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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职律师招聘第一部分:重庆市公共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八月五日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二00三年八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推广。试点单位的政府律师人数不限。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七、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一)政府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政府律师设在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所在单位;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司法局审批后颁发;5.政府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等;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篇二:大力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建设和谐广州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大力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建设和谐广州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发布于:2007-04-1715:21:12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广州市于2002年12月9日成立了全国首家公职律师所即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三年来,在各级政府和领导的关怀重视下,全体公职律师团结努力,积极奉献,形成具有广州特色的“广州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为探索建立中国公职律师制度,开拓了一条可行之路。一、基本情况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试点的要求,2002年12月9日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我市以市公职律师所成立为契机,在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主持下,加大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力度,各区、县级市也加快了组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步伐。至今,全市己批准设立13个公职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开展公职律师业务的有11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各公职所成立后都注重硬件和软件的建设,同时通过为当地政府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政府的支持。全市11家公职所有9家公职所有独立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基本具备,从具体情况看,市公职所、番禺区、增城市公职所硬件建设较好,特别是番禺区公职所每个公职律师都有独立的办公室,这种办公条件适合律师业务要求,能跟上我市合伙律师所的办公条件。全市共有公职律师132人(包括拟发展的第二批省市直单位的公职律师),其中市公职律师所92人,区县级市公职所40人,公职律师年龄结构、学历情况、执业年限、职称状况等方面较好,全市公职律师队伍普遍年轻,有能力、学历高,知识面广,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业务能力强,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中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试点工作开展顺利。目前,己在省直11个部门发展26名岗位公职律师,市直21政府职能部门发展57名岗位公职律师,共计83名,这些岗位公职律师积极履行职责,为政府部门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二、规范管理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创造了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新方式,这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工作。公职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伊始,就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积极地探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打造公职律师的形象和品牌,强调规范化管理理念。(一)建立健全公职所内部的管理制度第一,制定公职所基本工作制度。全市的各个公职所在设立后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则,对事务所的行政、财务、业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市公职所制定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则》,该规则分为总则、职责、纪律、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办文程序、收结案制度、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内务管理等十章,内容涵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各个方面,为规范公职所的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区、县级市公职所建立所内部的工作制度提供了范本。同时,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职权、责任、任职条件、工作程序。第二,制定专项工作制度。公职所针对管理的重要程度和难度,制定了专项工作制度。一是在业务管理方面,各公职所制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则》,在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收结案登记、案件承办、法律文书的管理、案件质量监督、集体讨论案件、卷宗归档等环节,并建立执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建立所内公职律师办理各类业务的流程和标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案件质量反馈与评价制度,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市公职所针对岗位公职律师的特殊性制定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则》及《政府工作部门公职律师业务统计案件登记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岗位公职律师的案件登记流程、案件承办和业务统计等工作。三是为充分发挥出专家顾问的作用,市公职所制定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工作规则》、《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咨询专家顾问程序规定》。四是市公职所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首问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三项制度,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及时查处本所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投诉人反馈结果。五是健全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规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此外,市公职所还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各区、县级市公职所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工作制度,确保了各公职所的正常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了“以制度管人、管财、管物”。(二)逐步规范外部运作机制第一,加强与法制部门协调。我国《律师法》未明确公职律师的执业权利、执业保障、执业地位等,因此,公职所自成立起,在业务办理、业务拓展、职能职责等难以具体明确,尤其与法制部门在职能上难以厘清,业务开展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市各公职所针对此情况,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处理外部关系、业务交办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操作规则。如白云区公职所在办理案件方面,与区法制办在业务交接、业务办理、职能划分等方面就处理得很好,关涉政府的诉讼案件,由区公职所负责承办,重大的非诉讼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公职所共同承办。这套较为成熟的工作制度,使白云区公职所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这也可为其他一些公职所借鉴。第二,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市公职所针对岗位公职律师既是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市公职所的公职律师的特殊性,为避免双重管理容易出现的重叠、冲突及监管真空,积极开展调研,对岗位公职律师的业务监管、办案调派、执业考核、执业保障等方面与政府部门探讨与协商,以形成一套规范成熟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岗位公职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三、职能发挥全市各公职律师所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职能,从2003年5月起正式开展业务,至2006年上半年,广州地区公职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566件、非诉讼案件10771件,法律援助案件2908件挽回经济损失26103.056万元。参与处理信访案件8059件,解答法律咨询14660人次(其中市公职所办理诉讼案件23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568件,挽回经济损失1.7亿元)。市、区(县)公职所通过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在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一、依法诉讼,切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公职律师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依法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市协作办代理的贷款纠纷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公职律师积极处理WTO、CEPA法律事务,参与广州市90家出口企业9宗国际贸易争端的代理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国家及企业的利益。公职律师代理参与诉讼的香港汉贤国际有限公司诉市规划局关于二沙岛一、二区规划调整一案,涉及国家赔偿3.
本文标题:政府公职律师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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