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2015经济法习题:第五单元合同法律制度 (3)
1第五单元合同法律制度二、典型例题【案例6】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司机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6答案】(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7】甲公司欲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4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4月10日,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修理塔吊的费用?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能否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并说明理由。(3)丁是否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7答案】(1)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修理塔吊的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2)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丁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六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一、经典试题【案例1】(2010年简答题)【解释】本题根据2015年教材进行了修改。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06=15.36(万元)当期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6.55-15.36=21.19(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3(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解析】(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1.7+0.06-5×17%=14.10(万元)(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3)当期应纳增值税=23.46-14.10=9.36(万元)。【案例2】(2012年综合题)【解释】本题根据2015年教材进行了删减。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一)相关资料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4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案例2答案】(1)不符合规定之处:①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②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2)应纳增值税额①当期销项税额=(81.9+52.65)÷(1+17%)×17%+[4.5×280+11.7÷(1+17%)]×17%+5.43×(1+5%)÷(1-5%)×17%+2000×0.016×17%=241.91(万元)②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26=34.50(万元)③当期应纳税额=241.91-34.50=207.41(万元)。【案例3】(2013年简答题)【解释】本题根据2015年教材进行了删减。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3)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不含税价值12万元。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5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的销项税额是多少?【案例3答案】(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扣除。根据规定,当月购进的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入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2×17%=11.56(万元)。(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的销项税额=3.51÷(1+17%)×17%=0.51(万元)。【案例4】(2014年综合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4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外购一批小麦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支付给运输该批小麦的乙运输公司运费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2)外购一批高粱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高粱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10%。(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40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万元。(4)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万元。(5)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6)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10万元。已知:甲酒厂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万元)。(1)甲酒厂外购小麦负担的进项税额及支付运费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分别说明理由。(2)计算甲酒厂外购高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计算甲酒厂收购荞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计算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计算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6)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缴纳,说明理由。【案例4答案】(1)①甲酒厂外购小麦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购买的小麦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项目,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②支付的运费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甲酒厂从乙运输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甲酒厂外购高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1-10%)=23.4(万元)(3)甲酒厂收购荞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3%+3×11%=5.53(万元)(4)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50×17%=42.5(万元)(5)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6)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本文标题:2015经济法习题:第五单元合同法律制度 (3)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037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