)5万亩方:应布设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农田小气候观测设备、图像及视频采集设备;可选配便携式叶绿素仪、便携式土壤水分速测仪等观测设备。c)万亩方:应布设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其中自动化观测场地建设与设备安装应符合GB/T35221—2017的规定。5.1.2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应在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内规划一个30亩以上高标准粮田作为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用于农业气象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可配套建设自动化灌溉设施或水肥一体化喷灌设施。可在示范基地附近适宜位置建立一个LED电子显示屏,用于实时显示农田气象观测和气象服务信息,LED电子显示屏建设应符合QX/T171—2012的规定。5.2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10万亩方高标准粮田区域应建设一个标准化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作业站内配备高炮、火箭等作业装备。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建设应考虑作业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建设。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的选址及建设要求应符合QX/T329-2016的规定。DB41/T1834—201935.3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万亩方以上高标准粮田区域内应有一个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场所选择可因地制宜,与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等合作共用。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应悬挂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站”标牌。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的建设原则、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应按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5.4农业气象服务系统5.4.1万亩方以上高标准粮田所在的县(市、区)应建立农业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可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和其它农业气象服务信息。5.4.2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应部署农业气象服务系统终端,用于接收和显示天气预报预警、农用天气预报、土壤墒情监测及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5.4.3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所在的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应部署农业气象自动化观测数据共享平台,可实时显示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内气象观测数据、作物监测资料和农田实景影像等信息。6维护管理6.1建设维护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和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应由省级气象管理部门统一指导建设,建成后由所在地区的县(市、区)气象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6.2数据管理省级气象管理部门对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自动化观测设施自动观测的数据进行统一采集、数据质量控制和储存管理,并提供统一的农业气象自动化观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全省数据共享服务。6.3系统开发省级气象管理部门组织开发与部署农业气象服务系统终端和农业气象自动化观测数据共享平台,市(县)气象部门组织开发与部署当地农业气象信息发布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41∕T 1834-2019 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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