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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41备案号:35766-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632—2012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Theregulationforfishlarvaequarantineinmanufacturingareas2012-12-17发布2013-0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教玉、刘革、孙占胜、刘丽晖、金钟、李海波、杜东博、张丽、刘晶、刘铁钢、付强、孙振东、刘海晶。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1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苗种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标准适用于淡水鱼类苗种产地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15805.1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1部分: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IPNV)GB/T15805.2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2部分: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IHNV)GB/T15805.3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3部分: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VHSV)GB/T15805.5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5部分:鲤春病毒血症病毒(SVCV)GB/T15805.6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6部分:杀鲑气单胞菌GB/T18652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SC/T7014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SC/T7103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N/T1674锦鲤疱疹病毒(KHV)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疫病Epidemicdisease主要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水生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3.2产地检疫Quarantineinmanufacturingareas在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生产地区进行的检疫。4检疫项目及检疫范围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2检疫项目包括需向OIE申报的疫病和现在或将来对水生动物养殖业有影响的疫病。本标准涉及的检疫项目为根据疫病的地理分布、危害水生动物的种类结合吉林省主要水产养殖品种制定。注:产地检疫根据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每年至少进行1次。4.1临床检疫项目及检疫范围临床检疫包括感官检疫和解剖镜检,为所有受检鱼类苗种必检项目。检疫项目主要为我省常见多发的寄生虫性疾病,包括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4.2实验室检疫项目及检疫范围实验室检验项目根据样品品种及来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见表1。表1鱼类苗种产地检疫实验室检疫项目疫病分类检疫项目病原检疫范围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嗜水气单胞菌淡水鱼类细菌性疫病杀鲑气单胞菌杀鲑气单胞菌淡水鱼类鲤春病毒血症鲤春病毒(SVCV)鲤、锦鲤锦鲤疱疹病毒锦鲤疱疹病毒(KHV)鲤、锦鲤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IHNV)鲑鳟鱼传染性胰脏坏死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IPNV)鲑鳟鱼病毒性疫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出血性败血症病毒(VHSV)鲑鳟鱼5检疫程序5.1申报点设置、申报受理及查验5.1.1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5.1.2申报受理5.1.2.1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5.1.2.2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中心派出官方兽医(水生动物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5.1.3查验5.1.3.1相关资料的查验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3官方兽医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不具备《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予检疫。5.1.3.2生产设施的查验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相关规定。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用药、疫苗等疾病防治以及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5.2实验用水5.2.1内脏检验用水应为0.65%生理盐水。5.2.2水浸片制备、培养基制备及体外检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水的规格。5.2.3聚合酶链式反应实验(PCR)测定用水应符合GB/T6682中二级水的规格,5.2.4病毒接种及细胞培养用水应符合GB/T6682中一级水的规格。5.3组批规则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条件相同的为同一批次。5.4采样方法采样方法按SC/T7103的要求执行。5.5采样数量对有症状的动物,挑选至少10条濒死的个体;对无症状的动物,随机取样,采样数量应按SC/T7103的要求执行。表2水生动物采样数量种类采样数量/尾鱼苗150批量货物的总数采样个数≤25023251~50025501~1000261001~1000027鱼种10000305.6样品的运送根据检测对象确定送样方式5.6.1活体送样按鱼和水1:10的比例将鱼和水(鱼和水体积约占塑料袋体积的1/3)放入塑料袋中,充足氧气后活体运送至检验室处理。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45.6.2低温保存送样将被测样品置于无菌瓶中4℃下保存,送至实验室,24h内检验。