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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629—2010瓶装气体CylinderGas报批稿2010-06-17发布2010-07-20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629—201018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建、佟桁、李玉军、周波、肖晖、孔祥夷、马伟力。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娄旭耀、代纯军。DB41/T629—2010181瓶装气体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气体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以及充装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的液氨、液氯、氧气、氮气、氩气、氢气、溶解乙炔、丙烷、丙烯、丁烷、二氧化碳以及民用液化石油气。其它瓶装气体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为汽车等交通工具提供动力能源的瓶装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氢气等瓶装气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13005-1991气瓶术语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13005-19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瓶装气体以压缩、液化、溶解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与包装气瓶的总成,是气瓶充装单位以瓶装方式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3.2充装量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体积或压力。3.3批量按同一充装温度、压力、流速等条件,同一批充装检查,连续充装同一介质的气瓶(同一规格)所限定的数量。DB41/T629—20101824要求4.1气体要求气体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4.2气瓶充装量瓶装气体的充装量和允许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4.2.1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1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kg)气瓶型号充装重量及允许偏差,kgYSP4.71.8±0.1YSP124.8±0.2YSP26.210.7±0.3YSP35.514.5±0.4YSP118,YSP118-Ⅱ49.0±0.54.2.2瓶装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瓶装液化气体的充装量(kg)40L74L100L118L400L800L液氯49±1.0—110±2.0—450±10950±20液氨20±0.5—50±1.0—200±10400±15工业丁烷20±0.535±0.5—55±0.5——丙烷、丙烯15±0.529±0.5—49±0.5——二氧化碳a23±1.0———针对公称压力为15MPa的无缝气瓶。4.2.3瓶装永久气体(气态,氢气除外)在基准温度20℃时的压力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瓶装永久气体充装量(MPa)4.2.4对公称工作压力为15MPa的气瓶,瓶装氢气的充装压力在20℃为13.5MPa±0.5MPa。4.2.5对容积为40L乙炔气瓶,乙炔的充装量为5kg±0.2kg。4.2.6瓶装液化气体(包括低温液态永久气体)的充装量按照重量计量。4.2.7没有明确规定充装量的其它瓶装气体(气体和气瓶规格),实际充装量不得小于最大充装量的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气瓶的实际充装压力1514.5±0.52019.0±1.03028.5±1.5DB41/T629—201018390%,产品合格证上标称的产品净充装量与实际充装量之差(允许偏差)应小于5%。4.3包装气瓶包装气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是合法单位制造的合格气瓶,应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5检验方法5.1气体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气瓶充装量应按4.2的规定进行检验。5.2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应为常用称量的1.5倍~3.0倍;测量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最大量程为测量压力值的1.5倍~3倍,以2倍为宜。5.3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并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6检验规则6.1瓶装气体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6.2气体应成批验收并按相应气体标准规定的瓶数和评定规则随机抽样检验。6.3如果气体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则按表4规定的瓶数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应以两倍气瓶数量重新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整批产品不合格。表4瓶装气体批量抽样数量产品批量,瓶25以下26~5051~100101以上抽样数量,瓶23456.4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c)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7标志、运输和储存7.1标志7.1.1气瓶的标志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7.1.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字色和色环应符合GB7144规定。7.1.3气瓶瓶体上应有充装单位永久钢印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涂敷有充装单位简称或商标。7.1.4气瓶瓶体上应以牢固方式张贴符合GB16804的气瓶警示标签。7.1.5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0规定。7.1.6宜采用封口膜等适当方式对气瓶瓶阀进行封口。DB41/T629—20101847.2运输和储存气瓶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7.3产品质量合格证瓶装气体出厂时应逐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内容至少包括:充装单位名称;a)充装许可证编号,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b)产品名称和级别;c)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d)充装量;e)气瓶的编号(充装单位的产权编号);f)本标准号和气体标准号;g)检验印章。8充装管理8.1充装资格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8.2充装规定气瓶的充装作业应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体充装国家标准的规定。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充装检查记录见附录A。DB41/T629—2010185AA附录A(资料性附录)气瓶充装检查批量记录表气瓶充装检查按照表A.1格式进行批量记录。表A.1气瓶充装检查批量记录表充装日期:充装批号:气瓶产权编号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检查充装后检查气瓶数量:共只检查项目应包括:1、余气性质;2、气瓶合法性和检验有效期;3、瓶体外观、安全附件;4、其它异常情况。检查项目应包括:1、充装操作压力及充装速度;2、瓶体温度;3、瓶体外观、安全附件;4、泄漏性;5、其它异常情况。检查项目应包括:1、充装量复查;2、泄露性;3、瓶体外观、安全附件;4、标识;5、其它情况。不合格气瓶瓶号及存在问题记录:不合格气瓶瓶号及存在问题记录:不合格气瓶瓶号及存在问题记录:合格瓶数:只合格瓶数:只合格瓶数:只不合格瓶数:只不合格瓶数:只不合格瓶数:只责任人签字注1:气瓶检查必须逐瓶检查,可按本表成批记录。注2:国家有关规定应逐瓶记录时,应另行制定附表。DB41/T629—2010186参考文献[1]GB536-1988液体无水氨[2]GB/T3634.1-2006工业氢[3]GB/T3863-2008工业氧[4]GB/T3864-2008工业氮[5]GB/T4842-2006氩[6]GB/T5138-2006工业用液氯[7]GB/T6052-1993工业液体二氧化碳[8]GB6819溶解乙炔[9]GB8982医用氧[10]GB11174液化石油气[11]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12]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3]GB1419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4]HG/T3661.1-1999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15]HG/T3661.2-1999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烷[16]HG/T2537-1993焊接用二氧化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41T 629-2010 瓶装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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