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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51—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米粉2018-01-10发布2018-06-10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45/051—2018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S45/021—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米粉》、DBS45/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干米粉》和DBS45/036-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糙米干米粉》。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站、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干宁军、李暄、龙辉、温韬、段玉林、陈小聪、柳永英、阳文琼、石相莉、农彦贤、黄晓赞、吉日文、罗志祥、杨健、郭盈岑、何晓蓉、陈潜、李文奇。DBS45/051—2018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米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类原料为辅料,经相应工艺制成的干米粉、调制干米粉和糙米干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810糙米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3术语和定义DBS45/051—2018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干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压滤(或不压滤)、破碎(或不破碎)、熟化、成型、冷却、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的产品。3.2调制干米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经除杂、清洗、浸泡、磨粉(或磨浆、调浆、过滤),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经发酵(或不发酵)、压滤(或不压滤)、破碎(或不破碎)、熟化、成型、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注: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3.3糙米干米粉以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不适用于以特殊品种糙米(如红米、黑米)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4产品分类4.1按原料分为干米粉、调制干米粉和糙米干米粉。4.2按生产工艺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5要求5.1原辅料要求5.1.1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5.1.2糙米应符合GB/T18810的要求,其中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5.1.3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规定。5.1.4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5.1.5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DBS45/051—201835.1.6其他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无霉斑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杂质无杂质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米粉调制干米粉糙米干米粉水分/(g/100g)≤14.0酸度/(°T)发酵类≤4.0非发酵类≤1.23.0总膳食纤维/(mg/100g)(以干基计)≥-2500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以As计)/(mg/kg)≤0.2镉(以Cd计)/(mg/kg)≤0.2黄曲霉毒素B1/(μg/kg)≤10.0氰化物a(以氢氰酸计)/(mg/kg)≤-2.0-其它真菌毒素符合GB2761的规定a使用木薯淀粉为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5.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卫生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霉菌/(CFU/g)≤1000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DBS45/051—20184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8检验方法8.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滋味。8.2理化指标8.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中“淀粉及其衍生物”测定。8.2.3总膳食纤维按GB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8.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5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2.6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8.2.7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8.2.8氰化物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8.2.9其它真菌毒素按GB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8.3微生物指标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DBS45/051—201858.4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9检验规则9.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9.2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9.3判定规则9.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9.3.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10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10.1标签、标志10.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10.1.2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及国家有关规定。10.1.3调制干米粉标签需明示淀粉种类及含量。10.1.4执行本标准的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产品类别(如干米粉、调制干米粉、发酵调制干米粉等)。10.2包装10.2.1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10.2.2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3运输10.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10.3.2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10.4贮存10.4.1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10.4.2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10.5保质期DBS45/051—20186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和贮存条件确定保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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