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13T 2549-2017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ICS27.140P55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549—2017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onsafetyproductionofriversand-mininginHebeiProvince2017-09-06发布2017-09-16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水利厅发布DB13/T2549—201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栓堂、王希海、刘广才、李国正、李伟、韩国才、张东莱、宋运良、李京善、孙湄、赵逊、赵名彦、霍惠玉、刘子辉、赵明、李芳然、赵亚锋、崔利强、赵云云、张晶。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DB13/T2549—20171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采砂活动中避免影响行洪安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采砂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17-2014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30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423-2008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623-2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714-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B13/T543-2004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河道采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的总称。3.2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避免影响行洪安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采砂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规范化、法制化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活动。3.3禁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3.4DB13/T2549—20172可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采砂的区域。3.5保留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的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的区域。3.6禁采期禁止采砂的时期。3.7可采期可采区允许采砂的时期。3.8可开采量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3.9年度控制采砂总量规划河段内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总量。3.10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各可采区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量。3.11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各可采区允许采砂的最低高程。4基本要求4.1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2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不得影响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4.3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河道采砂审批手续,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准予开采。4.4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减少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DB13/T2549—201734.5采砂单位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测量与放线采砂作业前应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深度进行测量放线,纵横断面及采砂高程等应符合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6砂石料开采6.1禁采期与可采期的划定6.1.1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6.1.2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6.1.3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进行采砂活动,采砂设备应及时撤出河道管理范围。6.1.4在可采期可能发生洪水的时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停工停产,采砂设备撤离现场。6.1.5雷雨、大雾及大风时,不宜从事采砂作业。6.2禁采区的划定6.2.1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6.2.2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6.2.3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其他依法应当禁止开采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6.2.4应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及跨河、穿河、临河非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外端轮廓线外留有安全保护距离,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参见附录A。6.3可采区的划定6.3.1可采区划定应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以及采砂的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6.3.2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和河砂储量及河砂补给的分析、研究,保证可采区划定科学、合理。6.3.3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避免影响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6.3.4可采区划定应包括该河段砂石总储量、年度控制采砂量、可采区位置、可采区控制点坐标、采砂控制高程、作业方式、作业机具、期限等。DB13/T2549—201746.3.5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应综合考虑泥沙补给、河砂储量等因素确定,可适当考虑河段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6.3.6划定的可采区边线应充分考虑与涉河建设工程设施的最小控制安全距离。