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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C00备案号:47316-2015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303—2015健康体检服务规范Servicesspecificationofthephysicalexamination2015-09-28发布2015-1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标准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维嘉、王春萍、吕晓波、杨明、张红杰、修桂英、迟丽华、吕丹、赵亮。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1健康体检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健康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质量评价及服务监督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健康体检服务。不适用于医疗机构外出体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健康体检physicalexamination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查行为。3.2体检机构examinationinstitutions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3.3总检finalhealthanalysis在健康体检活动中,综合各科体检信息,对受检者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结论并提出诊查建议和健康指导。4基本要求4.1资质与资格体检机构从事健康体检应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人员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a)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执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2b)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c)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d)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e)咨询人员应具有健康体检相关专业知识;f)接待、导检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掌握体检流程及体检业务知识。4.2服务准则4.2.1以人为本,结合受检者特点,提供人性化服务。4.2.2关注受检者,以追求受检者满意为宗旨,将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贯穿于体检全过程。4.2.3诚信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4.2.4崇尚医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4.2.5保守秘密,尊重受检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维护受检者的合法权益。4.3服务管理制度4.3.1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编制服务质量手册。4.3.2应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制定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各体检项目操作规程。4.4服务礼仪和态度4.4.1热情周到,坐姿、站姿、行姿端正。4.4.2工作服饰统一,胸牌佩戴规范。4.4.3文明用语,不推诿,不与受检者争执。4.4.4实行首问负责制,主动解决受检者遇到的疑难问题。5服务提供5.1服务项目信息提供5.1.1应在接待区域公示收费标准、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所属岗位。5.1.2应针对年龄、性别、婚否、职业等不同群体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体检套餐。5.1.3应在体检前告知体检注意事项,专科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及不良后果,特殊体检项目的检前要求。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特定标识或书面告知。体检注意事项参见附录A。5.1.4应告知受检者本次体检费用总金额及结算方式。5.2接待5.2.1体检咨询应由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根据受检者年龄、性别、职业、婚否、身体状况、生活方式、个人病史、家族病史、既往病史、近期检查结果等情况指导受检者选择体检项目或体检套餐。5.2.2预约5.2.2.1个人体检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3个人体检预约应做好预约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受检者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及体检项目、体检时间,并应告知体检前注意事项及体检时间、地点等信息。5.2.2.2团体体检5.2.2.2.1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团体体检的预约工作,做好预约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团体负责人单位、姓名、电话、体检人数。5.2.2.2.2应与体检单位签订团体体检协议,确认体检项目和体检时间,告知体检前注意事项和要求。5.2.2.2.3应在体检前3d获得受检者基本信息,包括体检者姓名、年龄、婚否及体检项目等内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5.2.3缴费应引导受检者按确定的体检项目总金额进行缴费。5.2.4受理5.2.4.1受理人员应在个人体检咨询完成后立即录入体检项目,向受检者说明体检过程中注意事项后打印导检单。5.2.4.2受理人员应在团体受检者到达后,认真核对单位及人员信息,告知体检流程和体检过程中注意事项,发放导检单。5.2.5确认在开始体检前,应指引受检者签名确认导检单中的受检者信息及体检项目。5.2.6导检5.2.6.1应为受检者提供导检指引,指明体检的一般顺序、体检过程中注意事项等。5.2.6.2应在体检过程中及时解答受检者疑问,对体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5.2.6.3合理分流受检者,确保体检秩序良好。