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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学习思考提高发展第四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点与历史发展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政权组织形式。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共和制度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并监督其工作。所有这些机关均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是国家立法机关。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4)一切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监督其工作;(5)分层级行使国家权力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从国家形式上实现了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2)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3)国家机构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巴黎公社的委员制和俄国的工农兵苏维埃制,总结我国不同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而创制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1、确立和初步发展时期(1954年9月一1966年5月)2、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年5月一1976年10月)3、恢复和新的发展时期(1976年10月至今)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组成和任期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任期:1954-1975,4年;1975后,5年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组成: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不兼职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任期:和全国人大一样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1979年7月《选举法》)地位: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组成: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第三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国家最高立法权。(2)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最高任免权。(3)对国家重大事项的最高决定权。(4)最高监督权: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国家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3)监督权。(4)决定权。(5)任免权。(6)组织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3)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2)遵守、执行法律和决议。(3)组织权。(4)决定权。(5)监督权。(6)人事任免权。(7)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第四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会议的职权通过报告。通过或修改宪法、法律,通过决议或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时间和会期1985年后一般都在3月举行。会期5天-2l天。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领导体制,通过举行会议、做出会议决定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仅次于全国人大会议的一种会议形式每双月下旬开会,约10天召集、主持和列席会议形式有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委员长会议(1982年后)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预备会议与主席团议案过半数通过议程:听取和审议、审查和批准报告,审议和通过议案或决议,人事任免,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全国人大会议的前后会期:省级半月,其余1周左右或3、4日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1次过半数通过决议议案与质询案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五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事务性机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民族、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任务为审议、提案、调研临时机构:调查委员会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乡以上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地级市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克设立法制(政法)、财经、教科文卫等专门委员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第六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性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形式选举出来的,受人民群众委托,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地位:(1)人民的受托者;(2)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委托者;(3)组成代表机关开会集体行使职权;(4)以选举自己的原选区或地区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事。二、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质询权;(2)提案权;(3)发言、表决免责权;(4)物质保障权;(5)人身保护权。义务:(1)模范守法;(2)保守机密;(3)联系群众;(4)接收监督。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1986年后,不超过3000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名额。选举原则。广泛性;代表性。区域代表制和团体代表制人大代表是兼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执行“不可兼”原则)参加全国人大的代表均组成代表团第七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法案。(2)审议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草案。(4)公布法律。第八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行合一议行合一与议行分立巴黎公社“三合一”的体制;马克思的评价:“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列宁建立苏维埃,把国家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结合起来;三权分立;结论:议行合一是最先进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议行合一范畴第九节选举制度选举与选举制度选举组织与程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界别选举;协商选举;各少数民族的选举.改革完善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提名;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层次;差额选举和竞选;代表名额。主要问题是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代表候选人提名;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层次;差额选举和竞选;代表名额与代表能力。本章参考书目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都淦主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49-1993)》,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尹世洪、朱开扬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胡盛义:《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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