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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B60备案号:48381-2016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368—2015湿地保护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wentlandprotection2015-11-25发布2015-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68—2015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军、李茜、裴建国、刘晓晶、孙长波、苗宏宇。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68—20151湿地保护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总则、湿地保护、湿地利用和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湿地保护。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湿地wetland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地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水库、塘坝等类型。2.2重要湿地Importantwetland被《国际湿地公约》或者《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本省境内的湿地以及经过省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本省重要湿地。3总则3.1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2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3.3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3.4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3.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4湿地保护4.1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a)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b)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c)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d)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e)保障措施。4.2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湿地资源评估以及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其他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湿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以及渔业等方面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68—201524.3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4.4相关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统筹协调区域或者流域内的水资源分配,充分兼顾湿地生态用水。4.5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4.6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通道等设施,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5湿地利用5.1湿地的开发利用,应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及生态环境。5.2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应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和强度内,不应危害湿地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5.3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6监督管理6.1相关部门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2对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6.3对湿地设立保护界标,单位和个人不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6.4对重要湿地内动植物采取防治措施,应事先向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在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防治方案,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6.5凡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6.6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6.7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湿地保护方案。6.8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应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6.9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应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6.10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a)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b)非法采沙、取土;c)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d)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工业用水、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e)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f)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g)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h)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68—20153i)引进外来物种;j)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68—20154参考文献[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2]《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3]《国际湿地公约》,1982年3月。[4]《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年11月。[5]《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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