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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13 T 853.2-2007 社会义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 第2部分建设规划
ICS91.020A00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DB13/T853.2—2007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第2部分:建设规划2007-02-06发布2007-02-06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853.2—2007Ⅰ前言DB13/T853《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分为八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建设规划——第3部分:道路建设——第4部分:绿化建设——第5部分:庭院建设——第6部分:精神文明建设——第7部分:政治文明建设——第8部分:管护办法本部分为DB13/T853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秀岐、王进、郝清海、刘得琪、姚淑娟、宋金荣、马晓红。DB13/T853.2—20071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第2部分:建设规划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中建设规划的总则、制定和控制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河北省在原有村落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以下简称文明生态村)建设的规划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建设规划的总则3.1主要任务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文明生态村的类型与规模,划定各类用地范围,安排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指导文明生态村科学有序建设。3.2原则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坚持节约用地、完善功能、保持特色、改善环境和分期建设的原则。4建设规划的制定4.1规划内容4.1.1总体规划4.1.1.1依据乡镇(域)总体规划,确定村庄的类型和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评价和预测。4.1.1.2依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界定禁止建设区、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4.1.1.2在村域范围内确定公路、铁路、河流、水渠、电力线路、电信电缆、供热、燃气、变电站、给水、排水、防洪堤、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及走向。4.1.2建设规划4.1.2.1确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绿化等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安排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学校、卫生所、敬老院、托幼等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4.1.2.2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对公共活动中心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提出控制要求,并提供住宅和主要公共建筑的方案选择及建筑高度要求。4.1.2.3确定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水源地、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4.2规划成果文明生态村应有“四图一书”:a)总体规划图;b)建设规划图;DB13/T853.2—20072c)村庄现状分析图;d)道路工程规划图。主要内容包括:1)平面确定道路交叉口、两路口间弯道折点坐标及其各直线方位角;2)竖向确定道路交叉口节点、两路口中间竖向折点(变坡点)的标高;3)确定几个等级的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图。e)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过程;2)规划依据和原则;3)基本情况,应附有村庄现状用地及建筑质量评价图;4)村域总体规划;5)村庄建设规划;6)规划的实施与管理。4.3规划审批4.3.1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在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指导文明生态村规划编制,提出重大问题的原则要求。4.3.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县(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文明生态村规划。4.3.3文明生态村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村两委、村民意见,规划成果报批前向村民公示,并组织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形成文件。4.3.4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规划纲要审查和成果验收,规划完成后应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控制要求5.1土地利用控制要求5.1.1村区域划定:5.1.1.1禁止建设区划定:a)基本农田保护区;b)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自然保护区;c)水源保护地;d)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e)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区;f)重要的防护绿地;g)国道两侧的控制区。5.1.1.2非农建设区划定:村庄建设用地和村域内其他非农建设用地。5.1.1.3控制发展区划定:村域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和非农建设区以外的地域。5.1.2区域建设规定5.1.2.1禁止建设区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5.1.2.2非农建设区可以进行经依法审批的开发建设和采矿采沙等活动。5.1.2.3控制发展区DB13/T853.2—20073应保持现状土地使用性质,凡在控制发展区内进行非农建设项目开发的,应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规划批准部门同意。5.1.3建设用地选择5.1.3.1包括新建设用地选址和原有用地的调整改造,建设用地应不占或少占农用地。5.1.3.2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用地应有地质勘探报告。5.1.3.3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蓄滞洪区或压占矿产资源、易受大自然灾害威胁以及环境恶劣、不适宜人群居住的村庄,规划中应考虑搬迁。5.1.4建设用地总量5.1.4.1根据现行用地标准,在严格控制规模的前提下满足村庄发展需求,并不得超过上一级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5.1.4.2应充分挖掘村庄土地利用潜力,对村庄废弃地和闲置宅基地应提出整治及利用要求。5.1.4.3均建设用地标准应控制在150m2以内。5.1.5补充要求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文明生态村建设,新建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超面积占地和多处占用宅基地。5.2公共建筑控制要求5.2.1应配置文明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商店、卫生所、敬老院、学校、托幼等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可根据需要设置。5.2.2文化娱乐和商业服务等设施应相对集中,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5.3居住建筑控制要求5.3.1居住建筑用地除满足日照、通风、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要注意集中建设。5.3.2居住建筑应从单家独院的形式逐渐向联体或多层公寓式过渡。5.4生态环境与景观风貌控制要求5.4.1将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与村庄建设有机融合,并和村庄内公共绿地、林荫道、防护绿地等共同构建文明生态村绿色开放空间。5.4.2要根据村庄不同情况合理布置绿化,应结合公共活动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绿化活动空间;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布置小型绿地;利用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植树绿化。5.4.3对具有传统风格的商业、手工业、居住街区、革命纪念建筑以及在村庄发展中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提出保护措施并合理利用。5.4.4新建建筑及小品、照明、标志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传统文脉和地方特色相结合,形式色调应统一规划,力求简洁、鲜明。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为小尺度,街道不应太宽,建筑物不应太高。5.5基础设施控制要求5.5.1文明生态村道路宽度和断面应根据其交通量和使用性质确定。将过境公路与其内部道路分开,不应沿过境公路两侧布置建设项目。村庄街道应硬化、绿化,并设置路灯。5.5.2文明生态村要保护村庄水源水质,饮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文明生态村密集地区应建设联村集中给水系统。5.5.3文明生态村各种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有条件的地方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雨水应沿管道、沟渠或地面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涵养水源。5.5.4文明生态村应积极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鼓励利用沼气和太阳能,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道供气和集中供热。5.6环保及环卫设施控制要求5.6.1文明生态村建设中应重点治理村庄道路及排水不畅,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景观的问题。DB13/T853.2—200745.6.2文明生态村生活区内必须统一设置垃圾收集点,应在村庄建设区外设置垃圾处理场,采取卫生填埋或堆肥方式作无害化处理。5.6.3文明生态村公共活动中心、市场、主要街道、车站等人流集中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必须全部达到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的“卫生厕所”标准,提倡建设三联沼气池式、三格化粪池式和水冲式厕所。5.6.4文明生态村内不得建设各类生产建筑和对生活环境有污染的设施,新建生产建筑应集中于乡镇工业小区。5.6.5文明生态村应提倡循环经济,作物秸秆还田或用作禽畜饲料。5.6.6文明生态村应改革殡葬风俗,建设生态园林式骨灰堂或公墓。5.7防灾减灾控制要求5.7.1文明生态村应考虑避震疏散场地,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防震要求,应考虑震时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5.7.2文明生态村防洪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设施统一考虑,对流经村庄的排洪河道,要确保其设计防洪能力。5.7.3易燃易爆的厂房、仓库、打谷场和燃料仓库,应选址在远离村庄建设用地的独立地段,该地段内严禁布置住宅。重要建筑物、厂房、仓库地段必须设置消防用水设施。各类建筑群必须按规定留有消防通道。5.7.4文明生态村规划必须对滑坡、泥石流、海潮等地质灾害提出预防措施,预防措施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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