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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伙人制度第一部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张学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达12万多人,具备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执业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强。从这些年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律师业的持续发展,而对律师业的有效管理则保证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行政管理;第二、律师协会的对律师业的行业管理;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就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的若干问题。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而要开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必须有三个以上合伙人才能获得开业批准。因此,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其三个或三个以上合伙人之间立刻就面临如何有效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立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等问题。尤其在律师事务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就成为一种日常需要日益受到合伙人的重视。这种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所在单位,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对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具有管理责任;对律师的过错行为具有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对律师的对外责任的承担负有无限责任等等。因此,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成败将不仅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直接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只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长足的提高,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律师的社会诚信度,亦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从北京律师业的发展情况看,北京律师业从1988年开始了合作制的试点,1992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合作制事务所,1995年开始向合伙制转制。目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中超过97%的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当然,由于事务所本身发展历史的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事务所的主营业务等等情况的不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是,由于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特征与律师执业的一般规律,笔者认为应当存在一些经过实践证明能够较好地适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对这些模式和制度进行总结和分析,将有助于较好地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较好地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借鉴,也将有助于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走上一个新台阶。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已成为目前律师业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通过对北京市一些典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的调研与分析,结合对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的学习与探讨,特就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一探讨。一、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否则,就无法充分发挥合伙组织具有的鼓励合伙人共同发展的优势。但是,由于合伙组织的人合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同等性,也可能导致合伙人意见不能及时统一(这点在合伙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尤其明显),从而导致事务所对外部信息反映的迟钝,导致事务所发展的缓慢和无效率。因此,虽然不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往往有其不同的管理模式,但从总体上来说,要形成比较稳定、有效的管理模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民主管理是合伙制稳定管理的基础;形成核心管理层是合伙制有效管理的前提。所谓民主管理,概括而言,指的就是合伙人对事务所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所谓核心管理层,概括而言,指的就是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能够在日常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事务所的内部机构或者合伙人。具体来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一般应当解决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确定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即由其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宜。第二,确定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即由其具体负责执行事务所权力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第三,确定事务所的监督者,即由其来保证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在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纠正执行中的偏差。笔者之所以要对事务所的管理模式进行以上三个层次的划分,其理由在于:笔者认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与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处。虽然公司属于资合组织,股东的投入是资金;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但在目前“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应可以借鉴公司的管理体系。毕竟,公司的管理体系在目前是已被证实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形式。(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各合伙制事务所基本上已达成共识,都以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决策的内容一般由事务所章程规定,其内容一般包括:(1)本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2)决定本所发展规划及本年度重大工作安排;(3)决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安排;(4)主任的选举和罢免;(5)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6)审核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对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分;(8)本所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9)对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奖惩;(10)其它重大事宜等。当然还有一些根据事务所章程应由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一般事项。但是对于合伙人会议的具体运作方式,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仍然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各事务所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规定不同;第二,各事务所对于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表决通过的比例或者通过方式的规定不同。1、关于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根据调查和了解,目前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都以合伙人一人一票为原则,即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只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而不论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资历或贡献。但也有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章程中赋予某些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高于一票的表决权(如规定某些合伙人享有两票的表决权或在特殊条件下享有加投一票的权利等),也有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建所时的出资比例来分配表决权,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相关表决权。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其为平均表决权制,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其为特殊表决权制,第三种方式我们可以称其为股份表决权制。对于平均表决权制,我们认为这与合伙制的本身特点相符合。因为合伙“人合”的属性本身就要求合伙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律篇二: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特点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特点收入分配方式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报酬分成和报酬分成制三种。而其中报酬分成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分配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均分配制,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2)份额分配制,是指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或约定的分配比例的高与低,而不是取决于其对事务所的贡献。;(3)各自提成制。(4)计点制。分配方式是制约律师所的管理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分配机制愈紧密,事务所的管理愈规范、愈紧密,管理成本也愈高;反之,事务所的管理则较简单和松散。总结现行合伙所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主任负责制。由事务所合伙人推举一名主任负责代表事务所处理日常管理中的大事。2.管理会负责制。在合伙人中挑选若干人组成管委会,对律师所的行政事务进行民主管理。3.借鉴公司化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类型的事务所借鉴公司管理的模式,实行管理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合伙人仅以股东的身份决定事务所的大事包括选择管理者,不负责事务所的行政事务,专职进行业务工作。内部管理机制1.接受委托制度。接受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2.案件讨论制度。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律师办理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制度。3.案卷归档制度。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4.律师培训制度。律师进行业务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定期学习,邀请专家讲课,举办业务研讨活动,开展岗位培训等。律师事务所设立培训基金,以保证培训活动的必要支出。5.律师奖惩制度。奖惩是律师事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律师,惩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师事务所通过奖惩,引导、教育律师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声誉。6.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7.接受年检制度。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登记机关将在报刊上公告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合伙人是根据民法规定签署合伙协议,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1.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主要成员,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②享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③提请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④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⑤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⑥依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⑦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伙人具有以下义务:①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②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③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依法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⑤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2.入伙与退伙。入伙是指非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情形。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伙律师事务所须与入伙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入伙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备案。退伙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自愿退伙指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要求退伙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开除退伙,指大多数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并经一定的方式,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2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又以发起人名义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须向登记机关说明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原因。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合伙所的人员组成为:合伙律师、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是合伙所的主要成员;聘用律师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聘用合同在律师事务所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律师。其他工作人员,是指被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来从事非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如行政主管、会计、文秘、打字员等。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篇三:盈科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盈科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完全建立在律师个人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发展共赢关系基础上。分四个方面进行说明。一、什么样的律师是好律师,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好的律师事务所?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律师法律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好的商品必须满足客户的需求。好的律师必须满足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好的
本文标题:律师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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