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22T 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ICS11.020C05备案号:35790-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656—2012处方开具规范Specificationofprescribing2012–12–17发布2013–0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6—2012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春远、米连兵、韩立卓、孟庆纯、马震、杨震。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6—20121处方开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处方开具的术语和定义和具体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临床诊断处方的开具。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处方prescription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3处方开具技术要求3.1处方权的获得3.1.1普通处方权的获得3.1.1.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3.1.1.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3.1.1.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3.1.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3.1.1.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3.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获得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3.1.3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获得3.1.3.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1.3.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1.3.3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6—201223.2处方结构3.2.1前记及要求3.2.1.1前记医疗(或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填列专科项目的要求。3.2.1.2要求填写要求为:a)要求填写清晰、完整;b)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c)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3.2.2正文及要求3.2.2.1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2.2.2要求填写要求为:a)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b)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通常通用名在前,商品名在后;c)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d)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e)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f)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g)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h)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i)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j)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k)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l)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6—20123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m)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n)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o)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p)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q)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昀长不得超过3天。3.2.3后记及要求3.2.3.1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3.2.3.2要求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3.3处方颜色3.3.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3.3.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3.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3.3.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3.3.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3.4书写要求与时限3.4.1书写要求书写处方的要求:a)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b)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并与病例记载相一致;c)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d)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e)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6—20124f)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g)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3.4.2书写时效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昀长不得超过3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本文标题:DB22T 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042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