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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综〔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对,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入招标程序。(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查通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满足施工需要;(五)有关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还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工程量清单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最高限价或工程发包价不超过概算价。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评标办法包括简单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分法。部分工程货物招标或其它涉及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适宜采用以上评标办法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规定。简单低价中标法是指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通过加权平均投标人报价和评委期望值设定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限价且最接近最低限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是指在合理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从投标人中选择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第五条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施工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招标,应当采取简单低价中标法。(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三)招标人对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施工技术含量较高、工艺较为复杂的工程招标,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四)部分造价较小的工程可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前款规定的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会同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第二章招投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除仙游县以外,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应统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或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项目招标,应进入市级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其他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进入县(区)级政府指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第七条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范本进行编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等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范本条款,确需增加条款的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应提出不少于3个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不明确具体品牌,不得有暂定材料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提供候选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自行选定品牌,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第十一条工程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发包价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应送同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开标前公布。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其预算价、发包价及工程量清单可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审核。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按以下公式计算(采用随机抽取法的工程,不设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1-5%)其中,下浮率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第十二条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4%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一)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二)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三)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四)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五)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对标后工程合同价调整作出明确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⒈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⒉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⒊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⒋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8%。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特殊项目可在备案的同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应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下载文件不一致的,以网上下载的为准。投标人可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需要书面招标文件或图纸的,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购买,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图纸时不记名,也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成本价收费。第十七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间予以答疑并公布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第三章投标、开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预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须在截标前汇到指定账户并写明招标项目编号。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帐单为准。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必须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只对截标前己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进行查询。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帐户。评标完成后次日,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余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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