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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80.01A22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723—201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评价方法Theevaluationmethodofpublicinformationguidancesystem2017-03-23发布2017-05-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723—201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翔、康大同、李志勇、张掖辉、左勇、李称鑫、陈松。本标准于2017年3月首次发布。DB12/T723—2016II引言随着我市公建项目不断增多,导向系统在疏导、定位和提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为确定导向系统的设置是否科学、能否发挥其最大的效能,目前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定量方法予以评价。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首先在于对已建成的公建项目中所设置的导向系统提供一套定量的评价方法,使之可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导向要素进行改进;其次,对未建成的公建项目可起到事前纠正的作用。本标准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建设施导向系统的科学性、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方便使用者,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DB12/T723—201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评价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和设置与其所引用标准的内容符合程度的定量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设计和设置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导向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交通信息导向系统以及构成任一导向系统的导向要素的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565(所有部分)图形符号术语GB/T15566.1-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DB12/T722(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评价方法3术语和定义GB/T15565(所有部分)、GB/T15566.1-2007、DB12/T72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导向区域guidancearea指导向系统正常发挥功能所覆盖的区域。3.2相邻节点adjacentintersection指导向系统中与某一特定节点设有直通路径且该路径上没有其他节点的节点。3.3节点目标物intersectionobject指某一特定节点处以及该节点与其所有相邻节点之间需要标注的目标物,如公共场所或服务设施等。3.4目标区域targetarea指在导向区域内需要设置某类导向要素的指定区域。DB12/T723—201624导向系统构成导向系统一般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信息板;——街区导向图;——便携印刷品;——无障碍设施标志;——安全标志。5原则5.1导向系统评价是对构成本系统全部导向要素的具体应用情况及其相互关系与其引用标准符合程度所进行的定量评价。对某一导向要素与其引用标准符合程度所进行的评价应按DB12/T722的相关规定执行。5.2导向系统评价结果为所有评价项目最终得分的算术和(满分为100分)。5.3在对某一导向要素中不同导向信息元素进行评价时,若其图形符号表达含义与文字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文字含义为准;若含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应以中文含义为准。6评价方法6.1导向系统考察6.1.1节点的确定6.1.1.1根据实地考察结果确定导向区域内所有节点的具体位置并做记录。6.1.1.2将导向区域内的节点数量记为n。6.1.1.3按某种固定顺序将导向区域内的所有节点分别标记为Si(i:1,2,3,……,n)。6.1.2相邻节点的确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分别确定每一节点的所有相邻节点并做记录。6.1.3节点目标物的确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分别确定和记录每一节点的所有节点目标物并计算所有节点的节点目标物数量。注:计算节点目标物数量不得重复统计,如处于两个相邻节点间直通路径上的节点目标物应只计算一次。DB12/T723—201636.2检验条件6.2.1采光采用目测方法检验导向要素时,应在其正常工作时的采光条件下进行检验。6.2.2距离6.2.2.1在5º视线偏移角范围内目测检验导向要素时,检验人员的观察距离应不小于100a。6.2.2.2在5º~15º视线偏移角范围内目测检验导向要素时,检验人员的观察距离应不小于40a。6.3导向要素评价6.3.1位置标志6.3.1.1位置标志总量的确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计算导向区域内所有位置标志的数量并做记录。6.3.1.2位置标志设置率6.3.1.2.1按GB/T15566.1-2007中7.1.1的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节点目标物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有位置标志并计算未设置位置标志以及未在醒目位置设置位置标志的节点目标物数量。6.3.1.2.2根据6.3.1.1的实地考察结果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节点目标物数量。6.3.1.2.3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节点目标物数量占节点目标物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表1统计结果对应分值统计百分比实际打分值1001091~99981~90871~80761~70651~60541~5040~4006.3.1.2.4位置标志设置率最高打分值及其权重值见表2。表2导向系统评价项目指标序号评价项目最高打分值权重值1位置标志设置率100.302位置标志尺寸100.30DB12/T723—20164续表2导向系统评价项目指标序号评价项目最高打分值权重值3位置标志设置高度100.254位置标志设置方式100.155位置标志传递方向100.206导向标志设置率100.307导向标志尺寸100.308导向标志设置高度100.259导向标志设置方式100.1510导向标志分类形式100.1511导向标志方向设置100.2512导向标志传递方向100.2513平面示意图设置率100.2514平面示意图设置位置100.3015平面示意图设置方式100.2016平面示意图中心图形标志100.1017信息板设置率100.2518信息板设置位置100.3019信息板设置方式100.2020信息板中心图形标志100.1021街区导向图设置率100.2522街区导向图设置位置100.3023街区导向图设置方式100.2024街区导向图中心图形标志100.1025便携印刷品设置率100.2026便携印刷品设置位置100.2027无障碍设施标志设置率100.2028无障碍设施标志设置位置100.2529安全标志设置率100.5030规范性100.4031醒目性100.5032清晰性100.4033安全性100.5034导向信息元素协调性100.3535导向要素协调性100.3536系统衔接性100.2537系统一致性100.2538系统功能性100.256.3.1.3位置标志尺寸DB12/T723—201656.3.1.3.1使用通用量具,按GB/T15566.1-2007中7.4的规定测定和记录所有位置标志的尺寸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位置标志数量。