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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知识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公司?什么是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信托计划的关联方有哪些?信托产品有哪些分类?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的区别?哪些投资人适合购买信托产品?信托产品的优点有哪些?信托的法律环境如何?其他问题?信托产品如何保证资金安全?获人之信受人之托遵人之嘱代人理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中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中,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信托公司的义务如下: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信托产品架构如下:单一/集合信托投资方银行信托公司融资方发起设立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贷款、投资还贷、回购保管由于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都是自益信托,投资者本身就是受益人;主要受银监会的监管;一般由银行充当此角色;监管资金用途;委托人受托人监管机构融资方保管方还款(本金+收益);信托计划关联方受益人通常指发行信托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信托的投资者;委托财产(权);设立信托产品时资金进入托管银行的专一的信托账户,信托资金不会与其他资金混合;信托公司会将信托产品发行和运行状况定期到银监会备案,信托资金的募集和兑付是银监会重要的监管要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资金只能按信托合同进行调用,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托管银行三权分离银监会监管投资人投资偏好预期收益金额要求规避风险时间要求风险/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至少进行一年以上投资;感觉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户;厌恶股票风险,目前主要以存款为主的客户;可投资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第一PPT模板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发行主体:信托公司•投资门槛:100万或300万以上•产品期限:1年/2年/3年以上•预期收益:6%-18%左右信托产品•发行主体:银行•投资门槛:5万/10万/20万/50万不等•产品期限:一般为7天-1年•预期收益:2%-5%左右银行理财金融市场信托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市场、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用途,以获得投资收益。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投向为房产项地目,信托产品的融资方是房地产开发相关企业的信托产品。基础建设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交通、市政建设、以及其他具有政府背景的如河流湖泊整治、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信托产品。工商企业信托信托资金的用途是为生产、服务和贸易等类型企业提供并购资金、流动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的信托计划。信托的优点根据客户喜好和严格的风险控制:特性,通过专家引入不动产、股理财最大限度的权做抵押;第三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方担保公司担保信托投资公司是唯一准许同时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提高投资收益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的优点风险低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量身定做信托产品投资领域多元化预期收益高信托产品有投资门槛吗?信托产品有投资期限吗?信托产品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3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不能超过50名。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为1-3年,常见的是一年期和两年期,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有要求吗?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所有财产需要区别吗?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2010年7月12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法律第二部分一法三规详解《信托法》公式(登记)信托形式设立信托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目的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委托人合法获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设立,不得以口头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产生效力信托的法律关系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由受托人l来管理受益人不需要管理信托财产,但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独立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财产间相互独立《信托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信托当事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信托法的风险规避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第二十六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托当事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财产的保护条款•信托财产既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固有财产分别记账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三十七条)4第49条3第34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监督管理《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集合信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行为。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自益信托3.认购金额300万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4.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基本要求《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条件:首先,必须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1.信托计划说明书2.信托合同3.认购风险说明书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托文件《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基本文件: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商业银行保管,且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个账户现金信托财产•自我保管或第三方保管非现金信托财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注: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第二十八条)《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保管人职责:①安全保管信托财产;②为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保管账户③记录资金划付情况,保存资金用途说明。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信托经理: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资金运用规则•不得提供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50%;•不得将资金运用于股东或其关联人,有例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运用于同一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计划的利益分配12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受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受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受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信息披露•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定期披露•下列情形,应在获知三个工作日后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日起七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应对措施•信托财产可能遭受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临时披露《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关于风险规避的约定: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十四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第十七条)引导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以自有资本为信托资金提供“安全垫”净资本指标为监管手段提供有力补充引导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的“隔离墙”之间架起了风险管理的连接阀以净资本指标制约信托业务扩张规模,为信托资金提供安全保障《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产-属企业所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资产大于负债部分。区别: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产,是资产大于负债的部分,即所有者权益,一般用来衡量企业价值。净资本是净资产中高流动性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净资本是风险监测指标,是净资产经过一系列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结果。《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应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监督检查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银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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