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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互动与产权的界定——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及其应用李军林内容提要:本文了构建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一个有限经济(economy)内部行为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产权)的界定与实施过程给出了一种解释。与以往一些博弈论专家在分析制度(尤其产权制度)及制度变迁不同的是,本文在博弈模型中通过非完全信息的假设,引入行为主体策略的差异性。本文给出的结论是:制度是不同的行为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在文中我们使用的是一种混合均衡的概念——对称完美贝叶斯均衡。最后本文对相应的结论给予了一个现实的说明,并指出了模型可能的进一步发展方向。关键词:产权动态博弈对称完美贝叶斯均衡从经济学的角度认识分析一项产权,其含义是指由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如对物的使用与交换)所引起相互认可、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产权产生于人类行为的一种自然倾向,即为了控制、保护和占有那些有价值的稀缺物品或资源,也可以说它总是与一些有价值的资源相联系着的。而产权制度是用来限定或保护行为主体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如何受损、受益的一种基本制度。按照产权学派的分析逻辑,经济双方行为主体的一切交易活动在本质上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权利束的相互交换。在已有的一些文献中,不少博弈论专家在分析制度(尤其产权制度)及制度变迁时,都把制度(主要是正式制度)当作是政府和作为一个博弈者——公众之间的博弈均衡(Frohlich,Oppenheimer,andYoung1971;Sugden,1986;Riker,1990;AainsworthandSened,1993)。一方面,这无疑为人们研究(产权)制度及制度变迁找到了很好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方向;但另一方面,这种把众多公众抽象成为一个博弈者的假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忽略了在具体博弈中众多行为主体之间策略性行为的差异性。现有的研究分析已经表明,即使是同类的行为主体,由于他们在资源、权利以及其它禀赋等拥有关系上的不对称,就会使得他们在博弈中的策略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博弈最终的某个均衡结果,很可能就源自于这种行为人策略上的差异性(OsborneandRubenstein,1990)。在本文,我们将在一个有限的经济群体中,通过引入行为主体策略的差异性,构建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并给出一个关于行为主体之间的基本制度(如产权制度)得以界定、保护和实施(enforcing)的一般性理论解释。本文认为:制度并不是政府与同类行为人之间的博弈均衡,而是维护旧制度的行为人和用新制度挑战旧制度的行为人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1。在多数情况下,一项产权制度的建立来自于人们对相关公共产品问题的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如污染问题、公共牧场问题,公海渔业问题,采矿权问题,农业用地制度问题,等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通信地址: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100872;电话:010—62511102;Email:junlin.lee@263.com。本论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的项目资助。作者十分感谢两名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极具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使本人对论文重新进行了认真地思考,并更正了文后一些数学推导与证明的不严格之处及错误。特别要提及的是姚洋博士对本文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作者深表谢意。当然,作者对文中的观点及可能出现的错误负全部责任。1事实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也基本上验证了这一点,在更多的情况下,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往往都是不同种势力集团较量(博弈)的结果。在博弈论中,“不同的势力”可以通过策略的差异性反映出来。因此,只要物品没有被实施一项产权,那么这些物品就是公共的。解决这类问题一种常见方法就是政府的介入:对相关物品实施保护,从而界定出明晰的产权结构来,这样公共产品就变为私人产品了。现有的一些对历史经验的研究文献已经表明,政府赋予并实施产权是可以获得其在政治上的支持和提高其税收收入(North,1981;NorthandWeingast1989;Levi1988;SendedandRiker1992)。但是,已有的相关文献也表明,法律和政府对于有效率的产权关系的确定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Grossman,2001)。历史上,政府建立起无效率产权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本文认为,由于对行为人(或群体)的实际行动、偏好以及其它方面判断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就有可能赋予了本来不该赋予的无效产权制度。笔者将用文中所给出的均衡概念对此给予解释。本文安排如下。第一节中我们构建了一个经济,描述了公共产权转变为私有产权的界定过程,并认为由于存在着信息非对称,政府就有可能赋予了本来不该赋予的无效产权制度。在第二节,我们通过构建了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上述经济中的产权界定过程给出了一个证明,该节是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是应用模型所给出的结论对我国一些现实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同时指明了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方向。一、一个有限经济内部的产权:公共草地的放牧问题不失一般性,让我们把目光放在一个由有限个行为人(公众)所组成的群体之内,并假设存在一个政府。在这个群体内部的有限行为人拥有一项共同的有价资源——草地,由于草地最初处于公地状态,因此,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会利用这项共同资源,如他们都会到这个共同的草地中去放牧。如果每个行为人都单独行动,他们是必会陷入“公地灾难(tragedyofthecommons)”的囚徒困境中去。1我们不妨把这个经济的初始条件设定为:假设群体内行为人最初对草地的拥有权利是根据对草场占有的先后(PriorPossession)来划分的。很显然,在没有政府实施和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权利就不具有排他性,势必会出现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权利的侵犯,如到其他人已经占有的草地中去放牧,……,等等诸如此类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种执行外在规则的权威机构就很有好处:在我们的这个例子中,就是政府对公地的产权进行界定,使处于公共领域的权利得明确界定。