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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20B6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217.1-2007代替DB33/217.1-2002桑蚕种第1部分:桑蚕种质量SilkwormeggsPart1:Qualityofsilkwormeggs2007-03-05发布2007-04-05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217.1-2007前言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DB33/217-2007《桑蚕种》系列标准按部分发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桑蚕种质量;——第2部分: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第3部分:桑蚕种母蛾检疫规程;——第4部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第5部分:桑蚕种冷藏保护技术规程;——第6部分:桑蚕种浸酸技术规程;——第7部分:桑蚕种催青技术规程。本部分为DB33/217-2007《桑蚕种》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DB33/217.1-2002《桑蚕种第1部分:桑蚕种质量》,本部分与DB33/217.1-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条文的表述(2002年版的2.1、2.2、2.5和2.12;本版的3.1、3.2、3.5和3.9);——删除了“死笼茧”、“死笼率”、“熟蚕结茧率”等定义(2002年版的2.9、2.10和2.11);——对质量指标进行了修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质量指标不再区分品系和种别,一代杂交种质量指标不再区分制种期别(2002年版的的3.1和3.2;本版的4.1);调整了原种“实用孵化率”指标和一代杂交种“卵量”指标(2002年版的3.2和3.3;本版的4.1和4.2);删除了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繁育性质量指标,删除了散卵原种的质量指标,在编排格式上对原原母种、原原种质量指标和原种质量指标进行合并(2002年版的3.1和3.2;本版的4.1)。——对包装标识进行修订:删除了散卵原种包装标识内容(2002年版的4.1.2;本版的6.1);修改一代杂交种散卵盒要求和标识的内容(2002年版4.1.3和4.2.1;本版的6.2.1和6.2.2);修改了合格证的内容,增加了检验检疫证明的规定(2002年版的4.3;本版的6.3、6.3.1和6.3.2);——增加了规范性附录“一代杂交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抽样量规定及合格标准表”(见附录A)。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蚕种管理站、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浙江省蚕种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海平、林宝义、周金钱、陶涛、陈灵方、张庆芳、黄衍峰。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217.1-1998、DB33/217.1-2002。DB33/217.1-20071-1桑蚕种第1部分:桑蚕种质量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桑蚕种质量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桑蚕种的繁育、检验和质量判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DB33/T217.2-2007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DB33/T217.3-2007桑蚕种母蛾检疫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原种、原原种、原原母种供繁育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称原种,供繁育原种用的蚕种称原原种,供繁育原原种和品种循环继代用的蚕种称原原母种。3.2一代杂交种利用杂种优势,以不同地理系统的品种杂交制成,供生产原料茧用的蚕种。3.3框制种以各蛾单独产卵的方式产附于一定规格蚕连纸上的蚕种。3.4散卵种产附于蚕连纸或散卵布上的蚕卵经脱落、比重等技术程序处理后的蚕种。3.5良卵外观形态与色泽正常的蚕卵。3.6纯度原种、原原种、原原母种中符合该品种固有性状的蚕的数量占调查蚕总头数的百分比。3.7杂交率符合该品种性状的一代杂交种蚕的数量占调查蚕总头数的百分比。3.8DB33/217.1-20071-2实用孵化率经过催青的蚕种,连续2d孵化最多的蚁蚕头数占调查良卵总数的百分比。3.9微粒子病蛾率带微粒子病的母蛾数占制种批(段)母蛾总数的百分比。一代杂交种按规定方法抽样检验,以允许检出的病蛾集团数来判定合格与否。4质量指标4.1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质量指标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质量指标,见表1。表1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质量指标种别单蛾良卵数(粒)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纯度(%)微粒子病蛾率(%)原原母种、原原种春制≥380≥90-100≤0.1秋制≥350≥88-100≤0.1原种春制≥380≥92≥92≥99.5≤0.2秋制≥350≥92≥92≥99.5≤0.24.2一代杂交种质量指标一代杂交种的质量指标,见表2。表2一代杂交种质量指标种别盒卵量(粒)良卵率(%)实用孵化率(%)杂交率(%)微粒子病蛾率(%)一代杂交种28000±500≥97≥95≥97≤0.5注:微粒子病蛾率按附录A判定。先检第一样本,检出的病蛾集团数≤C1为合格,>C2为不合格;>C1而≤C2时,检第二样本,第一和第二样本合计检出的病蛾集团数≤C2为合格,>C2不合格。5检验方法按DB33/T217.2-2007、DB33/T217.3-2007的规定进行。6包装标识6.1包装6.1.1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为框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每张14蛾卵圈,原种每张28蛾卵圈。6.1.2一代杂交种一代杂交种为散卵种。散卵盒采用2盒双联包装,单盒容积应≥50cm3,包装要透气、牢固,无破漏和发霉现象,所用材料对蚕种无害。6.2标识6.2.1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蚕连纸上应标明生产单位、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品种、生产日期、批号。6.2.2一代杂交种散卵盒上应标明生产单位、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品种、批号。DB33/217.1-20071-3批号用7位阿拉伯数字标记,前2位为制种年份,3、4位为制种月份,后3位为生产批次。批号的编写方法为母本是中系品种的用双号,母本是日系品种的用单号。6.2.3检验、检疫证明用于销售的蚕种,应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7判定规则用于销售的蚕种,分别达到本部分质量指标和包装标识要求的为合格。DB33/217.1-20071-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一代杂交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抽样量规定及合格标准A.1一代杂交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抽样量规定及合格标准,如表A.1所示。表A.1一代杂交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抽样量规定及合格标准制种批(段)抽样数量允许检出病蛾集团数(个)估计毛种数(张)母蛾总数(蛾)第1样本(盒)第2样本(盒)抽样率(%)第1样本(C1)第1、2样本合计(C2)25以下1000全部母蛾/100.00026-501001-2000全部母蛾/100.00251-752001-3000323296.00476-1003001-4000434386.016101-1504001-6000484872.017151-2506001-10000616161.029251-50010001-20000676740.0210501-100020001-40000747422.22111001-150040001-60000818112.23121501-200060001-8000085858.23132001-250080001-10000089896.73142501-3000100001-12000094945.64153001-3500120001-14000098984.94163501-4000140001-1600001021024.44174001-4500160001-1800001071074.05184501-5000180001-2000001111113.55195001-5500200001-2200001151153.35205501-6000220001-2400001201203.36216001-6500240001-2600001281283.27236501-7000260001-2800001401403.28267001-7500280001-3000001481483.29287501-8000300001-3200001571573.110308001-8500320001-3400001651653.111328501-9000340001-3600001741743.112349001-9500360001-3800001851853.113379501-10000380001-4000001931933.11439注:毛种按40蛾折合1张,每个蛾盒装30蛾。
本文标题:DB33 217.1-2007 桑蚕种 第1部分桑蚕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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