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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召回退伍军人第一条:常规服役,当兵,现在军队从人民国家退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第八条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第三章士兵的军衔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四)兵:上等兵、列兵。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第二十三条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第二十四条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篇二:填空题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4、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5、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6、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8、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9、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10、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11、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12、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13、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14、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15、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16、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17、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18、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19、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20、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21、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22、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23、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24、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25、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26、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纽扣,可以将衣袖上卷,扣好纽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27、军人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28、军人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29、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30、军人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31、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32、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33、军人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34、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35、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36、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37、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38、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39、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与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40、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41、连队一日生活内容是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午睡(午休)、课外活动、点名、就寝。42、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餐、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43、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44、连队行政会议包括班务会、排务会、连务会、连军人大会。45、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46、《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47、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48、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49、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50、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51、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
本文标题:部队召回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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