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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T04备案号:44962-2015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241—2015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规范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sforelectricvehiclechargingstation2015-02-01发布2015-03-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41—20151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吉林业务办公室归口。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刘畅、郭莉、田春光、吕项羽、李成钢。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41—20151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充电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充电站的设计以及充电站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2856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500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137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设计技术规范DL/T5390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NB/T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19596和GB/T2931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41—201524充电站建设的基本要求4.1充电站的设立应符合新能源发展和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4.2充电站配电容量不小于100kVA,且充电设备数量不少于3台。4.3充电站建设一般应包括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办公及营业场所。4.4充电站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5充电站设计的基本要求5.1选址要求充电站选择宜符合下列条件:a)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b)应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c)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50058的要求;d)不应设在产生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e)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f)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g)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h)尽量靠近公共交通枢纽;i)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进出口宜设置在支路或有辅道道路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主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5.2站区布置及配置要求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b)大中型充电站入口及出口高度应不低于4m,宽度应不少于3.5m,室内及出入口地面应保持平整,出入口如有坡度应不大于6%,且坡向站外;c)充电区应设置安装防雨、防冻设施;d)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和GB50054的要求;e)站内电气设备应做好通风、防冻、防水及防止电磁干扰措施;f)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应不小于6m。对于专用于大型公交车充电的充电站车辆横向放置充电(相对于充电桩(机)),充电桩(机)间距应不小于15m;车辆纵向放置充电(相对于充电桩(机)),充电桩(机)间距应不小于4m。5.3设备5.3.1充电系统充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充电设备应具备与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功能;b)充电机应符合NB/T33001的要求;c)站内充电桩宜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d)交流充电桩应符合NB/T33002的规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41—201535.3.2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的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b)充电站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符合GB/T29316的规定。5.3.3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充电站应设有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并具备远传接口;b)充电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和管理;c)供电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况的监视和控制;d)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充电站的设备安全监控、防火监控和防盗监控。6计量计费系统计量计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DL/T5137的规定;b)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c)充电站和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计费结算可有现场缴费和储值卡预付费等方式,推荐使用储值卡预付费方式。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如下:1)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GB/T29318的规定;2)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GB/T28569的规定。7建筑7.1土建应符合以下规定:a)站内建设应符合GB50352的规定;b)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c)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措施;d)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e)充电站屋面应采取隔热、防水、防寒措施;f)充电机室、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g)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7.2采暖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a)充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b)充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c)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至25℃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至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d)供暖季节,充电站宜采用分散电采暖方式。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特点、经济和安全防火的要求。7.3消防和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41—20154a)充电站的建筑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b)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5027的规定;c)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GB50116的规定;d)充电站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e)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f)充电站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g)充电站交流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DL/T621的有关规定;h)充电站的噪音限值应符合GB3096的有关规定。如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时,充电站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7.4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a)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b)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c)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及DL/T5390的规定;d)照明灯具布置及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e)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f)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7.5标志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a)充电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标识,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b)电气设备的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吉林省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要求。8充电站施工和竣工验收要求充电站施工和竣工验收应符合NB/T33004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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