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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40.90Q78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842—2013电梯运行远程监视信息系统2013-12-24发布2014-01-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842—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永捷、李向东、李宏兵、蒋平、刘金泉、孙丽。DB13/T1842—20131电梯运行远程监视信息系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运行远程监视信息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信息系统架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信息、信息系统交付使用前的测试、标志和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信息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情况下寻求帮助的信息系统,如心脏病发作、信息查询等。本标准是对GB7588-2003和GB21240-200714.2.3紧急报警装置相关规定的补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5706-2012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4475-2009电梯远程报警系统EN13015-2001升降机和电梯维护.维护说明书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24475-2009、GB/T7024-2008、GB7588-2003、GB/T20900-2007和GB21240-2007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梯运行数据包括电梯实时运行状态数据和报警数据。3.2报警介于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启动和报警终止之间的状态。3.3确认由救援服务组织发给信息系统采集终端的信息,以通知该报警已经收到。3.4DB13/T1842—20132信息系统采集终端信息系统中能检测、识别、证实报警并启动双向通信部分。3.5报警终止由信息系统平台发给救援服务组织的信息,以通知被困的状态已经结束。3.6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采集终端、数据传输模块和信息系统平台组成。3.7人工响应由救援服务组织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发出的响应。3.8接收装置在电梯之外(如:在救援服务组织)能处理报警信息和双向通信的装置。3.9救援服务组织负责接收报警信息,并救援被困在设备中的使用人员的组织。救援服务组织可为维护组织的一部分,见附录A。3.10数据传输模块能在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和接收装置之间建立双向通信的部分。3.11设备业主有权处置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包括救援被困的使用人员的自然人或法人。3.12供应商负责提供电梯设备包括信息系统的自然人或法人。3.13信息系统的制造厂商负责设计、制造和将信息系统投入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3.14设备DB13/T1842—20133安装完毕的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包括信息系统。3.15维护组织有称职的维护人员组成,具备规定资质的,代表电梯设备所有人执行维护工作的法人或法人下属部门。3.16信息适用于电梯远程监视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的通讯数据。3.17维保签到装置维保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援或对电梯进行维保进行确认的设备。4信息系统架构信息系统架构见图1。图1注:1——信息系统平台书馆2——网络3——救援组织4——传输器5——信息系统采集终端6——维保签到装置7——电梯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5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DB13/T1842—201345.1总则信息系统应符合本章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此外,本标准未涉及的并不重大的相关危险(如:锐边),应根据GB/T15706-2012的原则进行设计。5.1.1报警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确保即使在进行维护时,通过5.1.5所述报警过滤的完整报警信息(见5.1.6)也应被发送直至确认。如果在确认之前发送失败,再发送的延迟间隔时间应减少到通信网络能满足的最小限度(见GB7588-2003中0.2.5和GB21240-2007中0.2.5)。因为通信网络的特性需要(见GB7588-2003中0.2.5和GB21240-2007中0.2.5),如果通信中断,在报警确认后,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不得妨碍任何再发送。信息系统应能接受从救援服务组织发出的通信信息直到报警终止。向传输器发送的电梯运行数据应不得延迟,报警过滤时除外。在确认和报警终止之间,应将报警过滤旁路。如在确认后通信中断,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停止自动再发送。5.1.2报警终止应提供方法,能够表明从信息系统到救援服务组织的报警已被处理,且无使用人员被困在电梯中。报警终止应仅从信息系统采集终端上触发。报警终止的触发装置应防止任何非胜任人员触及。5.1.3紧急电源即使在电源转换或电源发生故障时,任何报警信息不得受阻丢失。当使用可充式紧急电源时,如果该电源的容量小于信息系统正常工作10h所需的容量,应有立即自动地将该情况通知救援服务组织的措施。5.1.4报警过滤应有措施使信息系统能过滤不适当的报警。当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应能通过过滤取消报警:——轿厢处在开锁区域,且轿门和层门完全打开;——在轿厢运行中和到下一层站开门期间。但是,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所触发的报警不应被过滤。信息系统还应提供方法允许救援服务组织使报警过滤功能有效或无效。5.1.5识别即使在测试时,信息系统采集终端也应使救援服务组织至少能识别该设备。5.1.6通信在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启动后,被困的使用人员应不必再作其他操作。在报警启动后,乘客无法中断双向通信。在报警过程中使用人员应一直可以再次启动报警。DB13/T1842—20135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采用一种或多种通信方式与救援组织保持通信(如:以太网、GPRS无线网络等)。