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22T 1652-2012 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规程
ICS11.220B41备案号:35786-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652—2012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规程Intensivepigfarmshealthandepidemicpreventionregulations2012-12-17发布2013-0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2—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苏双、屠力波、王晓峰、吉凤涛、吕雪峰、任锐、许尧、成体鸽。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2—20121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的猪场建设、卫生管理、猪场的消毒、驱虫、免疫接种、疫病监测与发生疫病后的处理。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的卫生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7824.1规模猪场建设GB/T17824.3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规模化猪场intensivepigfarms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设施设备,组织和管理养猪生产,年存栏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仔猪和育肥猪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3.2基础母猪foundationsow已妊娠的初胎母猪和进入正常繁殖周期的经产母猪。4猪场建设场址选择、建设面积、建设要求、猪场布局、水电供应以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按照GB/T17824.1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2—201225卫生管理5.1工作人员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猪的饲养。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上岗工作。5.1.1严格管理饲养人员和勤杂人员,饲养员工作应保持长期稳定。饲养员要在场内居住,不得随意外出。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场内禁止饲养其他畜禽。猪场兽医不得从事对外诊疗工作。5.1.2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必须更换服装,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靴),经紫外线消毒室消毒,从消毒槽经过,并进行洗手消毒。工作时动作要轻,不得惊扰猪群。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工作服与工作鞋脱留在更衣室。工作服与工作鞋须经常洗刷,并用来苏尔和紫外线消毒。5.1.3建立并执行岗位负责制,专人、专舍、专用工具饲养。饲养员不得到其他饲养栋舍,以免造成交叉感染。5.1.4更衣室、休息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清扫消毒,保持卫生、清洁。5.1.5猪场谢绝参观,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在进场前必须经兽医人员批准并进行消毒、淋浴、更衣、换鞋帽,并限定行走范围。5.2场区环境管理猪场道路应保持清洁卫生,场区空闲地带种植花草、树木,进行环境绿化和净化空气。猪舍的空气卫生、温度、湿度、采光、通风管理及参数要求按照GB/T17824.3执行。5.3饲养要求5.3.1根据猪的品种、大小、强弱、不同生长阶段的生理特点,供给相应的配合饲料,保证其营养需要。减少各种应激因素。5.3.2各种饲料的质量应符合GB13078的卫生要求,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卫生要求。5.3.3贮水设备、饮水器、料槽和场区内一切车辆等各种用具经常清洗、保持洁净。5.3.4种猪需要更新必须引进种猪时,应按GB16549、GB16567的有关规定进行。5.4粪便的处理场内的排水沟保持畅通,粪便每天清理1次~2次,清理出的粪便可经腐熟堆肥、生物发酵处理。处理后要符合GB7959标准的规定。5.5杀虫、灭鼠5.5.1杀虫可选用除虫菊酯类等杀虫剂,对猪舍地面、粪便、蚊蝇孳生地进行喷洒。蚊蝇繁殖期每月喷洒1次~2次。5.5.2灭鼠对猪舍、饲料库等场所每月检查1次,发现鼠患及时投放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毒饵,禁止其他畜禽进入场区。6猪场的消毒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2—201236.1在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对场内外环境、栋舍内外、垫料、各类用具进行消毒。6.2消毒剂应安全、低毒、高效、无残留。一次使用一种,现用现配,不得两种消毒药同时混合使用。6.3出入消毒大门入口处的消毒槽(池),消毒药使用2%火碱溶液或新鲜生石灰。冬季使用火碱溶液时应加入1%~2%的氯化钠防冻,消毒对象主要是车辆的轮胎。车身和底盘使用空气压缩消毒机,消毒液用3%来苏尔、0.2%新洁尔灭、1%~2%福尔马林等。饲养人员进入猪舍更衣、换鞋后,用0.1%新洁尔灭洗手消毒。6.4舍外环境消毒猪舍周围环境每14d~21d用2%火碱液消毒或撒生石灰1次;场内污水池、排粪池及周围、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场区道路使用生石灰粉消毒,每月消毒1次。6.5猪舍消毒6.5.1空舍消毒在猪群进入前,应空舍消毒。清除猪舍内的粪尿及垫料,并作无害处理;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顶棚、墙壁、门窗、地面及其它一切设施,直至喷洒上的洗涤液透明为止;猪舍经水冲洗、干燥后,关闭门窗,每立方米空间用福尔马林25ml~40ml,加12.5g~20.0g高锰酸钾熏蒸消毒48h~72h,然后开窗通风72h以上,方可进猪。