可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应结合可采区所处河段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6.3.7可采区的开采期限应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及市场需求、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合理确定。6.4保留区的划定6.4.1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河段应划定为保留区。6.4.2对管理困难、矛盾突出的河段应根据河道保护及管理要求划定为保留区。6.4.3保留区的划定应体现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缓冲区的特点,为规划期内不可预料的采砂和有弹性的采砂管理留有余地。6.4.4保留区应按禁采区进行管理,规划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开采砂石的,开采前必须做好相应的分析论证工作,应根据河道演变基本规律和河道近期冲淤变化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开采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5开采作业6.5.1基本规定6.5.1.1河道采砂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严禁超范围开采。6.5.1.2可采区应当按照平面控制点坐标进行控制,采砂单位应在控制点竖立醒目界桩。6.5.1.3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6.5.1.4河道采砂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等,不得影响河道行洪、航运的畅通。6.5.1.5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开采设备,严禁将采砂设备产生的油污及作业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6.5.1.6河道左、右岸开采宜同步进行,避免因不同步开挖造成河势变化。6.5.2开采边线6.5.2.1采砂作业前应当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采砂边界线控制点坐标确定采砂范围,根据测量控制和测设资料,测放出砂场开挖轮廓点和开采边线,并设立标志桩。6.5.2.2设定开采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在其周围开采时,应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6.5.3开采边坡6.5.3.1横断面边坡不陡于1:3;应保持河底纵断面平顺衔接,与原河床衔接的纵向边坡坡度不陡于1:10。DB13/T2549—201756.5.3.2开采边界线应圆滑顺畅,不得挖成折线,以防止折冲水流和凹岸冲刷。6.5.3.3当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工程相结合时,应符合SL17的有关规定和河道疏浚整治设计。6.5.3.4开采深度应根据上游跨河建筑物及河宽、可开采砂量确定,最大开采深度不应大于8m,边坡较高时应分层设平台。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6.5.3.5采砂设备及车辆开行时距边坡坡顶距离不应小于10m,采砂作业人员应在坡顶10m外行走。6.5.4旱地开采6.5.4.1开采前应根据工程总平面图及工程设施测绘与调查成果复核地下建(构)筑物的位置,开采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未探明的建(构)筑物时应停止开采。6.5.4.2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以及测绘、地质、地震、通讯等部门设置的地下设施和永久性标志时,均应妥善保护,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6.5.4.3开采过程中应对测量控制点和水准点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测量基点。6.5.4.4采砂设备及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道。6.5.5水下开采6.5.5.1开采前,应根据河床土质情况、开采料的粒径、结构松散程度、水深、开采深度、水流速度和配套砂驳性能等,确定采砂机具和开采方式。河心水下及河滩料场砂石料的开采应选用链斗式采砂船。6.5.5.2一般情况下,链斗式采砂船应采用逆流开采方式,在开采条件受限或有涨落潮流的情况下可采用顺流开采方式,顺流开采时应使用船尾主锚缆控制船的前移,船体中心线应平行于挖槽中心线横向移动。采砂船宜在静水或低流速条件下作业,当水流速度超过其规定限速时,应停止开采。6.5.5.3使用链斗式采砂船施工时,应按开采顺序在水下采挖,不得凹进开采,也不得留有滩嘴、滩包。不合格料段应及时采运,不得随意留下不采而阻塞河道。6.5.5.4当采砂场水域条件较好,链斗式采砂船不受挖槽宽度和边缘水深限制时,应采用斜向横挖法施工。当挖槽狭窄,挖槽水深小于采砂船吃水深度时,应采用扇形横挖法施工。6.5.5.5使用绞吸式采砂船作业前应通过试生产确定最佳的船舶前移量、横摆速度、采砂设备下放深度和排泥口吹填土堆集速度等技术参数。6.5.5.6采用水力冲挖机组施工时,开挖顺序应遵循先成槽后削坡的原则,坡面预留保护层厚度不得少于0.2m。开挖土方宜采取逆向冲挖,削坡宜采用顺向冲挖。6.5.5.7利用两栖式采砂船施工时,宜采用反铲退步法进行开采作业,如槽宽不超过10m时,可采用单机单向作业;槽宽在10~20m时,可采用单机单侧卸土双向作业。6.5.5.8采砂船应严格按照开挖标志进行定位和施工,并定时校核船位。6.5.5.9当挖到直径40cm以上超大石块及草、木等杂物时,应停机清除,卸到规定位置,不得随意抛入水中。DB13/T2549—201766.5.5.10应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制定非常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人员、设备安全。施工导流应符合SL623、SL303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砂石料堆放与弃料处理7.1根据涉河工程管理的实际,在确保防洪安全和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交通、水环境影响前提下,对河道采砂堆放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砂许可证批准的要求进行砂石料堆放和弃料处理。7.2成品砂石料不允许在河道内堆放,必须随时转运、清除出河道管理范围。7.3弃料可临时堆放在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划定的堆放场中,不得擅自扩大堆放占用面积,不得占用河道主槽。7.4对可采区的弃料,应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影响防洪、供水、航运、水生态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汛前应由采砂单位负责清理河道行洪范围内堆放的弃料、回填平整砂坑。7.5为确保行洪安全及水利工程安全,采砂坑的回填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不得改变河道纵坡和水流流势。7.6采砂过程中宜用筛分出的大粒径卵石对两岸边坡进行护砌,以减小洪水对两岸河床的冲刷。7.7采砂作业结束后
本文标题:DB13T 2549-2017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915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