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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项目融资的投资结构5.1项目投资结构的定义项目投资结构指项目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主要的投资结构有:•一、公司型合资结构•二、合伙制结构•三、契约型合资结构•四、信托基金结构5.1.2项目投资结构设计•1.共担风险•2.充分利用不同背景的投资者之间具有的互补性效益•3.利用不同投资者的信誉等级吸引优惠的贷款条件•4.通过合理的投资结构设计充分利用各投资国内的有关优惠条件5.2投资结构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1.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拥有公司股份或直接拥有部分项目资产•2.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分配产品或分配利润•3.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不同投资者的决策和管理权、实际参与管理的形式及程度、决策机制•4.债务责任•5.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6.税务安排•7.会计处理–考虑投资比例、财务策略、法律法规•8.投资的可转让性–转让程序、转让成本、借款人违约的处理5.3公司型合资结构•1.公司是独立于其投资者的法律实体。•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所决定的。•2.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拥有并有权处置所有公司资产,同时承担一切有关的债务。公司对公司资产和权益的拥有和处置权不受其股东变化的影响。•3.投资者通过持股拥有公司,通过选举任命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管理。公司型合资结构的优缺点优点:•1.有限责任•2.融资安排比较容易•3.投资转让比较容易•4.股东之间关系清楚•5.可以安排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结构缺点:•1.对现金流量难以直接控制•2.税务灵活性差简单的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A投资者B投资者C合资公司贷款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持股收购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的合资公司结构合资协议B公司C公司D公司A公司2亿新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控股公司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100新元普通股票管理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贷款协议国际银团抵押+担保贷款50%10%10%30%100%100%收购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的合资公司出资比例单位:百万元公司持股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税务亏损总计实际投资占总投资比例(%)A公司50757537.5D公司3045509547.5B公司1015157.5C公司1015157.5合计100150502001005.4普通合伙制结构•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普通合伙制中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结构的经营、债务、以及其它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结构一般被用来组成一些专业化的工作组合,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作为一些小型项目开发的投资结构。•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投资者(合伙人)以合伙的形式共同拥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并以合伙制结构的名义共同安排融资。采用普通合伙制的项目投资结构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项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合伙协议融资安排通过项目子公司建立的普通合伙制投资者合伙制项目项目子公司项目子公司项目子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合伙协议采用合伙制结构进行项目融资的优缺点优点:•税务安排具有灵活性:合伙人可将从合伙制结构中获取的收益(或亏损)与其它来源的收入进行税务合并。缺点:•1.无限责任•2.每个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合伙制的能力•3.融资安排相对比较复杂有限合伙制项目投资结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项目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融资协议担保管理协议5.5契约型合资结构•1.契约型合资结构根据投资者间的合资协议建立。•在契约型合资项目中,每个投资者直接拥有全部项目资产的一部分;•2.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每个投资者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并有权独立处置相应比例的最终产品;•3.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合伙关系,每个投资者都不能代表其它投资者,对其它投资者的债务或民事责任也不负共同和连带责任。•4.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决策,项目管理委员会指定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其决策方式与程序,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合资协议或者单独的管理协议规定。契约型合资结构的优缺点(适用于产品“可分割”的项目)优点:•1.投资者不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2.税务安排灵活•3.融资安排灵活•4.投资结构设计灵活:可在合同法的规范下,按照投资者的目标通过合资协议安排投资结构。缺点:•1.结构设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2.投资转让程序比较复杂•3.管理程序比较复杂缺乏现成的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投资者权益要依赖合资协议来保护简单的契约型合资结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融资安排融资安排融资安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合资协议契约型合资项目项目产品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美铝澳公司维州政府中信澳公司丸红铝业公司第一国民信托合资协议供应协议电力管理公司氧化铝管理委员会波特兰铝厂项目产品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非公司型合资结构5.6信托基金结构•信托基金结构是一种投资基金管理结构,在投资方式上属于间接投资形式。•信托基金的参与者包括:–信托单位持有人(基民)–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持有信托基金结构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代表信托基金签署法律文件。受托管理人一般由银行或受托管理公司(TrustCompany)担任。–信托基金经理(Manager)由受托管理人任命,负责信托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信托基金结构的特征•信托基金通过信托契约(TrustDeed)建立,信托契约是规范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协议。•信托基金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受托管理人承担信托基金的起诉和被起诉的责任。•受托管理人受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委托持有资产,信托单位持有人对信托基金资产按比例拥有直接的法律权益。•受托管理人作为信托基金的法定代表,其所代表的责任与个人责任不能分割。但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同意受托管理人的债务责任限于信托基金资产。典型的信托基金投资结构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单位持有人协议信托基金信托协议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协议信托基金经理项目银行融资安排信托基金投资结构基民信托单位持有人协议基金科汇信托协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协议基金经理(伍卫)项目银行融资安排信托基金结构的优缺点优点:•有限责任•融资安排比较容易•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相对比较容易缺点:•税务安排灵活性差•投资结构比较复杂四种基本投资结构的比较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契约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资产拥有形式间接直接直接直接产品分配灵活性不灵活不一定灵活不灵活债务责任有限不一定有限有限现金流量的控制不灵活有限制灵活有限制税务结构限制在结构内部可与投资者其他收入合并可与投资者其他收入合并限制在结构内部会计处理灵活灵活不灵活灵活投资转让复杂性相对简单比较复杂比较复杂相对简单投资结构复杂性相对简单相对复杂相对复杂相对复杂合资协议是项目投资结构的根本性文件。•公司型合资结构:股东协议•信托基金结构:信托契约、管理协议和信托基金单位持有人协议•合伙制结构:合伙人协议•非公词型合资结构:合资协议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1、合资项目的经营范围•项目说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应明确规定合资项目经营范围的任何延伸或者收购任何新的项目都必须得到投资者百分之百的一致同意,并且任何投资者在项目以外均不得从事与合资项目相竞争的商业活动。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2.融资安排•非公司型合资结构,资金雄厚的投资者会要求任何一方均不能用项目资产作融资抵押•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不能以公司股权作融资抵押,或者融资安排必须经过其它投资者的批准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3、初始资本的注入条款规定每个投资者在项目中的投资以及相应占有的比例。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4.项目的管理和控制•需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其中包括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日常的生产管理两个方面•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董事会•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这个决策权在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在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合资公司董事会)之下需要任命一个项目经理负责合资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将决策问题按照性质的重要性分类:•最重要的问题要求百分之百的同意;•相对重要的问题要求绝大多数同意(2/3或3/4多数同意);•一般性问题要求简单多数同意。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4.项目的管理和控制5.项目预算的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在合资结构中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三个层次•三个层次:根据项目支出的性质将预算资金分为重大资本支出、日常性资本支出、生产费用支出•第一阶段:管理委员会审批项目年度预算,并授权项目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内负责日常性资本支出和生产费用支出•第二阶段:再次审批超出一定金额的重大资本支出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6.违约行为的处理违约行为是指合资结构中的某一个投资者未能履行合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可供选择的处理违约事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方权益的稀释(2)违约方权益的没收(3)非违约方接管违约方责任的权利(4)非违约方处理违约方产品的权力(5)非违约方强制收购(6)违约方的部分权益损失(7)惩罚性利息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7.优先购买权•项目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资项目中现有投资者按照规定的价格公式和程序可以优先购买其它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资产(或股份)的权利。•阻止不被现有投资者欢迎的人进入项目,或者为阻止某个投资者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项目资产(或股份)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5.7
本文标题:项目融资的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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