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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诊断证明书第一部分:医疗诊断证明的规范化管理龙源期刊网.cn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作者:韩春英鄢晶来源:《医学信息》2014年第06期摘要: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关键词:依法书写;规范管理;医疗纠纷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两部分,①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②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的要点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①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②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1.1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2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篇二:诊断证明书病假条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1篇二: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员工找亲戚朋友开一些人情假条,然后到单位泡病假的现象,单位往往束手无策。更有甚者,劳动者因此与单位发生了纠纷,庭审中单位说员工病假条是假的或说有问题,但仲裁或法院会让单位举证证明该假条那里是假的那里有问题,单位一般指正不出来。因此会导致单位败诉。有的单位会规定说,我们单位规定了病假必须几级医院以上的假条才可以,而这个规定和没规定没区别,员工一句我的病假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那么单位也会败诉。那么单位应该如何做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还能对泡病假的员工有所约束呢,接下里说说具体的步骤和方法。步骤一、制定完善的关于病假的条款,建议大家把我草拟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放到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员工请病假应提供门(急)诊挂号单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方为完备的病假手续。同时根据《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的精神,员工的诊断证明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签字同时该医生所开具诊断证明书必须与其执业资格专科对应,否则该诊断证明书及对应的休假证明无效。解读:《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是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个地方性部门行政规定。该规定已经在1992年就抄送给北京高院等公检法机构。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现在该规定依然有效,并于2014年2月公开。和我们日常工作比较有关的有:第三条、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第四条、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处存查。第五条、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首先,为什么在请病假时要求员工出具那么多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正常看病时必备的,可能有人说有的医院就只有休假证明没有诊断证明,那么我只能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因为最少也得有诊断证明,不见得有休假证明,假如员工就拿一个休假证明来,那么休假证明因有医生的诊断即医嘱,那么我们就拿这个当诊断证明审核。其次,有人说我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了这些东西,员工就没提供,就拿着张病假条和单位打官司,法官不看那么多,就看假条,就问单位你认为假条真的假的。单位如果说是假的,那么单位得拿出证据来,那么这种情况下,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了。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要求法院到医院核实病假条的真伪。有的同学可能有说了。说我们提过,法官给驳了,说这个得单位自己去举证。实践中的确有这样的情况。法院调查举证一般是该证据的确很重要,但当事人或律师无权去核实的证据。且该证据的确有瑕疵。那么接下来就引入我们的步骤二步骤二、我们注意到,北京市的规定里,有三个点,1,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2,医师专科必须对应,就好比内科医生你不能开外科的假条,自动挡驾驶证不能开手动挡车一个道理。3,诊断证明医院会有留存。那么我们如果找到员工的病假条中如果这3个点有1个点不具备,该假条就是有瑕疵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去核实,甚至可以自己去核实,进而弄清虚假假条的事实。那么如何核实:1.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医生职业地点和专科,网站地址百度,然后网站右下角数据查询有执业医生,点击进入后出现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选择地区,输入医生名称,就会出现所有叫这个名字的医师,及执业场所,首先核对场所是否和假条开具的医院一致,不一致,那么肯定有问题。接着点击医生名称,会显示医生的职业范围比如内科专业还是什么专业,然后看假条对应的比如员工看妇科,找了个看皮肤科的医生开假条,这个也有问题。2.关于是否是主治医师,这个目前网络无法查询,但是一般医院会有医生公告墙,跑一趟腿,去一趟拍张照片,或者找该医师或当地卫生局合适确认下,庭审时提出,也是可以的。3.因为规定医院必然留存一份诊断证明的底单,因为现在科技进步了。很多用社保卡看病的,所以比较好有据可查,如果没有社保卡看病没有社保卡号。那么医院按规定必须留诊断证明。如果没留,那么医院违规。而我们也可以依据此要求法院调查取证4.以前一般员工拿假条我们去医院核实,经常会被医生一句你是医生我是医生就给打发回来了。医生不配合。但是小伙伴们当我们有了这些依据,当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规定。如果医生在不配合,我们就可以要他们好看了。篇三:诊断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医务科门诊部2014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五、责任追究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
本文标题:北京医学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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