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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山东省国税局潍坊培训中心许明课件下载地址:xuming6801@126.com密码:654321第一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合并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距过大,导致内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外资企业。名义税率:33%实际税率:内资企业:22%——25%外资企业:11%——15%二.原政策优惠政策的漏洞太多。1.国税函【2003】6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达到25%以上的,可以按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2.返程投资3.高新区(1)国家级(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不管设立在中国大陆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限定在国家级开发区。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税【1999】290号、财税【2000】49号:外购的国产设备可以抵免,但自制的设备不能抵免。一是:外购生产綫:投资额:20000万元优点:可以抵免所得税=20000*40%=8000万元实际投资额=2000-800=12000万元工期短二是:自己组装。投资额:9000万元缺点:不能抵免所得税。工期长可以抵免所得税12000*40%=4800万元投资额=9000万元实际投资额=9000-4800=4200万元形成3000万元免征所得税总机构可以按12000万元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新税法第47条、实施条例第120条:企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安排,导致少缴、未缴、缓缴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除追缴所得税外,还要从所得税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按日加收利息。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M企业依靠向甲企业和乙企业收取管理费维持生存,每年产生大量的亏损;同时,甲企业每年将成本100元的产品以150元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按250元销售给客户。筹划:甲企业先将产品以150元销售给M企业,并开具专用发票给M企业,M企业再将产品以200元销售给乙企业,并开具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三.普惠制导致外资结构极不合理。大量高消耗、高污染企业遍布各地。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四.原政策不符合税收效率的原则。征税成本纳税成本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1.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2.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5%,属于新办企业,仍旧归国税局管理。第二讲过渡期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过渡期间:(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1.原享受低税率企业:(1)原享受15%低税率的外资企业:2008年适用税率18%;2009年适用税率20%;2010年适用税率22%;2011年适用税率24%;2012年直接适用税率25%。上述企业如果在过渡期内同时享受减半征税的,按上述税率据实减半。(2)原享受24%或33%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直接适用税率25%,减半征税的,一律按12.5%征税。国发【2007】39号、40号2.原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自2008年起享受到期满为止。但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减免税的,如果2008年度仍旧没有获利,则必须视同获利年度对待。(二)过渡期内应当注意的问题:1.过渡期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的确定必须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2.过渡期内如果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由企业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中选择一种最优惠的方式享受,不得叠加享受。3.过渡期内生产经营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或追缴已经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国税发【2008】17号、23号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问题(一)再投资退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2006年底前形成税后利润直接用于追加本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举办新的外资企业的,只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投资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工商登记的,允许按原政策享受退税;2.外国投资者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一律不得享受退税。(二)预提所得税问题1.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只要合同签订时间在2007年底前,并符合免税政策的,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继续免税;2.但如果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如扩大范围、延长期限等,对应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三)分得利润问题1.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不管在什么时间分配给外国投资者,都可以免税。2.2008年1月1日后形成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一律不得免税。国税发【2008】23号、财税【2008】1号三.内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2008年底(2008年度仍旧可以审批)(二)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按销售收入90%申报收入的优惠政策(收入打折)可以执行到2008年底。财税【2007】10号(三)股权分置改革中,企业取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包括股票和现金)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仍旧免征所得税。(四)农村信用社减半征税的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财税【2004】177号四.其他问题:(一)除国发【2007】39号、40号、财税【2008】1号、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财税【2008】1号(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国税发【2008】5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停止执行。1.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0月9日前已经批准的抵免额,再剩余期限内可以继续抵免。2.2007年10月9日——12月31日期间已经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所用的设备只要在2007年底前已经实际购买的,再法定抵免期限内可以继续抵免。湘地税发【2008】75号、晋国税发【2008】79号第三讲纳税人及税率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自2008年起,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法人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人企业所属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一律由法人企业向法人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缴纳。但分支机构应当就地预缴。具体的预缴办法:国税函【2008】44号、财预【2008】10号、国税函【2008】299号、国税发【2008】28号二.预缴所得税注意:1.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与第3行“实际利润额”三者之间没有勾稽关系。2.第3行:实际利润额=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税函【2008】635号存在问题:新税法第5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3.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房款计算的预计利润应当一般计入第3行“实际利润额”。思考: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房款缴纳的营业税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99号:按利润率预计利润填报。利润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销售收入利润率仍旧理解为毛利率。三.纳税人:(一)新税法第1条:以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或其他所得的单位或组织为纳税人。变化:取消了原规定按是否独立核算判断纳税人的规定。独立核算的条件:银行开户独立建账独立计算盈亏(二)新税法第2条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1)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无限纳税义务。(2)按外国法律设立(外国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变化:反避税。2.非居民企业(1)按外国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来源于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实际管理机构和机构场所的区别在于:实际管理机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人员、资产等具有控制或决策权。机构场所相反,没有决策权。思考:美国花旗银行在烟台设立的分行属于实际管理机构还是机构场所?答:机构场所。思考:上述分行筹集资金后通过总行转贷给英国的甲企业,取得利息1000万元。问1:这1000万元属于缴纳所得还是境外所得?答:境外所得。问2:这1000万元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收入额=1000万元所得外国企业委托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货物的,也视同机构场所。思考:甲企业属于香港企业,委托李某将其在长岛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乙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问1:李某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的视同机构场所?答:不是。不经常问2: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缴纳什么所得税?答:缴纳预提所得税。问3:下列计算哪个正确?A.预提所得税=(1000-300-55)*10%(2008年前)B.。。。。。。。。。。。。(1000-300)*10%(2008年后)C.。。。。。。。。。。。。=1000*10%自2008年起,预提所得税项目原则上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但只要转让资产时,允许减除转让资产的净值。(2)按外国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三)新税法第1条第2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2008年某外籍个人在长岛设立独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答:实施条例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于本法。《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组成。承担无限责任。由合伙人将分得利润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人(企业)组成。由自然人按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分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3.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税率(一)基本税率:1.企业所得税:25%2.预提所得税税率:20%(二)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条件:(1)属于国家非限定发展的行业(2)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3)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4)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注意:如果企业2007年度已经符合上述条件的,2008年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20%预缴所得税,但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补缴少缴的所得税。职工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12资产总额=(年初余额+年末余额)/2国税函【2008】251号、鲁国税函【2008】105号(二)高新技术企业:15%条件: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时间超过1年,近三年自主开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的范围。具体见国科发火【2008】172号3.报省级认定机构认定。4.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下列标准:(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2)。。。。。。。。。。。。。。。。。。。5000——20000万元:。。4%(3)。。。。。。。。。。。。。。。。。。20000万元以上:。。。。。。。。。3%5.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6.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研发人员不得低于10%。(三)预提所得税:10%。第四讲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例第9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或支付,一律在当期确认。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在当期收取或支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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