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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19—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2015-02-26发布2015-09-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45/019—2015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45/556—2008《海鱼干质量安全要求》中的“干制海鱼”部分。本标准与DB45/5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由原来的《海鱼干质量安全要求》修改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增加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的定义;──修改了水分指标。水分指标由原来的非即食海鱼干“15%~23%”和即食海鱼干“15%~22%”统一修改为“≤25%”;──修改了盐分指标。盐分指标由原来的非即食海鱼干“10%~13%”和即食海鱼干“3%~13%”统一修改为“≤8%”;──修改了灰分指标。灰分指标由原来的“18%~20%”统一修改为“≤15%”;──将“污染物限量”修改为“按GB2762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修改为“按GB2763执行”;“致病菌”修改为“按GB29921执行”;──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应按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执行”的要求;──删除了“黄曲霉毒素B1”、“甲醛”项目;──增加了抽样方法及数量;──调整了标准的结构、原辅料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内容;──调整了保质期要求。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莫百春、黎德勇、缪璐、吴雪、陈同欢、周红尖、黄强、莫佳琳、张海殷、郭振华、郭盈岑。DBS45/019—2015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动物性海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冷冻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144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C/T3025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术语和定义DBS45/019—2015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干制动物性海产品指以鲜或冷冻可供食用的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3.2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指以鲜或冷冻可供食用的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主要原料,经清洗、调味、熟制、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可以直接食用的产品。3.3非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指以鲜或冷冻可供食用的海水鱼、墨鱼、章鱼、鱿鱼为主要原料,经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非直接食用的产品。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鲜、冻动物性海产品无腐烂、变质,应符合GB2733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的规定及有关要求。4.1.2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3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外观具有产品特有的外观,无霉变、无虫蛀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原料特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无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DBS45/019—20153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5盐分(以NaCl计)/(g/100g)≤8灰分/(g/100g)≤1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1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0污染物限量按GB2762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2763执行兽药残留限量按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及有关规定执行4.4微生物指标即食干制动物性海产品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卫生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3霉菌/(CFU/g)≤50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指标致病菌按GB29921执行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7检验方法7.1感官要求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7.2理化指标7.2.1水分DBS45/019—20154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盐分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7.2.3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4酸价、过氧化值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处理按GB/T5009.44执行。7.2.5污染物限量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农药残留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7.2.7兽药残留按有关规定执行。7.3微生物指标7.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7.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7.3.3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4789.4、副溶血性弧菌按GB4789.7、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7.3.4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规定的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组批在原料及生产工艺相同的条件下,具有相同的质量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日期、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8.2出厂检验DBS45/019—201558.2.1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8.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盐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3型式检验8.3.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原料或加工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3.2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和5规定的项目。8.4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5判定规则8.5.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变质、有异味、有异臭、有虫蛀和微生物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标签、标志9.1.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9.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2包装9.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9.2.2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9.2.3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运输9.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9.3.3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9.4贮存9.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DBS45/019—201569.4.2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污染源。9.5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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