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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40.30P02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598.1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TianjinconstructionprojectlandcontroltargetsPart18:Riverportwharfproject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598.18—2015I前言DB12/T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第1部分:工业项目——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第4部分:仓储项目——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第14部分:公路项目——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第17部分:墓葬项目——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本部分为DB12/T598—2015的第18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陈鹏、吕利昭、陈婧。本部分是首次发布。DB12/T598.18—20151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1范围DB12/T598—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河港码头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2.1单位用地指标Landareaofunit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例如,单个泊位用地面积。2.2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3基本规定3.1本部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3.2本部分规定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用地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泊位和在非全年通航的河流上新建的通用码头,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3.3河港码头工程的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包括:码头、护岸、航道、锚地、装卸机械设备、仓库、堆场、铁路、道路、供电照明、给水排水、消防、通讯、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港作车船和辅助生产、港内生活建筑物等。3.4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对改、扩建工程必须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3.5河港码头工程项目应建在河床比较稳定,水深、水流条件适宜,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同时交通方便,并有足够的水域、陆域。3.6本控制指标主要针对河港码头泊位等级,制定单位用地控制指标。4用地控制指标河港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DB12/T598.18—20152表1河港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港口(码头)分类泊位等级(104t)单位用地指标(hm2/泊位)集装箱1~2.517-22≤117件杂货1~2.519-21≤119散货1~2.516.5-20≤116.5原油化工1~2.516.5-20.5≤116.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12T 598.18-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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