5.3检查5.3.1总则各项体检应由执业医护人员实施,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实施各项检查,严格防止交叉感染。5.3.2准备5.3.2.1医护人员应分工明确,应满足当日体检人数、体检项目数量的需求。5.3.2.2应根据体检目的、体检对象和体检项目等事先准备充足的医疗用品,调试好医疗设备。5.3.2.3公共设施、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3.3采血5.3.3.1操作前应询问受检者身体状况,是否晕针晕血,并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5.3.3.2护士应认真执行临床采血操作规程,尽可能保证一次穿刺成功。5.3.3.3操作过程中,应嘱受检者握紧拳头,使静脉充分显露。5.3.3.4操作结束后,应嘱受检者继续按压针孔3min~5min,勿揉搓针孔处。如穿刺失败,应做好受检者的安抚工作,表达歉意。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45.3.3.5当二次穿刺失败或受检者出现晕厥等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5.3.4内外科检查5.3.4.1检查前应询问受检者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个人病史、不适症状等。5.3.4.2涉及个人隐私的检查项目,应一对一检查。5.3.4.3对异性受检者进行检查时,宜有第三人在场。5.3.4.4检查结果如有异常,应说明检查情况,并做好记录。5.3.5妇科检查5.3.5.1宜由女性执业医师检查。5.3.5.2检查前应询问受检者月经周期、经血量、痛经、末次月经、孕产史、手术史、婚姻史等情况,并简要说明操作过程及要求。5.3.5.3无性生活史的女性一般不宜做妇科内诊检查,确有必要进行妇科內诊检查时,应征得受检者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检查。5.3.5.4孕妇不宜做妇科检查。5.3.5.5检查过程应动作轻柔,话语亲切,必要时应使用润滑剂。5.3.5.6检查结果如有异常,应简要说明,并做好记录。5.3.6儿童检查5.3.6.1不应做放射检查。5.3.6.2应根据儿童年龄选择适宜的检查项目,宜侧重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地方病等。5.3.6.3应灵活掌握检查顺序,先检查不易影响情绪的项目,后检查对受检者刺激较大的项目。5.3.6.4应尽量消除儿童体检时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获得受检者的配合。5.3.6.5应尽量减少不良刺激,手和检查器具温暖,检查手法轻柔,动作快。5.3.6.6应注意隔离保护,检查部位不宜暴露过久,避免着凉,避免检查器具误伤受检者。5.3.6.7受检者宜有监护人陪同。5.3.7超声检查5.3.7.1应及时告知受检者检查项目和部位。5.3.7.2发现有可疑病变时,要询问病史、既往病史,结合临床做出初步诊断,做好记录。5.3.7.3超声检查结束时,应为受检者提供擦拭用纸,并简要说明检查结果。5.3.8放射检查5.3.8.1检查前应详细说明检查要求、询问受检者身体状况,判定受检者是否适合进行放射检查。5.3.8.2检查前应提醒受检者去除检查部位佩戴的项链、耳环、发夹等金属物品及玉石。5.3.8.3应做好放射防护工作。5.3.8.4应提供相应的更衣场所。5.3.8.5出现废片或漏检时,应及时处理,分析原因,并做好记录。5.3.9常规心电图检查5.3.9.1操作过程中消除受检者紧张心理,嘱受检者放松平躺,保持呼吸平稳。5.3.9.2室内应保持适宜温度。5.3.9.3心电图描记质量应符合临床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55.4结果记录5.4.1检查结果应使用医学术语客观、真实、规范地描述或记录。5.4.2纸质的检查结果或报告应由执业医师审核签名。5.4.3发现异常情况或病情危急时应立即告知。5.5导检单回收检查全部结束后,受理人员应对导检单进行核查,经确认无遗漏后宜由受检者本人签名确认后收回。5.6健康评估5.6.1结果录入应当天将检查结果准确无误的录入相应的报告中,形成专科体检小结,经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提交总检。5.6.2总检5.6.2.1当体检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对受检者个人病史、家族病史进行追朔,必要时提出合理的复查建议。5.6.2.2总检医师通过审查,将各项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对各科阳性体征、异常结果、专科小结、分科建议进行分析、审核和摘录,提出体检结论和保健指导意见,形成体检报告。5.6.2.3对有阳性体征的项目,应经执业医师会诊再次确认,方可提交审核。5.7体检报告复核体检报告交付受检者前,应由专职人员对每份体检报告进行复核。5.8体检报告5.8.1体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受检者一般信息;b)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c)对需要定期复查的指标应给出具体的复查时间;d)对诊断较明确的健康问题,应给出具体治疗意见、预防保健和健康指导建议;e)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结果,尚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给出复查或进一步做其它检查的建议,以明确或排除相关的疾病;f)当检查出重大疾病或重大异常结果时,应及时通知受检者并提出下一步诊治意见。5.8.2体检报告发放5.8.2.1体检报告可采用按约定时间领取、网上发送、邮寄或上门交付等多种方式进行发放。5.8.2.2体检机构宜向受检者提供体检报告的查询服务。5.8.2.3宜给出团体体检单位本次体检的团体总结分析报告,指导其有针对性开展健康促进活动。5.9体检信息的保留体检机构应保留体检信息,体检报告保留期限不宜少于十年。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3—201565.10健康咨询5.10.1应设置专门的咨询服务岗位,负责体检报告的咨询。5.10.2咨询场所应相对独立,标识明确,环境安静。5.10.3应在体检报告的明显位置注明咨询服务联系方式。5.10.4负责咨询服务的医务人员应认真倾听受检者的提问,耐心解答,不得推诿。5.10.5在咨询服务过程中不应向受检者推销或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6服务保障6.1服务环境6.1.1各体检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6.1.2体检区和候检区应保持通风良好,环境整洁、明亮。6.2卫生6.2.1卫生间布局合理,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干净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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