采用PCR方法检验的样品,如果要运输超过24h,用95%酒精保存,酒精的用量与样品的比例为8:1,48h内检验。5.6.3组织样品送样将被测样品的组织放入运送液运送到实验室,按照1份组织至少要加5份的运送液,运送时间超过12h时,加5%~10%血清或白蛋白病毒稳定剂。运送液组成:细胞培养基或Hank's基础盐溶液(HBSS)、庆大霉素1000IU/ml或青霉素800IU/ml、双氢链霉素800IU/ml,抗真菌Mycostatin或Fungizone400IU/ml。5.7采样记录5.7.1现场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要求进行现场采集,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参见附录A)。5.7.2《现场采样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采样单位,一份随同样品送转或由采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检疫任务下达部门。5.8检疫方法5.8.1症状检查5.8.2水中活动情况应按SC/T7014的要求执行。5.8.3鱼体感官检查应按SC/T7014的要求执行。5.8.4解剖、镜检解剖、镜检方法见表3.表3解剖、镜检方法品种检验部位检验方法体表用解剖刀在病灶处刮取少许粘液(含鳞片)置于载玻片上,滴1-2滴清水,盖上盖玻片,于镜下检查。若发现体表有白点或胞囊,压碎后置于显微镜下镜检。鳃用剪刀将左右两边的鳃完整地取出,分开放在培养皿内,作好左右标记,用镊子镊取一小块鳃丝,放在载玻片上,滴入适量清水盖上盖玻片,于显微镜下镜检。鱼类内脏解剖鱼体,注意不要将内脏剪破,从肛门处向上沿腹楞剖开鱼体。再用剪刀把靠咽喉部的前肠及肛门的后肠剪断,取出整个内脏置于解剖盘中。仔细观察有无腹水,肝、脂肪、脾、胆、鳔、性腺、肠道、肾、心脏、脑、脊髓、肌肉等的颜色、大小有无变化,分别取前、中、后三段肠壁上的少许粘液,或取下肠壁上的小白点置于载玻片上,滴入适量0.65%生理盐水,加盖玻片,于显微镜下镜检。5.8.5寄生虫鉴定及计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55.8.5.1寄生虫镜检应按SC/T7014的要求执行。5.8.5.2寄生虫计数小型寄生虫数量可按在高倍镜一个视野下发现1个-20个虫体记“+”,21个-50个时记“++”,51个以上时记“+++”。大型寄生虫数量在50个以下以数字说明,50个以上说明估计数字。同一玻片以3个视野的平均数为准。5.8.6细菌、病毒分离与鉴定细菌、病毒的分离与鉴定按相应疫病检测标准操作。见表4表4细菌、病毒分离与鉴定方法疫病分类检疫项目检疫方法来源淡水鱼细菌出血性败血症GB/T18652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细菌性疫病杀鲑气单胞菌GB/T15805.6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6部分鲤春病毒血症GB/T15805.5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5部分锦鲤疱疹病毒SN/T167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GB/T15805.2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2部分传染性胰脏坏死GB/T15805.1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1部分病毒性疫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GB/T15805.3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3部分6检疫合格判定标准6.1该养殖场近三年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6.2感官检验与临床检疫合格6.2.1感官检验鱼体健康,游动正常,无鱼病症状。鱼体具本种鱼类所固有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无畸形;有鳞的鱼种鳞被完整,鳞片紧密。6.2.2临床检疫寄生虫不得超过+。6.2.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细菌、病毒性疫病检测致病性微生物均不得检出。7检疫结果处理7.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67.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7.2.1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7.2.2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7.2.3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7.3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达到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8检疫记录8.1检疫申报鱼类苗种产地检疫须由苗种生产单位向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并填写《水生动物检疫申报单》(参见附录B)。8.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水生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参见附录C)。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8.3检疫存档《水生动物现场采样记录表》、《水生动物检疫申报单》和《水生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7AA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生动物采样记录表表A.1水生动物采样记录表编号:样品名称采样编号样品数量包装方式样品状态及外观描述样品保存条件检测项目环境条件采样依据备注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采样单位传真名称通讯地址本栏目由采样及被采样单位填写被采样单位联系电话被采样单位签署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实无误,承认以上各项记录的合法性。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采样单位签署本次抽样已按要求及产品标准执行完毕,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封样,并做记录如上。抽样人1:抽样人1:年月日受理/收样人抽样/送样人收样日期送样日期检测机构填写样品交接时的状况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32—20128BB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生动物检疫申报单表B.1水生动物检疫申报单编号:养殖场名称养殖场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码证号营业执照编号养殖许可证号联系电话传真养殖场类型□国家级良种场□省级良种场□普通养殖场□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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