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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和诉讼策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柱律师专利代理人010-571849102011年4月21日知识产权案件的概述著作权(版权)诉讼专利权诉讼商标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概述从纠纷性质看,一般包括:权属、侵权、合同、授权确权和一般行政纠纷。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看,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纠纷。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临时措施案、确认不侵权之诉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受理审结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以2014年一审案件为例51%14%23%4%2%6%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同其他级别管辖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1)公司产品在淘宝上价格混乱,淘宝不予理睬;(2)产品配方有可能被加工厂泄露出去;(3)网站的内容算知识产权吗?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不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作品50年电影作品、摄影作品50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侵犯著作权的抗辩独立创作对作品的使用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合理使用侵犯著作权的救济方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侵犯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仅侵犯财产权利——不能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及选择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定赔偿:不超过50万元。有选择顺序专利权诉讼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判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产品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被控行为类型判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相同侵权等同侵权判断和对比判断时,是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不管是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判定,均需要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即所有的特征一一对应。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构成相同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诉称:原告是“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中威公司和被告中大公司制造和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3、赔偿原告本案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373116.40元。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涉案专利公告视图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针对被告中威公司主张的自主开发抗辩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当一项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即不得实施该技术方案,而无论他人实施的该技术方案是否为自主开发,除非其能证明具有先用权,即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现被告中威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因此,其自主开发抗辩亦不能成立。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3日,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2005年8月24日之后,其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就涉案专利在先取得的专利权。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针对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是否构成近似由被告客车与涉案专利外观均具有楔形的上、下挡风玻璃,斜置的前组合灯,以及与斜置前组合灯相对应的车前部的楔形部分,整体向后延伸的侧窗,车侧身水平延伸的凹陷设计,倒梯形的后窗,六边形的发动机罩,三角形的后灯,后侧部发动机散热格栅,遮挡一部分车轮的车轮盖。上述相同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产品的整体外观。虽然二者在示廓灯、雨刷、车灯、车牌安装部、后窗边框、安全门位置、发动机罩进气孔、空调设备位置等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针对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本院调取的2005年-2007年客车销售情况的统计,被告客车销售数量已超过5000辆。根据中大集团在互联网上的报道,其被控侵权产品A9系列客车在2005年的销售量至少为200辆,其2006年的销售量占其产品的60%,由此可以推知,自2005年被告中威公司生产A9系列客车以来,该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已超过2000辆。关于侵权获利,原告主张客车产品的利润率为20%,被告主张为5%左右,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双方的主张均不予考虑。由于客车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产品制造者的声誉和信誉、发动机性能等亦是影响消费者消费的主要因素,故侵权产品的获利不仅仅由侵权行为导致,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应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确定。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结果: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1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抗辩公知技术抗辩不侵权之辩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先用(权)抗辩责任减免的抗辩关系图原告专利ABCD被控产品ABCD’引证技术ABCd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专利性(无效程序)现有技术抗辩132侵犯专利权的救济方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不适用赔礼道歉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及选择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问题:如何增加专利数量?商标权诉讼侵权商标权的形式商标保护体系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商标的正当使用侵犯商标权的救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直接侵权,属于仿冒侵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间接侵权)1、销售商——提供侵权产品来源——停止侵权——不赔偿2、销售商——不能提供产品来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行为)(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仿冒注册商标;(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七)突出使用字号侵犯注册商标;“太奇”“联合太奇”(八)侵犯驰名商标权;(九)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商标保护体系商标异议、争议、驳回、撤销复审案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确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投诉——司法诉讼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隔离比对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判断混淆误认可能性应考虑的因素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地域因素商标的正当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侵犯商标权的救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不适用赔礼道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保护客体:合法权益,非法定权利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维权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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