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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重要设备、主要材料:同一项目中单台(套)、单一品种概算价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台(套)不足10万元但同一品种概算估价总额达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六、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招标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2-中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不足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稽核部和总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定价格。第五条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集团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组员:开发部、工程部、财务部、政策法规部、稽核部、招标办、经营管理部负责人,项目所在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各地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设专职办公室(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各级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审定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核定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三)确认集团公司招标项目,审定项目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控制计划或标底、评标办法,监督检查招标的全过程;(四)协调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3-(五)处理招标投标过程违规行为和纠纷;(六)审定招标结果,确定或授权确定中标人。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职责为:(一)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受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招标公告或邀请函的发布、招标报名登记、组织审查各投标人资格和文件、项目招标方案的编制、控制、招标文件的起草,组织开标、评标,以及中标通知书颁发等招标管理工作;(三)审核招标相关资料,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案、归档。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书档案;(四)指导项目所在公司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基础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统计、总结工作;(六)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直属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涉及本公司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并报招标办备案,具体职责是:一、每季末提报本公司下季度招标计划表(见附件1)。二、收集整理并向招标办上报招标所需的资料和招标登记表(见附件2)。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4-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已经列入招标计划并履行了招标登记,形成了招标方案和合同草案;招标方案应包含的内容:1、取费;2、标段划分;3、分包项目;4、结算办法和付款方式;5、拟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6、建议评标方法;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三、房地产开发方案设计项目已经取得了土地相关手续、土地勘测定界图、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设计项目已经取得了批准的单体方案、地勘结果、竖向标高资料等,形成了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应包含的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位置及其简介;3、招标范围;4、规划条件;5、市政配套要求;6、总体构想;7、设计深度及成果要求;8、设计进度。四、勘察项目已取得了批准的总规划平面图和相关土地手续;五、开发工程施工项目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审批)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类别确认书》;六、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取得了批准的建名计划、经上级批-5-准的招标委托书;七、所有施工类项目必须具有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预算书、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八、有相应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当年竣工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50%,跨年度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30%;九、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提出了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规格、数量等;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一、公开招标。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格)要求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并符合资质(格)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三、议标。一般情况下尽量不采取议标方式,特殊情况必-6-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以下项目;2.金轮投资集团下达的维修、补强病害整治项目;3.影响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项目;4.必须由特定的专业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5.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可以议标的项目。议标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依据议标条件确定项目是否议标;(2)确定议标办法;(3)进行市场询价,及价格和技术协商;(4)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5)召开议标、定标会议;(6)发中标通知书;(7)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三、招标承包方式;四、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和收取的费用;五、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六、招标日程安排。-7-第十二条招标程序(负责组织单位)一、各单位报送招标计划(集团、宁夏置业房地产公司由工程部或经营部,其它由项目所在公司);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招标计划统一编排招标安排(招标办);三、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报送招标登记表及其附件、主要技术表中和参数以及招标需要的其它资料(集团、宁夏置业房地产公司由工程部或经营部,其它由项目所在公司);四、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办);五、需要代理咨询的,确定代理咨询机构,工程类别确认(招标办、稽核部);六、起草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办);七、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办);八、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招标备案(招标办);九、组织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办);十、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编制(稽核部);十一、组织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招标办);十二、组织现场踏勘、招标预备会、答疑会(招标办);十三、接收投标文件(招标办);十四、属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控制价。属定额招标法的形成标底(稽核部);-8-十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招标办);十六、上报评标报告,核准招标结果(招标办);十七、招标结果公示(招标办);十八、缴纳交易费用,办理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十九、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集团、宁夏置业房地产公司由工程部或经营部,其它由项目所在公司);第十三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原则上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招标公告及其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三、招标文件变更和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四、评委会委员确定时间为开标当天或前1-2日;五、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5日之内完成;六、中标人的确定一般在评标报告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七、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八、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规模及招标范围;二、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三、施工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准确;四、满足监理、材料、货物、设备采购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及经济等要求;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六、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细则及是否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其退返方法;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在不影响开标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第十六条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其-10-它不合理要求。第十七条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及其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专业队伍、技术和管理能力、经验等;拟任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拟上场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配置和设备状况;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或特许证等。三、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包括:经营业绩证明及信誉良好的用户证明;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五、近二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违法行为;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个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七、重要设备、货物、材料招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标应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11-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结果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投标后开标前形成,标底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最高限价)的,设置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开标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废标。第十九条任何与招标有关的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二、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三、投标人放弃中标,无其它有效的中标候选人;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又无其他有效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必须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招标的,按照当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2-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四、货物、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五、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六、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第二十三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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