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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B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30.4—2009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OrganicProductsPart4:ManagementSystem2009-XX-XX发布2009-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19630.4—20092前言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第2部分:加工——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第4部分:管理体系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GB/T19630.4—20093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GB/T19630.2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GB/T19630.3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有机产品生产者organicproducer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种植、养殖以及野生产品采集,其生产单元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3.2有机产品加工者organicprocessor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产品加工,其加工单位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的单位或个人。3.3有机产品经营者organichandler按照本标准从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包装和贸易,其经营单位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获准使用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3.4生产基地productionbase从事有机种植、养殖或野生产品采集的生产单元。GB/T19630.4—200943.5内部检查员internalauditor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内部负责有机管理体系审核,并配合有机认证机构进行检查、认证的管理人员。4要求4.1基本要求4.1.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4.1.2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19630.1~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4.2文件要求4.2.1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a)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管理手册;(c)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4.2.1.1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应及时更新图件,以反映单位的变化情况。图件中应相应标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a)种植区域的地块分布,野生采集/水产捕捞区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经营区的分布,水产养殖场、蜂场、畜禽养殖场及其牧草场、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的分布;(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c)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4)畜禽检疫隔离区域;(5)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6)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特征的主要标示物。4.2.1.2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应编制和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a)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b)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c)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e)内部检查;(f)跟踪审查;(g)记录管理;GB/T19630.4—20095(h)客户申、投诉的处理。4.2.1.3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a)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b)防止有机产品、转换期产品、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c)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d)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屠宰、捕捞、加工、运输及储藏等管理规程;(e)加工厂卫生管理与病虫害控制规程;(f)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洗规程;(f)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4.2.1.4记录的控制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护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允许认证机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能检查记录和获得复印件。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土地使用、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及使用量;(b)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d)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e)作物收获记录;(e)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完整的存出栏登记表。其中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信息(品种、产地、数量、进入日期等),还应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f)畜禽养殖场、养蜂场及水产养殖场要记录所有兽药/渔药的使用情况,包括:购入日期和供货商;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治疗数目、诊断内容和用药剂量;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g)畜禽养殖场、养蜂场及水产养殖场要登记所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成分、来源、使用量等;(h)所有生产投入品的记录(购买数量、购买单据、使用去向与数量、库存数量等);(h)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藏、运输记录;(i)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j)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所有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k)标签及批次号的管理。GB/T19630.4—20096(l)内部检查记录。4.2.2文件的控制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是最新有效的,应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4.3资源管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不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而且应具备符合运作要求的人力资源并进行培训和保持相关的记录。4.3.1应配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备以下条件:(a)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b)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c)了解GB/T19630.1~GB/T19630.4的要求;(d)具备5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e)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4.3.2应配备内部检查员并具备以下条件:(a)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b)相对独立于被检查对象;(c)熟悉并掌握GB/T19630.1~GB/T19630.4的要求;(d)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e)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4.4内部检查4.4.1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过程符合GB/T19630.1~GB/T19630.4的要求。4.4.2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4.4.3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a)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b)对照本部分,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部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c)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d)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4.5追踪体系为保证有机生产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善的追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4.6持续改进应利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因素。有机生产和加工者GB/T19630.4—20097应:(a)确定不符合的原因;(b)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标准比对:1、美国标准中103、201、400、401条款,中国标准中已全部包括其要求的内容融。2、JAS法规中1830、1831、1832、1833中主要是达标判定的内容,中国标准中对应的为内部检查,JAS法规更加详细明确。3、欧盟法规EC889-2008中TITLEⅣ中Control中对控制体系有相关的规定,与中国标准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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