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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第三条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二)编制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六)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八)开标,审查投标文件;(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依据;(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对投标人的要求;(六)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三)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六)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第十八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九条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总报价和分项报价;(三)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四)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五)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四)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六)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机电设备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八)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第二十九条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第三十条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第三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三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评估价格最低。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第三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时间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要求,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水运工程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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