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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C8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28.7—20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7部分:小场所GuidelinesforthestandardizationconstructiononfiresafetyofsocialorganizationPart7:Smallplace2011-04-15发布2011-05-15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828.7—2011I前言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33/T828《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分为10个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宾馆饭店;——第3部分:商场市场;——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第5部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第6部分:仓储物流单位;——第7部分:小场所;——第8部分:学校;——第9部分:易燃易爆场所;——第10部分:社区。本部分为DB33/T828的第7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庆平、吴建、徐景、沈梁、饶球飞、刘刚。DB33/T828.7—201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7部分:小场所1范围DB33/T828的本部分规定了的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评定标准等。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a)客房少于50间且床位少于100个的住宿场所;b)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c)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场;d)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市场;e)单层建筑面积小于300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f)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3/T828.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1部分:一般要求3术语和定义DB33/T828.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建设要求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1.1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e)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4.1.2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按本部分4.1.1条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DB33/T828.7—20112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d)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1.3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4.1.4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4.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2.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4.2.2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2.3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a)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b)切断场所电源;c)组织人员疏散逃生。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3.1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4.3.2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4.3.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4.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4.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安全职责;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4.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4.4.3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和消防知识学习园地。4.4.4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b)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c)警示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DB33/T828.7—201135评定5.1评定分为自我评定、监督评定和第三方评定。5.2自我评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监督评定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第三方评定由消防安全评价机构组织实施。5.2.1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定按以下方式进行:a)组织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b)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5至15人(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c)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d)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5.3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a)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b)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c)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d)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5.4自我评定、监督评定或第三方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DB33/T828.7—20114参考文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33T 828.7-201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 第7部分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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