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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学习一规两法《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纪检监察系统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学习《监察法》的热潮。现在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学习《监察法》,谈三点个人体会:一、提高思想认识,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认识《监察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了部署。十九大党章中提出: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自此,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部分,写进了党章。笔者认为,《监察法》的制定,一方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制度设计和法律层面上的保证。所以学习《监察法》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来认识《监察法》的意义。二、构建知识结构,从“一规两法”交叉对比的角度学习《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文简称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为《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下文简称为《刑事诉讼法》),在本文简称为“一规两法”。(一)从“一规两法”制定的目的来看,“一规两法”都是为了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制定的。《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依据宪法而制定的。《规则》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党章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二)从适用范围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来看,“一规两法”都强调事实、准绳和平等。《规则》中提到,监督执纪工作要遵循“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作为补充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监察法》中提到: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通过横向对比,不难发现,“一规两法”都是要求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或者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党纪或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三)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一规两法”可以认为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规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工作,依据党章而制定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遵守的重要规则。其主要内容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做横向对比,也不难发现,都是为了规范程序,使得相应法律法规或党规党纪得以规范实施而制定的。因此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仅从学习研讨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既然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在学习《监察法》的时候,不妨将“一规两法”横向对比,以便从结构设计上,更好的助于我们学习。三、强化探索落实,从“一规两法”统筹衔接的各方面来运用《监察法》《规则》现在处于试行阶段;《监察法》公布施行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一规两法”的统筹兼容和衔接问题,会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对所有党员和所有公职人员实现了监督执纪问责、监察调查处置全覆盖,纪委监委的责任更加重大。同时《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对纪检监察机关从事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注重《规则》和《监察法》的统筹衔接,落实好纪与法的分离衔接问题。审查调查过程中,既要纪法分离,分别适用,避免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或者放过纪律问题只抓法律问题;也要纪法衔接,在执纪调查过程中,全面核查调查清楚相关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要注重《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统筹衔接,落实好法法衔接问题。《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这就既强化了对于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又对审查调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调查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调查的程序和证据,要符合法法衔接的要求。因此学习好《监察法》是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重要政治任务和学习任务,但是要学好用好《监察法》,恐怕其范围就不仅仅是“一规两法”,还需要我们有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广的知识视野和更细的统筹衔接,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面临并逐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标题:纪检干部学习一规两法《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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