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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编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附件第二册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目录第一章投标人须知6一、说明71.资金来源7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7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74.投标费用8二、招标文件85.招标文件构成86.招标文件的澄清87.招标文件的修改9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8.投标的语言99.投标文件构成910.投标书911.投标报价1012.投标货币11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1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115.投标保证金1216.投标有效期13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1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9.投标截止期14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五、开标与评标1522.开标1523.投标文件的澄清15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25.转换为单一货币1626.投标的评价16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1928.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接触19六、授予合同2029.资格后审2030.合同授予标准2031.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032.接收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033.中标通知书2034.签订合同2135.履约保证金21第二章合同条款221.定义232.适用性233.原产地234.标准24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246.专利权247.履约保证金248.检验和测试259.包装2610.装运标记2611.装运条件2612.装运通知2713.交货和单据2714.保险2815.运输2816.伴随服务2917.备件2918.保证3019.索赔3020.付款3121.价格3122.变更指令3123.合同修改3224.转让3225.分包3226.卖方履约延误3227.误期赔偿费3228.违约终止合同3329.不可抗力33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3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432.争端的解决3433.合同语言3434.适用法律3435.通知3436.税和关税3537.合同生效及其他35第三章合同格式36第四章附件381.投标书392.投标一览表413.投标分项报价表424.货物说明一览表445.技术规格偏离表456.商务条款偏离表46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478.法人代表授权格式489.资格证明文件49格式9-1资格证明50格式9-2制造商资格声明51格式9-3作为代理的贸易公司资格声明54格式9-4制造商授权书格式56格式9-5证书57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58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5912.信用证样本60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资金来源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业主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2.2合格的投标人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的供货人均可投标。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域买方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织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不见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买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附件第二册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尽兴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买方。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招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机构和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投标书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11.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1.2.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货物∶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的;或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3)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11.2.2从国外提供的货物∶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或是其他买方同意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买方同意的其他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报“货交承运人价”(FCA)。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4)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5)“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11.3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买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投标货币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本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满意,即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3)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4)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复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4.4投标人的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同意。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地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投标人。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5条固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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