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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急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09〕376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操作规程》(2009年6月修订)的通知各分行:为进一步完善产品管理和操作,提高产品竞争力,总行修订了损失分担项下的《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操作规程》(2009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一、本操作规程根据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IFC)签订的《损失分担协议(二期)》制定,规范损失分担(二期)项下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各分行在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审查、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的过程中请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严格按本操—2—作规程执行是本行获得IFC的损失分担保障的必要条件。对于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节能减排融资业务,请参照《兴业银行节能减排业务管理办法》(兴银〔2009〕308号)执行。二、本次操作规程修订涉及贷款办理条件、利率、担保方式、信用增级方式、还款方式以及合格项目认定程序等多个方面,详见新旧条款对照表(见附件),可对照学习。三、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继续实行总行首笔辅导制,首笔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尚未落地的分行在开办第一笔项目时可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可持续金融中心申请首笔辅导。四、为便于向客户营销推介该产品,总行编写了一分钟产品介绍,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以下几点重点推介:(一)产品释义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是指本行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人民币贷款。用于能源效率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和纯减排项目,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其中:能源效率项目是指以更新设备、优化设计、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为手段,以节省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和电力、蒸汽等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纯减排项目是指在清洁能源机制框架下实施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主要收入源于出售“核证的温室气体减—3—排量”(以下简称“核证减排量”,CER,CertifiedEmissionsReductions)。(二)产品价值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在评估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项目的节能减排效果。2、贷款期限较长。解决企业中长期贷款难的问题。3、担保方式灵活。解决企业担保难的问题。4、还款方式灵活。采用分期付款,根据项目现金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安排还款期限,缓解企业还款压力。5、信贷决策科学。信贷决策更注重现金流、内部报酬率、投资回收期等敏感指标的测算,改变了对传统的抵质押等担保方式的过分依赖。(三)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事业单位:1、自身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事业单位2、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或称作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英文缩写为EMC或ESCO)3、节能减排设备生产企业4、拥有专业牌照的租赁企业5、公用事业服务商及其下游客户6、专业从事开发和实施清洁能源机制项目,以出售核证减排量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4—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可持续金融中心反馈。联系人:郑澍洁(产品管理),直线:010-88312097,IP:103110;吴静深(项目营销),直线:010-88312091,IP:103111;钱立华(项目营销),IP:103112。二○○九年六月八日主题词:公司业务节能减排通知抄送: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与合规部、支付结算部、企业金融部、大型客户业务部、存档。兴业银行办公室2009年6月8日印发—5—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操作规程(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业务,丰富公司业务产品序列,根据本行与IFC签订的《损失分担协议(二期)》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是指本行对合格借款人的合格项目发放的,并由IFC提供损失分担的人民币贷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用于能源效率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和纯减排项目,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其中:能源效率项目是指以更新设备、优化设计、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为手段,以节省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和电力、蒸汽等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纯减排项目是指在清洁能源机制框架下实施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出售核证减排量。损失分担协议(二期):指本行于2008年1月31日与IFC订立—6—的由IFC为本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组合中累计的部分信贷风险进行信贷保护支付的协议。第三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专用约定工作日: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营业日:北京市和纽约市的商业银行均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生效日:根据《损失分担协议(二期)》进行损失分担支付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的首日。最终到期日:生效日后七年届满之日。违约比率:任一金额确定日,基准组合中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合格贷款本金之和与基准组合余额的比例。履约触发:指基准组合中合格贷款的数量超过10笔(或在生效日六个月后)的任何损失确定日,违约比率超过10%。终止事件:指本行未履约或造成本行无法履约的事件。潜在的终止事件:指做出通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做出决定后成为终止事件的人和事件或情形,或合并构成终止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第五条关于合格贷款可用期间:从生效日(含)开始至生效日第二个周年日(不—7—含)。