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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杜绝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校所有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凡具有竞争性的、批次5万元以上的学校经费开支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一、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后勤项目:包括零建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学生公寓用品、学生饮食大宗物品、消防器材、药品等的采购;三、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的购置;四、图书、教材等的购置;五、其它校拨资金、自筹资金在5万元以上具有竞争性的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议标)的项目。第四条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不予审计,财务不予拨款,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担任。成员由财2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校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管理;二、负责审批招标项目,确定招标办法,审定招标文件;三、审批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四、监督开标、评标,负责定标;五、审定标底;六、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七、否决违犯法纪、法规的定标结果,处罚违犯法纪、法规的行为。第八条在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划分成立以下招标小组:一、基建项目招标小组,基建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基建及相关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二、后勤项目招标小组,后勤办(后勤集团)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后勤及相关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三、设备及实验材料招标小组,设备处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全校实验设备、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及网络设备等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四、其它项目招标小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其它校拨或自筹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五、数额较大或重要的项目招标,应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招标小组组长。第九条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申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二、起草评标原则和办法,推荐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三、如需设置标底,负责项目标底的编制工作;四、负责询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工作;五、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方式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委3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的,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并且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投标者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邀单位。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其他方式不能满足紧急需求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四章招投标当事人第十四条招投标当事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学校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第十五条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评标时间、评标标准、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第十六条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入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4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二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人代表人证明;三、投标人委托书;四、资信证明;五、主要业绩表;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和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招标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行弃权,不得参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5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项目资金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以上,由13人组成;二、项目资金5OO--1000万元,由11一13人组成;三、项目资金2OO--500万元,由9一11人组成;四、项目资金50一-200万元,由7一9人组成;五、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5一7人组成。其中,负责项目招标单位成员应不超过招标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招标评标委员会名单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小组负责人提出初选名单。招标评标委员会初选名单(一般应是正式人数的1.5倍)应在招标前半天内提出,经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投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标底被泄漏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第二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以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一人或几人做为中标候选人,供领导小组选择。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定标后,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第三十条招标人一般应对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了解,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的,招标人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再选,最后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6第三十一条定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超出规定时间,招标人有权另选他人,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招标投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经招标小组组长召集有关负责人集体决定,重要的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第三十三条所签合同,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法律顾问处审核、确认。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重要的招标活动,招标评标委员会应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参加监督。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结束后,招标人要及时请招标评标委员成员参加验收或向招标评标委员会通报工程项目实施落实情况。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教材、图书等特殊商品的订购、上级组织的订货会议商品采购及暂不便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单位须将购置方案报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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