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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00A90备案号:16768-2005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280—2005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Securi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parkandsceneryfamousspot2005-03-28发布2005-07-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280—20050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为保障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制定。标准中引用了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延森、王鹏训、刘菡洁、徐佳、周庆生、尹俊杰、米山坡、孟庆红。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DB11/280—20051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园及风景名胜区。注:公园、风景名胜区在下列条款中简称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区域范围为其管理机构对景区的有效控制部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50298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JJ48公园设计规范DB11/T21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游乐园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DB11/280—200523.1安全工作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2安全工作管理人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3.3安全工作人员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3.4安全工作管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3.5突发事件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3.6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3.7公园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动物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3.8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注:此术语源自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4职责4.1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a)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f)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h)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i)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j)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k)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DB11/280—200534.2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g)在员工中(包括驻园(区)各类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i)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j)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安全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列为考核计划完成指标;k)定期适时与全体职工、驻园(区)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4.3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b)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c)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d)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e)其他安全生产工作。4.4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a)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要害部位安全;b)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c)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d)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e)组织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制;f)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安全操作规程;g)组织实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及游人的安全知识的宣传;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5要求5.1基本要求5.1.1公园、风景名胜区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a)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b)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c)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d)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e)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DB11/280—20054f)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g)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h)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1.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c)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d)危险作业管理制度;e)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f)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g)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h)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5.1.3园(区)应经政府批准公布,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和开业检查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5.1.4各单位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5.2设备、设施5.2.1设备、设施的配置园(区)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5.2.2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5.2.3配电室5.2.3.1配电室内不允许吸烟。非电工人员不允许随便进入配电室。5.2.3.2配电室应具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5.2.3.3配电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应保持配电室的灭火器完好有效,不允许将灭火器材挪作它用。5.2.3.4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检修维护清扫,一般每年不应少于2次。一般情况下,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1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1次。保持正常完好清洁,防止因尘污、小动物等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停电清扫检修时,不应使用汽油、煤油等有机清洗物擦洗。清扫的内容: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遥测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5.2.3.5电工在维修、安装电气设备、线路时,应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操作,电器设备周围按规定铺设绝缘垫并树立警示牌。5.2.3.6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分开,值班室内不应有床。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5.2.3.7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应由电工按照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要求进行接线和安装。任何部位的线路、闸箱、开关应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DB11/280—200555.2.3.8电器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拆卸、移动,需要移动、保养维修时应由电工办理。所有电器设备不应超负荷用电。5.2.3.9电缆、电线的布置应隐蔽,接头、触点不得外露,不得危及游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5.2.3.10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不应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5.2.3.11凡是游人可接触到的电力设备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识及警示语;在溶洞内安装照明灯具或其它电器设备时,所有电气线路应穿套管保护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5.2.4安全标志5.2.4.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户内标牌、海报等的张贴不允许遮挡安全标志。5.2.4.2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专人负责。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不允许标志。在园(区)内施工,应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5.2.4.3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及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5.3安全生产管理5.3.1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的配置5.3.1.1按有关规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3.1.2从业人员超过300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3.2安全生产教育5.3.2.1职工安全教育应对职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包括:员工岗前安全教育、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全体员工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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