5.1.7维保签到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后,要通过维保签到装置确认到达现场完成维保工作。维保人员完成救援工作后,要通过维保签到装置确认完成救援工作。5.2技术要求5.2.1有效性、可靠性信息系统应可被使用人员在进入轿厢的任何时间内操作(见GB7588-2003中0.2.5和GB21240-2007中0.2.5)。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可发送报警信息至另一个接收装置。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对电梯的常见故障(见附录B)进行判断。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对电梯的多种信号进行采集(采集信号见附录B)。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保存。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对电梯故障进行保存。为了达到测试目的,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能自动模拟报警输入信号(自动测试)并且连接至接收装置,该测试的频率应满足电梯预定服务时使用人员的安全要求,至少每三天测试一次。5.2.2电气接口信息系统与电梯电气安全保护系统之间的任何电气接口应符合GB7588-2003中13.2.2和14.1.2.1.3或GB21240-2007中13.2.2和14.1.2.1.3的各项要求。5.2.3信息系统采集终端的可接近性信息系统采集终端应安装在轿厢(但乘客不可接近)、井道、机器区间或滑轮间。5.2.4参数修改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如:采用密码),对读写信息系统的功能性参数进行保护。6信息6.1与信息系统一起提供的信息信息系统制造厂商应将下列信息提供给电梯供应商:——关于安装、测试和安全维护的指导意见;——需将6.3相关的信息通知设备业主,特别是有关双向通信系统的测试(手动测试)和测试周期的信息;——信息系统的通信协议(见附录C)。6.2与电梯一起提供的信息电梯供应商应将下列信息提供给设备业主:——设备业主需要保证电梯报警信息被连接至救援服务组织;——应通知救援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见6.3);DB13/T1842—20136——应使报警装置始终保持在工作状态,与救援服务器组织进行双向通信;——如双向通信发生故障,电梯应停止服务;——应通过使用报警触发装置(手动测试),周期性地检查从救援服务组织发出的声音响应,见EN13015:2001中4.3.2.16.a;——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信息系统的基本维护要求;——如果报警装置中包含包好参数(如:电话号码等),应说明如何更改这些参数;——救援组织到场的相关标志。6.3设备业主提供救援服务组织的信息设备业主应将下列信息提供给救援服务组织:——电梯供应商的基本信息,需包含本标准要求;——应始终能建立双向通信,能够与被困的使用人员建立持续联系,包括定期与他们进行交谈,通知其救援进展的情况。注:设备业主可在官方语言外,要求以其他的特定语言做出人工响应(见GB7588-2003中0.2.5和GB21240-2007中的0.2.5)。——电梯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信息系统的接口;——周期性检查;——自动测试;——发出报警的地址,包括电梯的位置;——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包括必要的救援服务的有效性(如:每24h期间内);——接近被困的使用人员的方法;——与进入建筑物并接近设备有关的特殊危险;——需要确保装置的通信相容性,使得在确认发至报警装置前能够完整且正确地接收和区别报警;——通知信息系统紧急电源的视觉显示。7信息系统交付使用前的测试信息系统交付使用前的测试内容应包括信息系统的功能。注:对整个设备的测试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梯标准的要求。8标志和注意事项轿厢中至少应有以下标志:轿厢内有信息系统和与救援服务组织连接的标志;注:可使用象形图。DB13/T1842—20137AA附录A(规范性附录)救援服务组织运作的一般信息A.1总则风险分析表明救援服务组织应提供应急预案确保被困的使用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解救。救援服务组织应进行风险评价,以确保其救援方法、组织结构等均能提供充分的服务。救援服务组织应考虑电梯供应商及设备业主所提供的资料。以下是对救援服务组织如何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如果国家法规对救援服务组织有更严格的要求,应执行国家法规。A.2运作信息系统应通过双向通信使被困的使用人员与救援服务组织进行充分的联系。救援服务器组织的装置应始终适用于提供服务,且救援服务器组织应能快速响应报警。如果要求在一天内任何时候都能提供救援服务,所谓“充分”就是指24h的工作。如果设备并不要求为适用人员提供24h服务,此时救援保障仅限于设备工作期间。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性以及减小长时间被困的危险性,救援服务组织应对整个救援过程(包括进入建筑物)进行管理、跟踪和记录,以确保救援成功。为了对救援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救援服务组织应具备对电梯故障进行分级、分权限上报及分级、分权限处理电梯故障的行为。A.3响应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救援服务组织必须确保在接收报警与报警确认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5min.救援服务组织至少需具有下列能力:——对所连接的设备进行管理的硬件能力(特别是足够的通信手段);——人类资源,特别当救援服务组织选择报警过滤功能无效时;——经过培训能试试救援的人员;——备用服务(见B.6)。在报警确认后,到现场进行干预的时间应尽可能短,正常情况下(如无交通堵塞,不利气候条件等)不超过1h。A.4识别为缩短干预时间和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性,救援服务组织在接收到报警后应能立即得到与救援有关的资料,如:发出报警的地址,包括设备的位置;轿厢识别;接近被困使用人员的方法;DB13/T1842—20138与进入建筑物以及接近设备相关的风险和等级。A.5通信救援服务组织向信息系统发出确认并作出人工响应之前,应核实报警的识别已完全正确地收到。为了通知被困的使用人员救援进展的情况,救援服务组织应在任何时候可重新建立于被困的使用人员的双向通信。如果救援服务组织认为有必要(如:防止恐慌等),应能定期与被困的使用人员通话。A.6备用服务如果救援服务组织不能接收或处理报警,应有核实的字眼提供备用服务。A.7定期测试救援服务组织应按照4.2.1和5.2的要求对所有定期测试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在测试失败时采取适当的措施。A.8培训负责处理报警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应特别注意报警装置的安全复位(如果有)。负责救援的人员应根据EN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