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gczb1主编第一章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担保制度第三节保险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六、违约责任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二)合同法律关系(三)代理关系(四)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双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之分。(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订立合同都要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2)义务。(三)代理关系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种类3.无权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思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思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法定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3.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四)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取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可把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把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主合同。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约主体(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订约主体订约主体是实际参与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应是双方或多方主体。(二)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二)合同的内容(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三)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或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不一定非指一切文字凭证。合同书是典型的书面合同形式。(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缺乏凭证,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无据可查。故此形式的运用会受到一定限制。(3)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所谓其他形式指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其他证人证明等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判断合同成立与否。(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2.承诺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4.缔约过失责任1.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条件(3)承诺的生效(4)承诺的撤回(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6)承诺的内容(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2)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的以外,其余为新要约。2)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6)承诺的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2)实质性变更。所谓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扩大、限制或者增删。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一)合同效力的含义1.合同的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2)附期限合同(1)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2)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即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1.无效合同的概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3.撤销权的消灭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本文标题: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77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