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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1-2008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OilandGasPipeline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1-2008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长输(油气)管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长输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草案。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草案进行了研讨,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何仁洋、刘长征、杨永、肖勇中石油西南油气分公司长输管道检测评价中心罗文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金虹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常州分院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袁国健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自力、陈军、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秋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1-2008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一般性检查………………………………………………………………………(2)第三章专业性检验………………………………………………………………………(4)第一节检验项目与规定……………………………………………………………(5)第二节安全性评价…………………………………………………………………(8)第三节专业性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11)第四章附则…………………………………………………………………………(11)附件A长输(油气)后果严重区的确定原则……………………………………………(12)附件B长输(油气)管道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机构核准条件……………………(14)附件C压力管道局部腐蚀和全面腐蚀的确定方法……………………………………(17)附件D长输(油气)管道一般性检查报告………………………………………………(19)附件E长输(油气)管道专业性检验报告………………………………………………(22)附件F长输(油气)管道安全性评价报告………………………………………………(2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1-2008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长输(油气)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长输(油气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所规定的GA类陆上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等长输(油气)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本规则不适用于输油(气)首站、中间站、末站等站场和储库内的管线和设施。第三条长输管道的定期检验中的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检验检测评价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检测,并且确定管道的后果严重区,后果严重区的确定原则按照附件A的要求执行。第四条一般性检查,是指为了确保长输管道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而实施的在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一般性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但需要进行专业性检验时,则该年度不需要进行一般性检查。一般性检查由管道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第五条专业性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长输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全面检验。从事专业性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应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中相应项目的条件外,还应满足附件B的要求。长输管道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专业性检验。第六条安全性评价,是在专业性检验的基础上开展的评价工作,是对管线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核准条-1-TSGD7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件见附件B。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长输管道,应适当缩短专业性检验周期:(一)位于后果严重区内的管道;(二)多次发生泄漏、爆管等事故的管道以及受自然灾害、第三方破坏严重的管道;(三)发现应力腐蚀、严重局部腐蚀或全面腐蚀(注)的管道;(四)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或无有效阴保的管道;(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管道;(七)一般性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管道;(八)检验人员和管道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注:压力管道局部腐蚀和全面腐蚀的确定方法见附件C。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立即进行专业性检验:(一)管道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管道;(二)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管道;(二)长输管道停用超过一年后再启用的封存管道;(三)有重大修理改造的管道;(四)所在地发生地震、海啸、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管道。第九条从事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及人员必须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管道安全监察权限接受国家质检总局或管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对定期检验结果负责。第十条定期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定期检验的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从事定期检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长输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第二章一般性检查第十一条一般性检查前,管道使用单位应作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十二条检验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并认真调阅-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1-2008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进行检查,记录审查情况。第十三条根据审查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并重点对下列管道进行检查:(一)穿跨越管道;(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阀室、分输点,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三)后果严重区内的管道;(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如原油热泵站、成品油与天然气加压站等进口处的管道;(五)曾经发生过泄漏以及抢险抢修过的管道,地质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地区的管道。第十四条一般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地质条件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一般性检查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其他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第十五条宏观检查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一)位置与走向确认,主要检查管道位置、埋深和走向;(二)地面装置检查,主要检查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标志牌、锚固礅、围栏等外观完好情况、丢失情况;(三)管道沿线防护带调查;(四)地面泄漏检查;(五)跨越管段检查,检查跨越段管道防腐保温层、伸缩器、补偿器、锚固礅的完好情况,钢结构及基础、钢丝绳、索具及其连接件等腐蚀损伤情况;(六)穿越段检查,检查管道穿越处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七)水工保护设施完好情况检查;(八)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第十六条防腐保温层检查,主要是检查入土端与出土端、露管段、阀室内管道防腐保温层的完好情况。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后果严重区管道采用检测设备进行地面非开挖检测。第十七条电性能测试的主要内容如下:-3-TSGD7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一)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绝缘短管、绝缘套、绝缘固定支墩和绝缘垫块等电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二)对采用法兰和螺纹等非焊接件连接的阀门等管道附件的跨接电缆或其它电连接设施的电连续性;(三)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第十八条对有阴极保护的长输管道,应当进行阴极保护系统测试。测试内容如下:(一)测试管道沿线保护电位,测量时应考虑IR降的影响;(二)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测试牺牲阳极输出电流、开路电位;(三)当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测试管内电流;(四)阴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检查,检查管道阴极保护率和运行率、排流效果、阴保系统。第十九条地质条件调查,应当按照现行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对有危险的矿产地下采空区、黄土湿陷区、潜在崩塌滑坡区、泥石流区、地质沉降区、风蚀沙埋区、膨胀土和盐渍土、活动断层等地质灾害进行地质条件调查。第二十条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一般执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则》的相关规定,特殊的安全保护装置参照现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一般性检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一般性检查报告,做出下述检查结论:(一)允许使用:检查结果符合现行法规与标准要求;(二)监控使用:检查结果虽然发现有超出现行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的缺陷,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三)进行专业性检验:检查结果发现存在多处超出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的缺陷,且不能全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一般性检查报告的格式见附件D。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将一般性检查及其结论录入长输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专业性检验-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1-2008第一节检验项目与要求第二十三条管道使用单位负责制定长输管道专业性检验计划,安排专业性检验工作,按时向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专业性检验计划,约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开展专业性检验。第二十四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专业性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检验的长输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进行专业性检验。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图纸、文件及有关强度计算书等;(二)管道及其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三)管道安装单位资格,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四)管道使用登记证;(五)管道走向图与纵断面图;(六)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流量记录、压力异常波动记录、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修理或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氧气、游离水和氯化物);(七)运行周期内的一般性检查报告;(八)历次专业性检验报告;(九)检验人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本条(一)至(三)款在管道投用后首次专业性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第二十六条在进行专业性检验前,应根据资料分析识别所有危害管道完整性的潜在危险。这些潜在危险主要分为:(一)与时间有关的危险,如内腐蚀、外腐蚀、应力腐蚀开裂等;(二)固有的危险,如制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三)与时间无关的危险,如第三方破环、外力破坏等;-5-TSGD7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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