2因此,在这个群体中就会出现两类行为人:一类是希望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和实施目前的产权,以确保其他人不能到自己的草地来放牧。另一类人对产权的界定持中型或否定态度,如果政府不实施或保护现有产权的话,他们可以到其他人的草地去放牧;如果政府对现有产权进行实施保护的话,他们也是受益者,因为其他人也不会在他们的草地来放牧。因此,群体内的一些行为人现在的选择就是向政府申请提供对他们的产权实施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在我们的这个经济中,由于假设行为人对草场的最初拥有是以占有草场的先后为原则的,这就为政府对产权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信息问题,如不太容易确定出某块草地是否真正地被某个行为人所预先占有,进而对一些行为人的申请策略真正意图也不是完全清楚。所以对自己所界定的产权是否真正有效率,也不得而知。因此,产权双方信息的不完全,是政府不能赋予有效率产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产权一旦被界定,则公有产权就转变为私有产权。尽管已有的相关文献也表明,法律和政府对于有效率的产权关系的确定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Grossman,2001),但Umbeck认为,产权出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存在一1尽管在小的群体内,由于人数较少,资源相对人们的需求而言可能不会稀缺;而且人们之间彼此熟悉,相互见面,一些非正式约束在资源的配置上一般都很有效,但这不是我们分析的重点,因为群体中的人数总是要增加的。本文假设群体中的人数足够地多,以致于个人行为的信息及对个人的非正式约束(如使他们的名声扫地)都不足以抑制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结果,就会出现过度放牧和土地的退化。2有关这方面的一个经典案例是:在1848年-1880年之间,美国西部发现了储量十分丰富的金矿和银矿,成千上万的淘金者蜂拥而至,在这块土地上随时有可能爆发毁灭性的冲突,但产权的合同订立过程也随即发生。为避免潜在的公共地损失,这些采矿者以相当和平的方式确立了对金矿的一个又一个的权利,而这些对金矿的权利配置随即被州和联邦法律采纳。本文与此不同的是,行为人与政府之间的非完全信息。个对法律的创造与实施拥有垄断权力的代理机构(Umbeck,1978,1981)。同样,Barzel也认为,个人产权的产生,垄断、合法并惩罚侵占行为的国家暴力是必需的(Barzel,1998)。不言而喻,作为国家政权垄断者的政府在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由于政府是为行为人提供各种安全保障作用的,前提是她从行为人那里获取收益或政治上的支持。下面我们就以一个非完全信息的博弈模型来解释该经济中产权制度的界定。二、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1、对模型中政府行为偏好的一个说明。社会契约的本质特征已在现代经济学家中间取得了广泛一致,社会契约应有以下内容:建立产权的规则、对侵犯产权行为实施惩罚以及相应的税收制度,并且通过这种税收制度使得每个行为人都为促进和维护这个产权制度做出各自的贡献。在我们下面构建的模型中,我们把政府假设为一种既具有追求一般利益偏好、又具有追求特殊利益的行为主体。政府以法律(令)的形式向公众(社会)赋予并实施一项权利(如产权)1,其目的是能从这种权利中获取收益,这种收益既可以是一种政治上的支持,也可以是一种实际的税收收入。毫无疑问,一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一个界定明确的基本产权制度(North,1990),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界定并实施一项基本权利制度,可以保证一国的GDP的最大化和政府收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一致性。也就是说,政府的利益最大化与一国GDP的最大化是统一的,界定明晰的产权制度无疑是GDP最大化的前提,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一定会尽力使她的征税对象—国民收入最大化,这样就可以同时提高政府的税收和人民的生活水平。2在本文,我们把政府当作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获取收益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并把政府向公众(社会)赋予并实施一项产权的过程模型化为政府与有限的、有差异的公众进行一场动态博弈。若无特别说明,本模型中的政府收益主要是指税收。2、对所构建模型的一个说明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由于在这个群体中缺乏对某项权利的实施和保护,一些行为人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他们期望向政府申请赋予他们这项产权以使其免于受损或受益。由于向政府申请产权是要支付成本的,而产权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它一旦被赋予,其收益人就不仅仅是那些申请人了,势必还存在着其他潜在的受益者,甚至是免费“搭车人”(freeriders)。因此,在一定的行为人社会群体范围内,是否向政府申请产权、究竟谁向政府申请产权,同时也是一个“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s)问题。对政府而言,假设实际申请人的数量存在一个临界值ω,其含义是:对政府而言,当它观察到申请人数大于ω时,则赋予一项产权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即获取的收益(即税收)要大于政府对产权的实施成本;反之,若政府观察到申请人数小于ω时,则不能从赋予产权中获取收益,或者说,赋予产权获取的收益无法弥补其实施成本,因而对那一部分行为人的申请行动不予以理睬。3本文中,我们假设政府对行为人是否申请产权是不完全信息的,也就是说,在政府所面对的这个行为人群体中,它无法确定那些行为人是产权的实际申请人。本文行为人策略的差异性表现为:在整个群体内,一部分行为人是产权的真正申请者,一部1为了在概念上不引起歧义并考虑到习惯的称呼,我们把实施保护的权利称为产权,未经保护实施的称为是一项权利。本文中所述的权利和产权有时含义有些重合。事实上,我们在文中所谈论的产权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可以抽象地理解为行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2在诺思的国家理论中,国家也有两方面的目标:一方面要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由于可能潜在竞争者的存在,又必须实施和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从而获得更多的政治上的支持。因此,国家对一项有效率的产权的保护是持积极态度的。3现实情形也基本如此。政府是否实施一项政策,它首先要了解公众对这项政策的真实需求状况,其次它应知道这项政策能否为它本身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收益及经济的增长。本文中,从政府的视角而言,我们把这种政府做判断的标准抽象为一个参数ω,其意义如文中所
本文标题:策略互动与产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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