如果IFC发出通知说明已出现履约触发,可用期间应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经IFC书面同意,损失分担协议可书面约定续展可用期间,但是可用期间最长不超过最终到期日。终止日:指可用期间之后,下述在先日期后的第15个营业日:(a)基准组合中的未发生合格损失的所有合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被全额偿还之日,和(b)基准组合中所有合格贷款的最后一个到期日后六个月。合格借款人:依法成立的主要业务不包括排除活动(见附件1-1)的企事业单位。合格项目:应发生在中国境内,包括:(1)能源效率项目,指以更新设备、优化设计、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为手段,以节省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和电力、蒸汽等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节能率原则上应高于10%;(2)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的项目;(3)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4)其他经国际金融公司书面批准的项目。合格项目成本包括项目相关的开发、设计、设备购置、安装和融资成本。(见附件1-2)合格贷款:指本行在可用期间对合格借款人签署和发放的仅用于合格项目的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最终到期日;至少每季度还息一次;对单个合格借款人的贷款本金不作限制,但单个合格借款人可纳入损失分担的不超过4000万元(经IFC书面批准的除外)。(见附件1-3)基准组合:在任一确定日当日或此前,本行在可用期间内签—8—署并向IFC提交贷款加入通知且收到其确认收据的合格贷款组合。基准组合余额:指在确认当日,基准组合中所有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最大基准组合余额:指人民币1,500,000,000元。贷款文件: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加入通知:与贷款加入通知格式(见附件1-4)大致相同的书面通知。第六条损失分担支付损失事件:合格贷款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形成损失事件:(1)该笔贷款所有本金在预期到期日前成为到期应收款,或任何本金或利息在规定到期日成为到期应收款;(2)上述本金或利息应付但未付;(3)本行已启动所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以执行收回上述贷款的所有未偿款项,并取得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损失确定日:指每个公历年中的4月1日和10月1日。如果上述日期不是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第一个损失确定日为生效日后的第一个上述日期中的相应日期,最后一个损失确定日为终止日前的14个营业日。损失计算期间:指从损失确定日(含)起至下一个损失确认日(不含)止的各个期间,其中第一个损失计算期间从生效日起(含)。损失分担支付日:指损失确定日后的第20个营业日。回收支付日:指生效日后的各公历年度中,每年10月1日之—9—后的第20个营业日。支付通知:终止日(含)前,本行在损失事件发生后15个营业日,向IFC提交的符合支付通知格式(见附件1-5)的书面通知。合格损失金额:指本行收到IFC的书面通知,确定其接受的支付通知中的损失金额。最大损失分担金额:指人民币750,000,000元。可用损失分担金额:指在任何损失确定日,基准组合余额减去该损失确定日时的损失本金余额之差与50%的乘积,即(基准组合余额-损失本金余额)×50%。损失金额:就任何加入到基准组合中的,已发生损失事件并将根据回收金额进行调整的贷款而言,指在向IFC发出相关的支付通知之日,该合格贷款项下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本金。累积的损失金额:指从生效日开始(含)直至确定该金额前最近一次的损失确定日(含)结束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损失金额之和。损失本金:对任一确定日而言,指所有已发生合格损失的合格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损失分担支付:指在每个损失确定日后的损失分担支付日,IFC向本行支付相关损失计算期间内各笔合格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50%)。累计的损失分担金额不超过最大损失分担金额。回收金额:指本行收回了发生合格损失的合格贷款的金额,扣除以下两部分后,归于本金部分的金额:(1)所有合理的催收—10—和执行费用(包括取回、持有、准备处置、操作和处置抵押物而产生的费用)和(2)90天内的逾期利息。IFC回收部分:指就每一回收金额而言,该回收金额(X)乘以一个分数(Y),分子等于IFC已就相关合格贷款支付的损失分担支付,分母等于IFC支付的该损失分担支付所对应的合格损失金额。回收报告:本行在收取回收金额10个营业日内,按回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6),向IFC提交的书面报告。抵销金额:在损失分担支付日,IFC用本行应付但未付的IFC回收部分,对其应付的损失分担支付进行抵销的金额。第七条关于费用可用损失分担额平均值:指该损失计算期间第一日和最后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损失分担费:IFC在每一损失确定日,就各个损失计算期间的可用损失分担额平均值,按日向本行收取的费用。年费率为1.2%。前端费用计算金额:就任何损失分担支付日而言,指在相关损失计算期间加入到基准组合中的贷款本金之和的50%。前端费用:IFC在每一损失确定日,按前端费用计算金额的1%,向本行收取的费用。第三章职责分工—11—第八条总行职责(一)企业金融部可持续金融中心1、牵头负责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的管理工作;2、负责合格贷款加入基准贷款组合以及损失分担额度的管理;3、牵头负责向IFC提交相关材料,满足生效条件;4、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操作规程;5、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加入基准组合、支付通知、损失分担支付、贷款回收报告、季度报告(见附件1-7)、额外的服务人报告(见附件1-8)和监测履约触发情况等;6、牵头制定费用承担和激励机制相关方案;7、负责向总行支付结算部、行政后勤部发出本行与IFC之间及总分行间资金划拨和结售汇的指令,并提供政策规定的相关凭证;8、牵头组织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的营销和业务培训;9、牵头负责与IFC商洽技术援助;10、牵头组织与国内外金融同业和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合作事宜;11、负责编制并向IFC报送年度环境绩效报告(格式见附件1-9);12、牵头组织和聘请外部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承—12—继人)进行专项审计。(二)计划财务部1、协助制定费用承担和激励机制相关方案;2、制定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的会计核算制度;3、确定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经济资本分配系数;4、协助聘请外部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承继人)进行专项审计。(三)风险管理部制定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涉及的业务授权方案。(四)法律合规部1、制定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二期)涉及的相关法律性文件和合同文本;2
本文标题:项目贷款(二期)操作规程》(X年6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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