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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A12备案号:40255-2014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535—2013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Publicwelfarecemetery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2013-12-25发布2014-05-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0/T535—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谭钦建、杨艳梅、叶亚平、张程、薛雷、唐岱DB50/T535—20131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类、区域布局和选址、墓区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墓区建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益性公墓规划,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23287-2009殡葬术语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JJ48-1992公园设计规范CJJ83-19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3287-200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公墓publiccemetery用于城乡居民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公用设施。注1:公墓按服务性质来分类,分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注2:公益性公墓按服务对象来分类,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注3:改写GB/T23287-2009,定义7.9。3.2城市公益性公墓citypublicwelfarecemetery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福利设施。3.3农村公益性墓地ruralcitypublicwelfarecemeteryDB50/T535—20132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集体福利设施。注:火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不规划遗体安葬墓区。3.4独立墓地independentcemetery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安放)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3.5殡葬构筑物funeralstructure公墓内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注:殡葬构筑物包括墓穴,以及楼、堂、塔、墙、廊等建筑形式的骨灰安放建筑等。3.6红线boundarylineofland规划用地的边界线。注:改写GB50352-2005,定义2.0.8。3.7节地葬burialoffestivalGrounds以少占土地的方式,实现骨灰安放(安葬)的丧葬形式。注:节地葬主要形式有立体、树(花、草坪)葬等。3.8生态葬ecologicalburial以不占地土地或者土地可循环使用的方式,实现骨灰处理的丧葬形式。注1:生态葬主要形式有散撒、海葬、深埋等。注2:改写GB/T23287-2009,定义2.24。3.9墓位graveplace墓所占的位置与空间。[GB/T23287-2009,定义2.13]3.10墓位地上标志物markersonthegroundofgraveplace墓位地上部分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3.11墓位面积areaofgraveplace墓位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DB50/T535—201334基本要求4.1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4.2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鼓励在墓区内建设骨灰墙、廊、塔。4.3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原则,在火化区不应兴建土葬遗体的公益性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兴建土葬遗体的公益性公墓时,墓区20%的面积应采用深埋不留坟头等其他少占土地或不占地的土葬形式。4.4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公益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骨灰(遗体)安置的社会福利设施,应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费用。4.5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5分类5.1公益性公墓按服务对象来分类,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5.2公益性公墓按规划的占地面积规模分类,分为:一类公墓、二类公墓、三类公墓、四类公墓、五类公墓。公益性公墓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按建设规模划分的公墓分类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公墓类型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适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积hm2≥208(含)~204(含)~81(含)~4<1服务人口万人≥5020~5010~202.5~10<2.5最大服务半径km2510~255~10-—6区域布局和选址6.1区域布局6.1.1公益性公墓的区域布局应以行政区域、人口分布和服务半径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遗体)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6.1.2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一类公墓、二类公墓、三类公墓的规模进行规划。在拟建、在建、已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最大服务半径内,不应重复规划其它城市公益性公墓。DB50/T535—201346.1.3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按照四类公墓、五类公墓的规模进行规划,并宜以乡(镇、村)为单位进行布局。同一行政村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数量不应超过1个。6.2选址6.2.1公益性公墓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以及历史形成的集中埋葬点等不利于城乡建设的用地,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6.2.2城市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综合考虑辐射范围、地形地貌、交通状况和现有公墓布局等因素,选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区域。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宜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交通状况以及水电供给等因素。6.2.3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6.2.4公益性公墓的选址不应选择以下区域:a)耕地、林地;b)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红线向外延伸2km以内;c)水库、水源、河流堤坝红线向外延伸0.5km以内;d)铁路、公路主干线红线向外延伸0.5km以内;e)居民聚居区红线向外延伸0.5km以内;f)地质结构不稳定、地质灾害易发的地块;g)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区域。7墓区规划和设计要求7.1墓区总体规划7.1.1公益性公墓墓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安葬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7.1.2公益性公墓墓区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短捷、方便。7.1.3公益性公墓墓区的总体规划与设计时,应结合实际现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竖向设计、道路系统、园林绿化以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方面做出专题规划设计。7.2功能空间及用地要求7.2.1公益性公墓墓区功能分区应明确,墓区基本功能分区应有接待服务区、骨灰(遗体)安置区、业务办公区。7.2.2城市公益性公墓在墓区基本功能分区基础上,可增加礼仪服务区、集散广场。7.2.3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2的规定。DB50/T535—20135表2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单位:%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公墓分类用地类型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适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殡葬构筑物≤70≤80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1.5~3<5场地(包括:园林绿地、道路、停车场等)≥30≥20总面积1007.2.4接待服务区应设置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商品服务区、卫生间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等。接待服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规定的指标。表3公益性公墓接待服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单位:㎡公墓分类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业务接待区≥80≥60≥40休息区≥60≥40≥20商品服务区≥40≥30≥20≥40≥20卫生间≥60≥40≥20≥20≥20公共空间其他-----总面积≥240≥170≥100≥60≥40注:(1)用“-”表示,代表该项指标不做要求;(2)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和商品服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7.2.5按照骨灰(遗体)安置区整体、美观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统一规划墓位及墓位地上标志物的建筑朝向。7.2.6火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应只设置骨灰安置区。土葬改革区内,公益性公墓可设置骨灰安置区和遗体安置区,遗体安置区的占地面积应按照当地土葬区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比例来确定。7.2.7骨灰安置区可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骨灰散撒区。骨灰安放区可设置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休息室等。7.2.8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节地生态葬式。公益性公墓不同葬式的骨灰安置比例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公益性公墓不同葬式的骨灰安置比例表单位:%公墓分类骨灰安置形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骨灰碑墓葬≤70≤80-节地葬≥28≥19-DB50/T535—20136表4(续)公墓分类骨灰安置形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生态葬≥2≥1-总量100用“-”表示,代表该项指标不做要求。7.2.9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骨灰(遗体)安置区宜划分为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应综合考虑公墓规模,单个组团用地规模宜按照园区总面积的8~20%来划分。7.2.10业务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等。7.3竖向控制设计7.3.1竖向控制应按照CJJ83-1999的要求,根据公墓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规划设计,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并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7.3.2竖向设计应包括:a)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b)各出入口内、外地坪;c)碑墓工程的标高;d)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e)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7.3.3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7.3.4各类地形应同时考虑殡葬用地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减缓绿地坡度,降低雨水径流速度,为雨水的下渗创造条件。7.3.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使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7.4道路系统规划设计7.4.1公益性公墓道路规划设计,其主要出入口应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径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区内绿地。7.4.2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墓区的规模、最大设计人流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墓园道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7.4.3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园道路应设置标牌导向系统,路网密度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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