6.3.1.3.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位置标志数量占位置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1.4位置标志设置高度6.3.1.4.1使用通用量具,按GB/T15566.1-2007中7.6.3的规定测定和记录所有位置标志的高度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位置标志数量。6.3.1.4.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位置标志数量占位置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1.5位置标志设置方式6.3.1.5.1按GB/T15566.1-2007中6.2的相关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位置标志的设置方式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位置标志数量。6.3.1.5.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位置标志数量占位置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1.6位置标志传递方向6.3.1.6.1按GB/T15566.1-2007中7.3的相关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含导向箭头或其图形符号含有方向性的位置标志是否按标准规定传递方向信息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位置标志数量。6.3.1.6.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位置标志数量占该类位置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导向标志6.3.2.1目标区域总量的确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分别确定和计算所有需要设置导向标志的目标区域及其数量并做记录。6.3.2.2导向标志总量的确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计算导向区域内所有导向标志的数量并做记录。6.3.2.3导向标志设置率6.3.2.3.1按GB/T15566.1-2007中7.1.2的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目标区域内是否设置有导向标志并计算未设置导向标志的目标区域数量。6.3.2.3.2根据6.3.2.1的实地考察结果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目标区域数量。6.3.2.3.3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目标区域数量占目标区域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4导向标志尺寸DB12/T723—201666.3.2.4.1使用通用量具,按GB/T15566.1-2007中7.4的规定测定和记录所有导向标志的尺寸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导向标志数量。6.3.2.4.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导向标志数量占导向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5导向标志设置高度6.3.2.5.1使用通用量具,按GB/T15566.1-2007中7.6的相关规定测定和记录所有导向标志的高度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导向标志数量。6.3.2.5.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导向标志数量占导向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6导向标志设置方式6.3.2.6.1按GB/T15566.1-2007中6.2的相关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导向标志的设置方式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导向标志数量。6.3.2.6.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导向标志数量占导向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7导向标志分类形式6.3.2.7.1按GB/T15566.1-2007中7.1.3的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在同一场所中同时为车辆和行人分别进行导向的导向标志的数量及设置方式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导向标志数量。6.3.2.7.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导向标志数量占该类导向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8导向标志方向设置6.3.2.8.1按GB/T15566.1-2007中7.3.1的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集中设置的具有不同导向方向的导向标志的数量及设置方式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导向标志数量。6.3.2.8.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导向标志数量占该类导向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2.9导向标志传递方向6.3.2.9.1按GB/T15566.1-2007中7.3的相关规定,目测检验和记录所有含导向箭头的导向标志数量以及是否按标准规定传递方向信息并计算符合标准规定的导向标志数量。6.3.2.9.2根据检验结果,计算上述导向标志数量占该类导向标志总量的百分比,按表1的规定打分并与其权重值相乘,计算最终得分。6.3.3平面示意图6.3.3.1目标区域总量的确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分别确定和计算需要设置平面示意图的目标区域及其数量并做记录。6.3.3.2平面示意图总量的确定DB12/T723—20167根据实地考察结果,计算导向区域内所有平面示意图的数量并做记录。6.3.3.3平面示意图设置率6.3.3.3.1按GB/T155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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