6.5.2带猪消毒进猪后定期进行消毒,使用活动喷雾装置。技术参数要求:喷雾粒子为60μm~100μm,雾面1m2~2m2,射程5m~10m。消毒药可用0.01%癸甲溴铵、3%来苏尔、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等可带猪消毒的药物,对舍内的墙壁、栏杆、饲养用具、空气进行喷雾消毒,喷射量为50ml/m3~60ml/m3空间。每周带猪消毒1次~2次。寒冷季节配制消毒液的水温应在40℃~45℃。7驱虫7.1驱虫药物的选择根据驱虫对象选择药物,只驱体内线虫可选择左旋咪唑或丙硫咪唑;同时驱体内和体表寄生虫可选择伊维菌素等制剂。7.2驱虫药物的剂量每日每千克体重:左旋咪唑8mg、丙硫咪唑10mg,伊维菌素0.03mg。7.3驱虫方法采用口服给药,种猪每半年进行一个疗程的驱虫。仔猪于50日龄开始,间隔14d~28d进行两个疗程的驱虫。7.4虫体及粪便的处理对驱虫后排出的虫体和粪便按5.4项处理。8免疫接种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2—201248.1接种的基本要求8.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进行免疫预防接种。8.1.2特殊情况下按照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部门要求执行。8.2常规免疫程序8.2.1仔猪免疫接种8.2.1.1仔猪出生后接种伪狂犬疫苗,间隔7d以上接种猪瘟疫苗。8.2.1.2仔猪28日龄~35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口服。猪肺疫C20活疫苗口服,猪丹毒活疫苗耳后颈部肌肉注射,三种疫苗可同时进行,也可口服仔猪副伤寒疫苗,同时耳后颈部肌肉注射猪丹毒疫苗、猪肺疫氢氧化铝二联活疫苗。8.2.1.3仔猪于40日龄、70日龄分别接种猪口蹄疫疫苗。8.2.1.4因疾病、去势等原因未能接种上述疫苗的仔猪,应在仔猪康复后及时补种。8.2.2种猪免疫接种8.2.2.1后备种猪在育成前期,常规免疫可参考仔猪免疫程序。在育成前14d左右,注射一次猪瘟疫苗,7d后接种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活疫苗,妊娠中后期或产前21d~28d再加强免疫一次。细小病毒阳性场,后备母猪可在配种前一个月接种猪细小病毒灭活苗。8.2.2.2经产母猪在仔猪断奶时接种猪瘟疫苗,间隔7d接种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活疫苗。猪口蹄疫疫苗在配种后21d~35d接种一次。妊娠中后期母猪暂不接种,产后补注。8.2.2.3种公猪按照经产母猪剂量每半年接种一次猪瘟疫苗、猪伪狂犬基因缺失活疫苗、猪口蹄疫疫苗。每种疫苗接种间隔时间为7d~14d。8.2.2.4其他疫苗的接种,猪场可根据本场、本地的猪病流行情况自行决定。8.3操作要求8.3.1免疫接种时应严格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操作,并对疫苗瓶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8.3.2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和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日龄、数量、疫苗使用前的检查、稀释液、稀释方法、稀释倍数、接种日期、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等。对强制免疫接种的疫苗应佩戴耳标。8.3.3稀释疫苗在清洁的环境下进行操作。稀释液使用无菌生理盐水或专用稀释液。8.4疫苗的管理及使用8.4.1猪场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和疫苗运输冷藏箱,根据免疫接种计划采购疫苗,疫苗在运送过程中使用冷藏箱运输。疫苗进入猪场后,应按疫苗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行入库登记,按疫苗储藏温度要求迅速放入冰箱内。8.4.2对储藏疫苗的冰箱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使其正常运转。冰箱禁止存放食物、饮料等物品。8.4.3疫苗在使用前,应进行出库登记,并仔细检查疫苗的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保存期、规格、封口及瓶外观、冻干苗真空度、理化特性等。如疫苗过期、瓶口破损、冻干苗失空、理化特性发生变化等异常情况禁止使用。8.5免疫监测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52—20125有条件的猪场应开展猪瘟、口蹄疫等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采用正向间接血凝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血清学诊断试剂进行监测。对免疫不合格的应及时补免。9疫病监测与发生疫病后的处理9.1疫病监测猪场兽医应密切关注周围动物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在饲养员的协助下,随时观察本场猪群的状态,检查时间在每天清晨、中午、夜晚进行。主要检查采食、饮水、粪便、精神状态、活动、呼吸等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立即将其隔离,由兽医查明原因,及时处置。病死猪的尸体按照GB16548的规定执行。9.2发生疫病后的处理对可疑传染病的病猪,如无条件确诊时,可由兽医人员带病料送检。在冬季病猪死亡6h内、夏季死亡1h内将病料密封,与冰袋一起放入保温箱内,于12h内送到当地动物疫病诊疗部门检验,及时确诊。对一般疫病,可根据诊疗部门的意见,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治疗和淘汰等工作。对发生口蹄疫、猪瘟等一类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猪场应积极配合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及时扑灭疫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本文标题:DB22T 1652-2012 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规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043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