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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755—2012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程2012–10–17发布2012–10–30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755—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学军、张兰、杨西廷、高元端、张士全、李占斌、焦武军。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陈娟、李婧、陈卫民、李卫东、王瑛、朱丽华、王彤、张焱、杨葆芳、刘会。DB41/T755—20121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术语和定义、监督检验的项目、程序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电站锅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站锅炉安装电站锅炉安装是锅炉制造过程的继续,是在锅炉安装地点现场完成电站锅炉各零、部件的组对(或组合)、连接(或焊接)、试验(或调试)、试运行等过程,一般是指现场完成锅炉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等活动。3.2电站锅炉改造对电站锅炉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电站锅炉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注:其他变更,是指电站锅炉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3.3电站锅炉维修对电站锅炉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电站锅炉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3.4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DB41/T755—20122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4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项目和基本要求4.1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包括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录A,《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录B,《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录C。4.2在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4.3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单位自检后,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4.4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应当留存一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等相关工作见证存档。5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程序和基本要求5.1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电站锅炉使用地的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b)施工合同;c)施工计划;d)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2监检机构接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基本情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5.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安装改造维修现场提供以下资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a)施工计划;b)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c)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命文件;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d)电站锅炉产品的出厂技术文件、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设计文件、需要改造维修的在用电站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定期检验报告、运行记录和安装改造维修记录等;e)施工工艺文件、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f)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g)根据现场监督检验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5.4《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电站锅炉安装监检项目表》或《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检项目表》中所列的项目和要求,是对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按照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实际情况,在制定监检方案时适当进行调整。DB41/T755—201235.5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如实做好监检记录,并根据监检记录填写《电站锅炉安装监检项目表》或《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检项目表》。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发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时,一般问题可以向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发出《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录D),严重问题应当向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发《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录E)。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监检员发出《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5.6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见附录F)及《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5.6.1《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电站锅炉的基本情况;b)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及现场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过程;c)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监检结论(根据相应的监检项目表);d)现场进行无损检测、壁厚测定、硬度测定、光谱分析等抽查内容的单项报告;e)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工作联络单、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检意见通知书及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的书面回复等工作见证)。5.6.2《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一份由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交使用(建设)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DB41/T755—20124AA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站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A.1监督检验工作见证的基本要求A.1.1根据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有以下三种形式:a)根据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b)在现场对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监督,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c)对实物进行了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和签字日期。A.1.2监督检验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包括监检确认方式和现场检查、抽查的项目以及监检结果;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应当记录实际测量的数据和结果;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无损检测报告;进行壁厚测定、硬度测定及光谱分析等项目抽查,也应当出具单项抽查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的见证不一致时,必须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并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监检记录表格由监检机构制定并颁布使用。A.1.3《电站锅炉安装监检项目表》和《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检项目表》应根据监检记录填写。A.2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A.2.1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证件A.2.1.1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证件A.2.1.1.1检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含分包方单位)的资质(许可证)。A.2.1.1.2检查现场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含分包方人员)中应当持证人员(焊接、无损检测、电站锅炉操作等)的证件。A.2.1.2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A.2.1.2.1核查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分包项目备案告知手续。A.2.1.2.2确定监检对象。A.2.1.2.3确认施工单位、分包方及分包项目。A.2.2安装改造维修资料A.2.2.1核查电站锅炉及零部件产品的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电站锅炉及零部件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锅炉及零部件产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等)、金属铭牌等。A.2.2.2核查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设计单位资格,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设计技术条件,安装、改造、维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设计规范,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图,强度计算书等。A.2.2.3核查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文件。DB41/T755—20125A.2.2.4核查在用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手续和历年定期检验报告、电站锅炉的运行操作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年限、实际运行小时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量及负荷变动情况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及安全管理检查记录等。A.2.2.5核查安全附件、水处理设备的出厂资料。A.2.2.6核查水处理设备制水能力与当地水质及锅炉给水量匹配情况。A.2.3施工合同、施工计划及施工工艺文件A.2.3.1施工合同A.2.3.1.1确认施工项目、施工范围、施工工期、施工技术要求。A.2.3.1.2确认监检项目、监检范围、监检工期。A.2.3.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文件A.2.3.2.1审查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的设计技术条件。A.2.3.2.2审查现场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A.2.3.2.3审查各专业施工作业指导书及相应的规范性记录表、卡。A.2.3.2.4审查受控质量技术文件的发放记录和技术交底记录。A.2.3.2.5审查焊接工艺规程及相关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确认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技术条件。A.2.3.2.6审查焊后热处理工艺。A.2.3.2.7焊后热处理工作由分包方处理时,审查对分包方焊后热处理工作进行质量体系控制的规定。A.2.3.2.8核查胀接工艺(需要采用胀接时)。A.2.3.2.9核查调试和试运行工艺。A.2.4锅炉部件、外购材料A.2.4.1锅炉部件A.2.4.1.1由制造厂或建设单位提供的电站锅炉及部件产品的开箱检查。A.2.4.1.2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电站锅炉、部件产品的到货验收及开箱检查记录。A.2.4.1.3到货产品清单。A.2.4.1.4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A.2.4.1.5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型号、规格、材质、数量等与设计技术条件的一致性、符合性。A.2.4.1.6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查(或复验)项目记录及报告,必要时与实物核对。A.2.4.1.7电站锅炉及部件产品的外观检查记录(主要检查是否在运输等过程中造成损坏、腐蚀等)。A.2.4.1.8必要时,监检人员可现场抽查电站锅炉及部件产品的外观质量。A.2.4.2外购材料及零部件控制A.2.4.2.1核查对外购材料分供方实施质量体系控制的规定(或合格供方名录);A.2.4.2.2审查板材、管材、管件、阀门、法兰等外购材料的材质(钢号及相应标准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必要时与实物核对、检查其质量;A.2.4.2.3核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及复验报告;A.2.4.2.4审查外购材料、零部件的验收(复验)记录及材料标识移植;A.2.4.2.5审查外购材料、零部件的存放、保管、领用和使用控制规定及相关记录;A.2.4.2.6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零部件的选用和代用手续;DB41/T755—20126A.2.4.2.7核查合金钢材料、零部件母材及焊口光谱分析记录(必要时),并对合金钢材料及焊口进行光谱分析抽查(抽查比例可根据现场质量检查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5%)。A.2.4.3外观和几何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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