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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律师函格式篇一:律师函格式及范文律师函致:刘XX先生/女士受张XX之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就京城中区XX路6号楼2-106室房屋的租赁有关事宜致函给您:张XX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中【私】字第2-000511号)城中区XX路6号楼2-106室房屋的产权,2021年7月22日张桂兰与您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是一年,即到2021年7月14日合同到期。合同即将到期,张桂XXXX多次向您追讨最后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并且要求其到期腾出房屋,均遭拒绝。此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张XXXX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受其委托,本律师现郑重通知您:请您接本函后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并到期腾出房屋。如果您仍然不支付房屋租金及到期腾出房屋。势必导致张XXXX向XX人民法院起诉,届时由于您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和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和负责。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2021年六4月23日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篇二:律师函范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南二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邮编:230000TEL:15375395170TO:上海**********公司FROM: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SUB: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律师函(2021)盈律函字第()号上海**********公司:受安徽**********公司的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就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等相关事宜,特致函如下:2021年9月23日,贵司与安徽**********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5000平方米的铝塑板的交货时间是2021年5月10日。然而,贵公司却一再推延提货时间,致使已经按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订单要求生产出来的铝塑板长期堆积在仓库中,给安徽**********公司(生产车间、仓储、资金)等带来了众多损失。安徽**********公司多次与贵司负责人沟通协商并找到贵司解决此事,贵司于2021年9月23日来到生产仓储查验货品,但一再推延未果。鉴于上述情况,现就双方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致函如下:1、2021年10月15日之前,贵司将剩余的385000.00元货款汇入安徽**********公司的账户中,安徽**********公司收到款后将同时协助贵司办理发货手续;2、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止,贵司应支付剩余货款385000.00元按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违约金,共计:40425.00元;3、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止,贵司应按1500元/月支付货物仓储保管费,共计7500.00元。此外,贵司另外下发的30000平方米的铝塑板采购订单,安徽**********公司前期原材料备货已占用近200万元的资金。贵司于2021年9月2日致工作联系函除5000平米以外的铝塑板不再下定单。针对上述情况,请贵司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安徽**********公司将一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我们真诚地希望贵公司采取积极的态度,以最大的诚意解决问题,以避免因此诉讼贵司除承担上述的费用和违约金外,还需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其它费用。颂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篇三:各类律师函范本各类律师函范本致: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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