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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2格后方可进行。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已建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对等提交履约和支付担保)(十五)合同备案。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经招标人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实物量及其说明,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依据规定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3算规则编制。招标人应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避免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定进行编制。(二)措施项目包括: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三)其他项目包括: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1、暂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项或分部所做的估算金额项目。2、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4、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和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4(一)封面;(二)填表须知;(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五)措施项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第十三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应按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考虑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期价格。第十四条标底(或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标底(或拦标价)价格。第十五条招标标底(或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或拦标价)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5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十七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第十八条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第十九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第二十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投标总价;(三)工程项目总价表;(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人应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6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定额测定费、交易服务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部分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争。可竞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费;利润;工程特殊费。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拦标价的方式进行招标。设有工程标底或拦标价的,只能作为分析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标底的工程量、单价、合价以及其他费用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单价组成、计价方法、标准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标底不能作为评标参考的,应采用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可采用7综合评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详见本文附件。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以拦标价、标底为基准下浮的范围,作为判定低于成本价的参考,但不得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第二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包括两名工程经济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有从事同类专业工作经历。否则,招标人的代表只能参加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不得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和评分。第二十八条投标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2、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3、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8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4、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校核和算术修正。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书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三)询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四)评估和判断。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提交书面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评审中,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9人签字方为有效。(二)评标委员只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的评判。(一)评标委员对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二)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三)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评审标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工程主要材料仅指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特殊贵重材料、设备中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或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能说明降价理由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五)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第三十一条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第三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出
本文标题: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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