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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二、典型例题【案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外购用于生产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2)外购用于装饰本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4月30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4)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4月30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甲公司2014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甲公司计算的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3.4)=88.40(万元)要求:(1)指出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2)计算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1答案】(1)甲公司的计算错误之处:①外购用于装饰本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不能抵扣。②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在4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2)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300×17%-18.7=142.8(万元)【案例2】某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784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19890元。(2)销售电视机120台,每台含税零售价为2223元。(3)代销一批数码相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87820元(未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货款已付。两项业务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当月该商场销售其他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163800元。已知:该商场月初留抵税额为611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要求:(1)计算该商场4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2)该商场提供空调安装服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2【案例2答案】(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0×50+600×100)×17%+6110=23110(元)当期销项税额=177840÷(1+17%)×17%+19890÷(1+17%)×17%+2223÷(1+17%)×120×17%+287820÷(1+17%)×17%+163800÷(1+17%)×17%=133110(元)当期应纳税额=133110-23110=110000(元)(2)该商场提供空调安装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销售空调的同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案例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1)购进生产用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2)购进钢材2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1.36万元。(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以及前期购进的库存中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6)期初留抵税额为0.5万元。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3答案】(1)当期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2)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91+42×13%-1.36+0.5=8.51(万元)(3)应纳增值税=7.14-8.51=-1.37(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期末留抵税额是1.37万元。【解析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42万元的销售额应计入当期,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肯定不含增值税。【解析2】本期外购的20吨钢材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修建产品仓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解析3】将库存中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36万元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案例4】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4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日前未收到货款。(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的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3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一批,该批钢材价值10万元(不含税)。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要求:计算该汽车制造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4答案】(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6-10×17%=72.30(万元)(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98.60(万元)(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8.60-72.30=26.30(万元)【解析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解析2】捐赠给B公司8辆汽车视同销售,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解析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解析4】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10万元钢材,其进项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案例5】某电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3)装饰本企业办公楼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成本为50元。(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自产的A产品5台。(5)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理。(6)当月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计70000元。已知:甲材料、乙材料均系上月外购取得并已抵扣进项税额;购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通过并抵扣;上述题干中给出的成本均不含增值税。要求:(1)计算当月销项税额;4(2)计算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案例5答案】(1)当月销项税额=[50×8000+5×8000+20×6000×(1+10%)]×17%=97240(元)(2)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0000-(50×1000+50×200+20×800)×17%=57080(元)(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解析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纳税人销售A产品50台,尽管购买方尚未提货,仍应缴纳增值税。【解析2】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B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解析3】改、扩建幼儿园领用自产的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解析4】装饰本企业办公楼、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案例6】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4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0万元。(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税额0.06万元。(4)从国内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0万元。(5)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6)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7)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5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6=30.66(万元)当期销项税额=(50+15)×17%=11.0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1.05-30.66=-19.61(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6答案】(1)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①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②外购机器设备时支付的运费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③购进自用小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④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⑤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⑥销售白酒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⑦销售果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3.51÷(1+17%)×17%+15×17%
本文标题:2015经济法习题:第六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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