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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社会组织分类法人:企业法人-----公司-----其它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另有个体和合伙-----基金会民间组织管理与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二、社会团体的管理三、社会团体的终止(一)免予社团登记的团体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单位内部的团体(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登记管辖1.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2.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3.跨行政区域社团-----共同上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程序: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3、审批筹备申请。(60日内决定)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内)5、申请成立登记。6、审查登记申请。(30日内决定)7、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0日内)8、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0日内)其中:不予批准社团筹备的法定情形---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社会团体章程应包含的主要事项: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团体登记事项:1、名称。2、住所。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4、法定代表人。5、活动资金。6、业务主管单位。二、社会团体的管理•(一)登记事项的管理•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意事项:(1)不具备法人资格(2)社团不得向分支机构收费(3)分支机构不能再分支(4)依章程、宗旨活动(5)注销复核程序(二)财务制度(三)税收政策(四)年检制度3月31日报业务主管单位5月31日报登记管理机关三、社会团体的终止•注销与撤销依法撤销的情形:(1)骗取登记(2)一年未开展活动(3)有违反社团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4)由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分类行业分类: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民事责任分类:个体//合伙//法人(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三)登记程序: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申请登记并颁发证书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一)变更登记•(二)财务制度•(三)税收政策•(四)年检制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一)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二)撤销登记导致撤销的情形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一、基金会的设立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三、基金会的管理四、基金会的终止一、基金会的设立概念:-----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分类:(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地方性公募基金会(2)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辖:登记机关基金会范围民政部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人的基金会3.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的非公募基金会4.境外基金会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省级民政部门1.地方性公募基金会2.不属于民政管辖的非公募基金会(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二)监事及其职责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1)理事数量: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2)任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未担任专制的理事不得领取报酬。领取报酬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4)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1)不能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2)受过刑罚处罚刑期满未超过五年;因违法撤销登记未超过五年的前基金会任职人员;曾被判处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上人员不能任职。(3)境外任职人员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2、理事会的职能(1)性质:决策机构。(2)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章程的修改;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二)监事及其职责(1)任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2)回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二)监事及其职责职责:(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基金会的管理•(一)登记事项的管理•1.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2.变更登记(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1、税务登记2、登记备案3、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4、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5、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应当合法使用;6、基金的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7、支出比例合法(=70%、=8%,=10%);8、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可与受助人签资助协议;•(三)基金会的年检制度四、基金会的终止(一)注销登记法定情形(二)撤销登记法定情形
本文标题:10民间组织管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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