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村庄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村庄规划布局;5.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6.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7.村庄给水规划;8.村庄排水规划;9.村庄供电规划;10.村庄电信规划;11.村庄燃料规划;12.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3.村容村貌规划;14.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5.村庄防灾减灾规划;16.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孟庆、刘亚丽目录1.总则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2.2新建村庄选址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3.1一般规定3.2村庄宅基地标准3.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3.4村庄建设用地构成4.村庄规划布局4.1村庄规划区范围4.2布局原则4.3居住建筑用地布局4.4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4.5绿化规划5.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5.1布局原则5.2配置标准6.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6.1规划原则6.2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6.3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7.村庄给水规划7.1一般原则7.2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7.3水源的选择7.4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7.5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7.6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8.村庄排水规划8.1排水量预测标准8.2排水体制规划8.3污水处理设施规划8.4排水管网规划9.村庄供电规划9.1规划原则9.2电量预测标准9.3线路布置10.村庄电信规划10.1规划原则10.2需求预测标准10.3电信设施的布置11.村庄燃料规划11.1规划原则11.2需求预测标准11.3供应设施布置12.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2.1规划原则12.2布置原则12.3规划标准13.村容村貌规划13.1规划原则13.2规划要求14.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4.1规划原则14.2规划要求15.村庄防灾减灾规划15.1消防15.2地质灾害防治15.3防洪15.4抗震和防气象灾害16.名词解释附录A村庄用地汇总表本导则用词说明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对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村庄建设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2.1.1应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新建、扩建和撤并的原则和要求。2.1.2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2.1.3应注意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占和少占良田、好土和林地。2.1.4应避开山洪、风灾、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雷击高易发区、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2.1.5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2.1.6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内的现有村庄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建区和各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求。2.1.7在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严禁布置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2.1.8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2.1.9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并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及交通条件。2.1.10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2.2新建村庄选址2.2.1新建村庄的选址除遵守本导则2.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各条的要求。2.2.2应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综合分析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合理选址。2.2.3应坚持靠近交通、靠近城镇、靠近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工业集中区(点)的原则,集约布局。2.2.4一般应在平坝地区进行布局,由产业相近的村通过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进行集中统一建设。2.2.5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环境容量、交通条件等,并按照合理的集中度发展目标,确定新建村庄的人口集聚规模。新建村庄最小人口规划规模宜达到1000人以上。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3.1一般规定3.1.1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1.2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范围内规划常住人口数量。3.2村庄宅基地标准3.2.1主城九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m2,主城九区外的其他区县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30m2,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3.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3.3.1改、扩建村庄: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1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90m2/人。现状人均乡村建设用地已超过150m2/人的集中村庄,规划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50m2/人。3.3.2新建村庄: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7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m2/人。3.4村庄建设用地构成3.4.1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3.4.1的规定。表格3.4.1村庄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R居住建筑用地55~70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C公共建筑用地6~12S道路广场用地9~10G公共绿地2~4四类用地之和65~854.村庄规划布局4.1村庄规划区范围4.1.1村庄规划区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4.2布局原则4.2.1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尊重民意、有序引导的原则。4.2.2应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4.2.3村庄应集中紧凑建设,按有关标准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通过绿化、河流、道路等边界要素划定村庄发展用地的边界。4.2.4扩建村庄要与原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4.2.5村庄布局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挖掘地方建筑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4.2.6村庄用地布局应避免被汽车专用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穿越,村庄规划应避免采用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的布局模式。对于已被公路分割的村庄,应进行用地调整。4.2.7村庄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划分合理的功能分区。功能接近的建筑应尽量集中,应避免生活区与畜禽养殖区等混杂布局。4.3居住建筑用地布局4.3.1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向阳、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远离墓地和沼泽地、不受洪水淹没、土壤未受明显污染的地带。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排水。4.3.2山区及丘陵地带应根据当地气象和地理条件选择居住建筑用地,不宜在风口建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日照。4.3.3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在大气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4.3.4村庄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4.3.5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相对集中地进行规划布局。4.3.6村庄居住建筑的布局规划,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4.3.7村庄居住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4.4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4.4.1生产建筑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4.4.2农机站、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4.4.3集中畜禽养殖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以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一定防护距离。其中:小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200~1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100~200m,大中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10000~20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200~600m;小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500~1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m,大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10000~25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800~1000m。4.4.4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4.4.5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居住建筑等的距离应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规划》和《工业用地规划》分册中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4.5绿化规划4.5.1村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与村庄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绿化形成绿地系统。4.5.2村庄绿化以四旁绿化布局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培育乡土树种。应结合院坝等公共活动场地布局公共绿地,宜在村庄规划周边设置连续的绿化带,界定村庄建设范围。4.5.3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集中养殖场的卫生隔离绿带等。4.5.4村庄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导则3.4.1的规定。4.5.5对村庄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5.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5.1布局原则5.1.1村庄公共建筑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村庄公共建筑应集中布局。5.1.2村庄公共建筑,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服务建筑宜布置在村庄人口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段。5.1.3行政村村委会所在的村庄宜布局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控制在200m2左右,篮球场面积控制在420m2左右,并可与村小运动场或村民公共院坝混合使用。5.1.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过境公路。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5.1.5村五保家园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5.1.6市场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5.1.7市
本文标题: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338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