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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9.140.30Y46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655—2012貂毛皮Raccoonfu2012-11-28发布2012-12-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655—2012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毛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北省裘革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振领、翟培燕、梁彩霞、李娜、曹腾飞、刘艳博、马迎春、范子亮、孔红艳、李长松。DB13/T1655—20121貉毛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貉毛皮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毛皮成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加工的貉毛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941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GB/T19942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20400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GB/T22807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六价铬含量的测定QB/T1263毛皮缺陷的测量和计算QB/T1266毛皮物理和机械试验试样的准备和调节QB/T1267-1991毛皮成品样块部位和标志QB/T1269毛皮物理和机械试验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QB/T1271毛皮物理和机械试验收缩温度的测定QB/T1273毛皮化学试验挥发物的测定QB/T1274毛皮化学试验总灰分的测定QB/T1276毛皮化学试验四氯化碳萃取物的测定QB/T1277毛皮化学试验pH的测定QB/T2711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QB/T2725皮革气味的测定QB/T2790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测试方法QB/T2924毛皮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QB/T2925毛皮耐日晒色牢度试验方法QB/T4203水貂毛皮3要求3.1感官指标3.1.1皮板柔软、丰满、延伸性好,皮形完整、平展,无制造伤。皮里洁净,无油腻感,厚薄基本均匀,不应有僵板、酥板、响板。3.1.2毛被毛被平顺、灵活松散、洁净,针绒齐全,无钩针、掉毛、油毛、结毛;染色牢固、无浮色、无明显色花、色差(特殊效应除外)。DB13/T1655—20122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规定负荷伸长率,%(5N/mm2)≥25撕裂力,N≥15收缩温度,℃≥55气味,等级≤3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级干擦≥3/4湿擦≥3毛皮耐汗渍色牢度,级≥3毛皮耐日晒色牢度,级≥3水分及其挥发物,%10~18四氯化碳萃取物a,%5~15总灰分,%≤8pH3.5~6.5稀释差b≤0.7a:四氯化碳萃取物,总灰分按水分0%计。b:当pH≤4.0时,检验稀释差。3.3有害物质限量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20400的规定。4试验方法4.1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按GB/T19942测定。4.2游离甲醛按GB/T19941测定。4.3规定负荷伸长率4.3.1试验条件在QB/T1266规定的标准空气中进行。4.3.2试样制备按QB/T1267-1991中图3、图4、图5的规定进行。4.3.3测量和计算DB13/T1655—20123按QB/T1269的规定进行,规定负荷5N/mm2。4.3.4结果表示以两横两纵四个试样规定负荷伸长率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结果,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4.4撕裂力4.4.1试验条件在QB/T1266规定的标准空气中进行。4.4.2试样制备按QB/T1267-1991中图3、图4、图5规定,在3号、4号试样上方,按纵、横向各切取两个试样,试样规格应符合QB/T2711的规定。4.4.3测量和计算按QB/T2711的规定进行。4.4.4结果表示以四个试样撕裂力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结果,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4.5收缩温度按QB/T1271测定,按QB/T1267-1991规定的标准部位取样。4.6气味按QB/T2725测定。4.7摩擦色牢度按QB/T2790的规定,测试染色毛皮毛被的摩擦色牢度,干擦26次,湿擦26次,取样部位在样品可利用的面积内的任意部位进行。4.8毛皮耐汗渍色牢度按QB/T2924的规定,测试染色毛皮毛被的耐汗渍色牢度,取样部位在样品可利用的面积内的任意部位进行。4.9毛皮耐日晒色牢度按QB/T2925的规定,测试染色毛皮毛被的染色毛皮耐日晒色牢度,取样部位在样品可利用的面积内的任意部位进行。4.10水分及其挥发物按QB/T1273测定,按QB/T1267-1991规定的标准部位取样。4.11四氯化碳萃取物DB13/T1655—20124按QB/T1276测定,按QB/T1267-1991规定的标准部位取样。4.12总灰分按QB/T1274测定,按QB/T1267-1991规定的标准部位取样。4.13pH及稀释差按QB/T1277测定,按QB/T1267-1991规定的标准部位取样。4.14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下,以感官进行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5.2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收缩温度、气味/等级、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毛皮耐汗渍色牢度、毛皮耐日晒色牢度,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或检验标识)后方可出厂。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应当检验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b)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生产正常时,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3.2抽样数量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张进行检验。5.3.3合格判定5.3.3.1单张判定规则基本要求、物理化学指标全部合格,感官要求中允许有不超过三项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轻微缺陷,则判该产品合格。基本要求、物理化学指标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即判该产品不合格。5.3.3.2整批判定原则三张被测样品中,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张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六张复检,复检中六张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DB13/T1655—20125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货号、颜色、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地、联系电话等。6.2包装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受损。6.3运输和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防止曝晒、雨雪淋;——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浸蚀;——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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