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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215—201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防疫技术规范Techniquerequirementforepidemicpreventiononthetransportofanimalandanimalproduct2013-12-12发布2014-01-1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215—2013I前言本标准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9)进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等标准性文件的相关部分,结合实践经验制定而成。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乔木、边际、司占军、郝德威、王宇、钱锐、张赟硕、孟昭荣。DB21/T2215—20131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防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装载前、运输过程中、卸载后的动物防疫技术要点、操作程序和具体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TG/HY104)《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国质检动〔2012〕66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动物及其产品指家禽家畜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及其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3.2运输防疫指运输过程中动物不受传染病、寄生虫病侵袭;动物产品不受外源性二次污染、不改变动物产品原有的理化性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排泄物、血水等不污染外部环境。4装载前4.1运输工具的选择一般运输途径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DB21/T2215—201324.1.1运输动物的工具运输动物的工具应符合易于清洗、消毒等防疫要求,运输活禽的工具还应适当封闭。4.1.2运输动物产品的工具运输动物产品的工具应选择密闭式运输工具,符合防污染、防变质等防疫要求。长途运输动物产品的应选择具备专用密闭式保温设施的运输工具。4.2运输工具的消毒4.2.1运输动物工具的消毒4.2.1.1消毒药选择选择能够有效杀灭病原性微生物,对动物无毒无害无异味且对运输工具无腐蚀性的消毒剂。例如0.2%-0.5%过氧乙酸溶液、0.2%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离子浓度达2000-5000mg/L的其它含氯消毒药。4.2.1.2消毒方法4.2.1.2.1公路运输工具一般采用化学喷淋或喷雾消毒法。先将运输工具内外清扫干净,并用清水洗刷。将配制好的含氯消毒溶液放入喷雾器中,对运输工具车厢、栏杆、车架、车轮实施喷雾消毒。消毒顺序为由上风向至下风向、从上到下、从内至外对车辆、铺垫材料、笼具等进行喷洒,做到均匀喷洒,不留死角。4.2.1.2.2水路运输除依照4.2.1.2.1标准外,在舷梯下口放置消毒垫,喷洒足量的含氯消毒溶液,上下船舶车辆及人员进行轮胎和脚底消毒。4.2.1.2.3铁路运输除依照4.2.1.2.1标准外,托运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车辆和货位进行消毒。4.2.1.2.4航空运输除依照4.2.1.2.1标准外,用飞机装载的动物一般有笼具和铺垫材料,用含氯消毒溶液对货舱和装载动物的笼具进行消毒。4.2.1.3消毒注意事项4.2.1.3.1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制消毒液,易挥发的消毒药应现用现配。4.2.1.3.2做好个人防护,以防止消毒药液烧伤皮肤、眼睛等处。4.2.1.3.3注意温度、湿度等因素对消毒液的影响;禁止酸性和碱性消毒剂混用;4.2.2运输动物产品工具的消毒4.2.2.1消毒药选择除应具备本标准4.2.1.1要求外,还应具备对动物产品外包装无腐蚀性,不能对动物产品造成二次污染或改变动物产品原有品质和性状。4.2.2.2消毒方法依照4.2.1.2标准。4.2.2.3消毒注意事项DB21/T2215—20133依照4.2.1.3标准。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5.1动物运输5.1.1对动物的要求待运输动物必须经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猪、牛、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跨省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应持有《跨省引入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的还应持有《检疫申报受理单》。5.1.2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5.1.2.1在运输过程中,押运人员为动物提供的饲料和饮水应符合GB13078和NY5027的要求;应注意观察动物有无异常情况。5.1.2.2运输动物的工具不得同时运输其它影响动物健康的物品。5.1.2.3向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的应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5.1.3病害动物及污染物的处理5.1.3.1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运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抛弃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5.1.3.2运输过程中动物产生的粪便等污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2动物产品运输5.2.1对动物产品要求待运输动物产品必须经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运输。向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的还应持有《检疫申报受理单》。5.2.2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5.2.2.1运输动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动物产品理化性质不发生改变所需的温度。5.2.2.2运输动物产品的工具不得同时运输其它影响动物产品质量或污染动物产品的物品。5.2.2.3向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的应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5.2.3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对检疫不合格或染疫的动物产品由货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进行处理。6卸载DB21/T2215—201346.1动物或动物产品卸载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规范4.2的要求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对铺垫材料、排泄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6.1.1公路运输依照4.2.1.2.1。6.1.2水路运输除依照4.2.1.2.1标准对运载动物的船舱进行消毒外,在舷梯下口放置消毒垫,喷洒足量的含氯消毒溶液,上下船舶车辆及人员进行轮胎和脚底消毒。6.1.3铁路运输除依照4.2.1.2.1标准外,收货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车辆和货位进行消毒。6.1.4航空运输除依照4.2.1.2.1标准外,用飞机装载的动物一般有笼具和铺垫材料,在动物卸载后需用含氯消毒溶液对装载过动物的笼具和铺垫材料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2跨省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主动向到达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合格的准予卸载。不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21∕T 2215-2013 动物及动物运输防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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