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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99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216—2013商品畜禽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FormtextTechniqueRequirementforEpidemicPreventionofCommercialLivestockandPoultryFarms2013-12-12发布2014-01-1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216—2013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起草人:王金华、朱航、任岚峰、刘俊、王连山、宋宇、尚学东、尚绪增、庞晓峰。本标准首次发布。DB21/T2216—20131商品畜禽场防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商品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免疫、疫病监测、畜禽调运、消毒、无害化处理、疫病控制和扑灭等方面应该遵守的动物防疫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商品畜禽场。注: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建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商品畜禽场,应按本规范整改;新建的商品畜禽场要按照本规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范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1168-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动物防疫animalepidemicprevention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的总称。3.2净道non-pollutionroad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3.3污道pollutionroad粪便等废弃物、外销动物出场的道路。3.4疫苗vaccine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4动物防疫条件DB21/T2216—201324.1兴办商品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2选址4.2.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4.2.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4.2.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4.3布局4.3.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4.3.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4.3.3场区布局应分为生活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各区之间应当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限分明;4.3.4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兽医室、隔离病畜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布置在下风向;4.3.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4.3.6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4.3.7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实体硬质隔离设施;4.3.8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道路分为污道、净道,不重叠,不交叉。4.4设施设备4.4.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4.4.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4.4.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4.4应设兽医室,配备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4.4.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符合环保要求;4.4.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4.7有必要的防鼠、防蝇、防蚊设施;4.4.8场内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4.4.9场内建有病死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5人员4.5.1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担任疫病防控人员。DB21/T2216—201334.5.2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4.6制度和记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同时,还应建立国家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动物疫病净化制度。5免疫商品畜禽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和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时限、方法以及使用疫苗种类开展免疫工作。6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和辽宁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要求的程序、时限、方法,对商品畜禽场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7畜禽调运7.1畜禽的调入7.1.1跨省调入向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的,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动物的,还应当提供我省动物隔离场出具的可以接收隔离证明。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期满,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进入。7.1.2省内调入应当附有当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2畜禽调出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消毒8.1日常消毒8.1.1饲养舍的消毒。可在空舍和有饲养动物的情况下实施。在有饲养动物的情况下,应选择低刺激性的消毒药物,一般使用喷雾方法,在喷雾时注意舍内各处的均匀度和药液的用量。8.1.2场内消毒。一般用喷洒消毒,也可采用火焰消毒。8.1.3进出口消毒。应设消毒池,消毒池应有足量的、保持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并根据浓度定期更换。8.2疑似相关疫病时期消毒DB21/T2216—20134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重大动物疫病处置规范的要求。9无害化处理9.1染疫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9.2粪便无害化处理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9.3污水、污物处理处理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9.4场内动物的排泄物采用堆积发酵方法处理。10疫病控制和扑灭10.1饲养场疑似发生传染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10.2疫情确诊后,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封锁、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11其他防疫要求11.1畜禽场严禁混养异种畜禽和宠物,防止疫病交叉传播。11.2畜禽场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疫苗使用参照相应国家无公害畜禽兽药、饲料使用准则。11.3畜禽场的畜禽饮水清洁、无污染,水质符合NY5027-2008要求。11.4畜禽场的畜禽圈舍应当按照季节、温度、湿度等因素适时调节通风、保暖和光照,保证畜禽生长与生产环境适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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