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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公司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第十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第十五条公司设立以公司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区域/专业公司设立以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设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现场隐患整改。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现场监督。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班组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实施现场纠正。第十七条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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